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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国家元首的不同称呼反映了各国的国体、政体、民族、宗教等特点。 如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一般称国家元首为国王(或皇帝);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一般 称国家元首为总统(或主席);在奉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埃米尔、苏丹 的;在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国王、亲王、女王的;而在信仰佛教的 日本,称国家元首为天皇。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如1947年意 大利宪法第8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致。”1972年朝鲜宪 法第89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 和国国家权力。”有些国家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实践中了解其国家元首之所 指。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 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2、国家元首的职能 总的说来,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 事权、赦免权、荣典权等,但具体到各个国家则有诸多差别:(1)在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国 家,国家元首拥有广泛实权。如科威特的埃米尔有权任免首相和各部大臣,有立法权,是军 队最高指挥官,还有特赦权、荣典权等。(2)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君主统而不治 无实际权力。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4条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 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3)在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立,国 家元首行使职权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决定,实际权力掌握在政府首脑手上。如新加坡宪法第 5条规定:“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权时,应依照内阁 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4)在总统共和制国家,总统兼任国家元首 和政府首脑,拥护广泛实权。如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1、第2款规定:“行 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国家元首的不同称呼反映了各国的国体、政体、民族、宗教等特点。 如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一般称国家元首为国王(或皇帝);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一般 称国家元首为总统(或主席);在奉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埃米尔、苏丹 的;在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国王、亲王、女王的;而在信仰佛教的 日本,称国家元首为天皇。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如 1947 年意 大利宪法第 87 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一致。”1972 年朝鲜宪 法第 89 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 和国国家权力。”有些国家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实践中了解其国家元首之所 指。如 1946 年日本宪法第 1 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 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2、国家元首的职能: 总的说来,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 事权、赦免权、荣典权等,但具体到各个国家则有诸多差别:(1)在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国 家,国家元首拥有广泛实权。如科威特的埃米尔有权任免首相和各部大臣,有立法权,是军 队最高指挥官,还有特赦权、荣典权等。(2)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君主统而不治, 无实际权力。如 1946 年日本宪法第 4 条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 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3)在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立,国 家元首行使职权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决定,实际权力掌握在政府首脑手上。如新加坡宪法第 5 条规定:“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权时,应依照内阁 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4)在总统共和制国家,总统兼任国家元首 和政府首脑,拥护广泛实权。如根据 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1、第 2 款规定:“行 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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