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家机构 教学目的:结合中国现行宪法,系统传授中国国家机关体系各自的宪法地位,具体领会 宪法关于国家权力规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教学重点: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教学难点: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与讨论;比较教学 教学学时:4学时 板书设计 第八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代议机关 代议机关概述 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2、代议机关的组成 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国家元首
第 八 章 国 家 机构 教学目的:结合中国现行宪法,系统传授中国国家机关体系各自的宪法地位,具体领会 宪法关于国家权力规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教学重点: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教学难点: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与讨论;比较教学 教学学时:4 学时 板书设计: 第八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代议机关 一、代议机关概述: 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2、代议机关的组成 二、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概述 1、国家元首的界定 2、国家元首的职能: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事 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3、国家元首的分类 各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制度规定的特点: 1、国家元首地位煊赫、受尊重,象征意义明显 2、规定了国家元首严格的任职条件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制度 第三节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概述 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1、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非行政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概述 1、司法、司法权与司法机关 2、司法体制与司法组织结构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
一、国家元首概述: 1、国家元首的界定 2、国家元首的职能: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事 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3、国家元首的分类: 二、各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制度规定的特点: 1、国家元首地位煊赫、受尊重,象征意义明显 2、规定了国家元首严格的任职条件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制度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述 二、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1、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非行政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一、司法机关概述 1、司法、司法权与司法机关 2、司法体制与司法组织结构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
3、司法平等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体系 1、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我国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五节军事机关 军事机关概述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军事机关 教学内容 本章具体介绍由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元素组成的 国家权力体系。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 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总称,它一般包括代议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 关。由于宪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各国宪法都将国家机构 规定为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的,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体系 第一节代议机关 代议机关概述: 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代议机关即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民 评议和决定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可有不同的语言表现形式,美语 congress,英语 parliament,德语diet,法语 parlement,俄语 soviet,中文“人民代表
3、司法平等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体系 1、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2、我国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五节 军事机关 一、军事机关概述 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军事机关 教学内容: 本章具体介绍由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元素组成的 国家权力体系。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 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总称,它一般包括代议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 关。由于宪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各国宪法都将国家机构 规定为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的,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体系。 第一节 代议机关 一、代议机关概述: 1、代议机关的界定、性质、地位和功能: 代议机关即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民 评议和决定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可有不同的语言表现形式,美语 congress,英语 parliament,德语 diet,法语 parlement,俄语 soviet,中文“人民代表
大会”等。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代议机关在现代宪政社会即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机关。如法国 1791年宪法就规定:“各郡所选出的代表并不是各个个别郡的代表而是全国的代表,所以 各郡不得交给他们以任何委托。”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21条规定:“议员为全体人民之 代表,唯服从其良心所主张,并不受其他请托之约束。”1946年日本宪法第43条也规定: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织之。”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因各国的政体不 同而不同。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代议机关的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为国家的权力和立法 机关;在实行总统制和二元君主制的国家,代议机关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要多些,为立法和 咨询机关;而在实行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制的国家,代议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并具有立法 职能。总的说来,代议机关具有立法、人事、财政、监督等职能。 2、代议机关的组成 从其组织结构来看,代议机关可分为单一结构与复合结构两种。单一制即一院制,它是 指由一个议院行使代议机关全部职能的结构形式,其理论根据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统一说。复 合制是指由两院或多院共同行使代议机关职能的结构形式,为孟德斯鸠所首创,其理论根据 是分权制衡说。在当今世界,采用单一制的国家最多,南非采用的是三院制(由国民议会、 参议两院组成)一般而言,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采用两院制的居多。在欧洲,芬兰、 瑞典、丹麦、葡萄牙、希腊、马耳他、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安道尔等小国采用的 是单一制,而大国则采用两院制,如法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俄罗斯联邦议会由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在亚洲,除了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泰国、土耳其、约旦六 国采用外,其余为单一制。在美洲,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 21国议会采用两院制,余下为单一制。在非洲和大洋州新独立的民族国家议会采用单一制 居多。 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大会”等。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代议机关在现代宪政社会即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机关。如法国 1791 年宪法就规定:“各郡所选出的代表并不是各个个别郡的代表而是全国的代表,所以 各郡不得交给他们以任何委托。”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第 21 条规定:“议员为全体人民之 代表,唯服从其良心所主张,并不受其他请托之约束。”1946 年日本宪法第 43 条也规定: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织之。”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因各国的政体不 同而不同。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代议机关的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为国家的权力和立法 机关;在实行总统制和二元君主制的国家,代议机关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要多些,为立法和 咨询机关;而在实行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制的国家,代议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并具有立法 职能。总的说来,代议机关具有立法、人事、财政、监督等职能。 2、代议机关的组成: 从其组织结构来看,代议机关可分为单一结构与复合结构两种。单一制即一院制,它是 指由一个议院行使代议机关全部职能的结构形式,其理论根据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统一说。复 合制是指由两院或多院共同行使代议机关职能的结构形式,为孟德斯鸠所首创,其理论根据 是分权制衡说。在当今世界,采用单一制的国家最多,南非采用的是三院制(由国民议会、 参议两院组成)。一般而言,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采用两院制的居多。在欧洲,芬兰、 瑞典、丹麦、葡萄牙、希腊、马耳他、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安道尔等小国采用的 是单一制,而大国则采用两院制,如法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俄罗斯联邦议会由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在亚洲,除了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泰国、土耳其、约旦六 国采用外,其余为单一制。在美洲,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 21 国议会采用两院制,余下为单一制。在非洲和大洋州新独立的民族国家议会采用单一制 居多。 二、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规定的特点:
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 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946年日本宪法第41条 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瑞士联邦宪法第71条规定:“除人民 及各州的权利外,联邦的最高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各国宪法大多确认和规定了代议机关 的立法机关及权力机关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代议机关由普选产生,另 方面尽量降低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当选的资格要求。如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2款规 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 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 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第1条第3款规定:“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 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凡年龄不满三十岁 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法国1958 年宪法第23条规定:“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参议院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体现为 (1)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享有豁免权: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46条规定:“议 院犯有违法行为,除现场或在犯罪的次日被捕外,只有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才能对其指控 或逮捕。此外,对议员的个人自由加以任何其他限制以及根据第18条的规定对议员进行处 分时,都必须经联邦议院批准。”1958年法国宪法第26条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 由于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1 款规定:“本宪法所授 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946 年日本宪法第 41 条: “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瑞士联邦宪法第 71 条规定:“除人民 及各州的权利外,联邦的最高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各国宪法大多确认和规定了代议机关 的立法机关及权力机关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代议机关由普选产生,另一 方面尽量降低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当选的资格要求。如 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2 款规 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 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 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第 1 条第 3 款规定:“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 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凡年龄不满三十岁, 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法国 1958 年宪法第 23 条规定:“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参议院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 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体现为: (1)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享有豁免权: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 46 条规定:“议 院犯有违法行为,除现场或在犯罪的次日被捕外,只有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才能对其指控 或逮捕。此外,对议员的个人自由加以任何其他限制以及根据第 18 条的规定对议员进行处 分时,都必须经联邦议院批准。”1958 年法国宪法第 26 条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 由于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2)规定代议机关会议公开举行:1946年日本宪法第57条规定:“两议院的会议均 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2/3以上多数议决时,得举行秘密会议。”瑞土联邦宪法第94 条规定:“两院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3)限制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在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与代议机关分别行使不同职 权,国家元首不能解散代议机关;在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可以解散代议机关 另行举行大选,但有条件限制。为保证代议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使其不受行政权的不当干 涉,各国宪法对行政机关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汤加宪法第38条规定:“国王 根据自己的意愿解散立法会议……但国王如果不在一年期限内召集立法会议,则是非法的。” 法国1958年宪法第12、第16条分别规定:“共和国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 得宣布解散国民会议。”“国民会议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解散。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 我国八二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代议机 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代议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T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我国现行宪法第57、58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而 根据宪法第第3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选举 产生。由此可见,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其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之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59条和选举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军队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应有适当名额的人大代表,港澳台也有自己的全国
(2)规定代议机关会议公开举行:1946 年日本宪法第 57 条规定:“两议院的会议均 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 2/3 以上多数议决时,得举行秘密会议。”瑞士联邦宪法第 94 条规定:“两院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3)限制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在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与代议机关分别行使不同职 权,国家元首不能解散代议机关;在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可以解散代议机关, 另行举行大选,但有条件限制。为保证代议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使其不受行政权的不当干 涉,各国宪法对行政机关解散代议机关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汤加宪法第 38 条规定:“国王 根据自己的意愿解散立法会议……但国王如果不在一年期限内召集立法会议,则是非法的。” 法国 1958 年宪法第 12、第 16 条分别规定:“共和国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 得宣布解散国民会议。”“国民会议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解散。” 三、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代议机关体系: 我国八二宪法第 58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代议机 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代议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我国现行宪法第 57、58 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而 根据宪法第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选举 产生。由此可见,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其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之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59 条和选举法第 15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军队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应有适当名额的人大代表,港澳台也有自己的全国
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全国人大在第一、第二、第三届的任期为 4年,从第四届开始改为5年。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有:(1)国家立法权,主要包 括宪法的修改、实施的监督权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的不适 当决定权;2)国家人事任兔权,这主要是指选举、决定和罢兔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3) 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这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和决 定省级行政区划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4)国家机关监督权;(5)其他。 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并已形成春节后开会的惯例, 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根据现行宪法第70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全 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下设民族、 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等专门委员会 根据我国人大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为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代行 国家权力,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有以下职权:出席会议 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参加选举、提出质询案、提出罢免案、提议组成特别问题调查 委员会、参加表决、提出建议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 代表会议、视察、参与执法检查、列席政府会议、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联系、提建议等。 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以下法律保障: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时间服务和物资 保障、追究妨碍职务执行人员法律责任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 3000 人。全国人大在第一、第二、第三届的任期为 4 年,从第四届开始改为 5 年。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2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有:(1)国家立法权,主要包 括宪法的修改、实施的监督权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的不适 当决定权;(2)国家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是指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3) 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这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和决 定省级行政区划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4)国家机关监督权;(5)其他。 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并已形成春节后开会的惯例, 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根据现行宪法第 70 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 35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全 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下设民族、 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等专门委员会。 根据我国人大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为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代行 国家权力,每届任期为 5 年。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有以下职权:出席会议、 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参加选举、提出质询案、提出罢免案、提议组成特别问题调查 委员会、参加表决、提出建议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 代表会议、视察、参与执法检查、列席政府会议、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联系、提建议等。 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以下法律保障: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时间服务和物资 保障、追究妨碍职务执行人员法律责任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 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它隶属于全国人大,接受其领导, 受其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5、第66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 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和司法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 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两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1)国家立法权, 主要包括宪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的监督权、非基本法律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在全国 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补充和修改权、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权等;(2)国家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指对全国人大任免事项外的国家领 导人的任免权;(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这主要是指对国际条约、军衔、授予国家勋 章和荣誉称号、特赦、戒严、战争动员等事项的决定权;(4)国家机关监督权,这主要是 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5)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合议制机关,工作方式也主要为举行会议,有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全 体会议两种。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为两月一次,于双月下旬召开,会期为一周左右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厅、秘书处、法制工作委员会等 办事机构,此外还有两个专门工作机构,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 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Their Respective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 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它隶属于全国人大,接受其领导, 受其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5、第 66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1 人、副委员长若 干人、秘书长 1 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和司法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 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两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7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1)国家立法权, 主要包括宪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的监督权、非基本法律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在全国 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补充和修改权、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权等;(2)国家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指对全国人大任免事项外的国家领 导人的任免权;(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这主要是指对国际条约、军衔、授予国家勋 章和荣誉称号、特赦、戒严、战争动员等事项的决定权;(4)国家机关监督权,这主要是 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5)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合议制机关,工作方式也主要为举行会议,有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全 体会议两种。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为两月一次,于双月下旬召开,会期为一周左右。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厅、秘书处、法制工作委员会等 办事机构,此外还有两个专门工作机构,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 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Their Respective Levels):
地方各级人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的人大,它们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们分别产生本行政区域内的 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与全国人大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体系。地方各级人大由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其中乡镇人大 的毎届任期为3年,县级以上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地方各级人大亨有以下职权:法制方 面的权限,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和遵守,以及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对地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对地方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权;对 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of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 级人大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地方各级人大,接受其领导,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也不得担任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 括:创制地方性法规;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的选举工作;对地方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地方人事 的任免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第二节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概述: 1、国家元首的界定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国内外事务中代表国家,代表国家是国家元首的基本特 征。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首脑部位,它按照宪
地方各级人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的人大,它们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们分别产生本行政区域内的 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与全国人大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体系。地方各级人大由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其中乡镇人大 的每届任期为 3 年,县级以上人大每届任期为 5 年。地方各级人大享有以下职权:法制方 面的权限,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和遵守,以及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对地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对地方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权;对 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 级人大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地方各级人大,接受其领导,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常委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也不得担任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为 5 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 括:创制地方性法规;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的选举工作;对地方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地方人事 的任免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第二节 国家元首 一、国家元首概述: 1、国家元首的界定: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国内外事务中代表国家,代表国家是国家元首的基本特 征。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首脑部位,它按照宪
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国家元首的不同称呼反映了各国的国体、政体、民族、宗教等特点。 如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一般称国家元首为国王(或皇帝);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一般 称国家元首为总统(或主席);在奉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埃米尔、苏丹 的;在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国王、亲王、女王的;而在信仰佛教的 日本,称国家元首为天皇。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如1947年意 大利宪法第8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致。”1972年朝鲜宪 法第89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 和国国家权力。”有些国家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实践中了解其国家元首之所 指。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 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2、国家元首的职能 总的说来,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 事权、赦免权、荣典权等,但具体到各个国家则有诸多差别:(1)在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国 家,国家元首拥有广泛实权。如科威特的埃米尔有权任免首相和各部大臣,有立法权,是军 队最高指挥官,还有特赦权、荣典权等。(2)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君主统而不治 无实际权力。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4条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 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3)在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立,国 家元首行使职权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决定,实际权力掌握在政府首脑手上。如新加坡宪法第 5条规定:“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权时,应依照内阁 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4)在总统共和制国家,总统兼任国家元首 和政府首脑,拥护广泛实权。如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1、第2款规定:“行 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
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国家元首的不同称呼反映了各国的国体、政体、民族、宗教等特点。 如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一般称国家元首为国王(或皇帝);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一般 称国家元首为总统(或主席);在奉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埃米尔、苏丹 的;在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的国家,有称国家元首为国王、亲王、女王的;而在信仰佛教的 日本,称国家元首为天皇。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如 1947 年意 大利宪法第 87 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一致。”1972 年朝鲜宪 法第 89 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 和国国家权力。”有些国家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实践中了解其国家元首之所 指。如 1946 年日本宪法第 1 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 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2、国家元首的职能: 总的说来,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 事权、赦免权、荣典权等,但具体到各个国家则有诸多差别:(1)在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国 家,国家元首拥有广泛实权。如科威特的埃米尔有权任免首相和各部大臣,有立法权,是军 队最高指挥官,还有特赦权、荣典权等。(2)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君主统而不治, 无实际权力。如 1946 年日本宪法第 4 条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 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3)在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立,国 家元首行使职权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决定,实际权力掌握在政府首脑手上。如新加坡宪法第 5 条规定:“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权时,应依照内阁 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4)在总统共和制国家,总统兼任国家元首 和政府首脑,拥护广泛实权。如根据 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1、第 2 款规定:“行 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