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宪法实施 教学目的:本章是宪法运行程序的关键环节,通过该章的学习,应使学生明确宪法条文 与宪法实践的区别,从而加深对宪法与宪政不同问题的理解。 教学重点:宪法实现与宪法实施;宪法的司法适用;政府守宪;宪法关系与宪法秩序 教学难点:宪法关系;宪法秩序;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教学学时:4学时 板书设计: 第十三章宪法实施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界定 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 宪法实施的标志和条件 第二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界定 宪法关系的特征 1、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2、宪法关系是—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三、宪法关系的构成: 1、宪法关系的主体 (1)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2)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第 十 三章 宪 法实施 教学目的:本章是宪法运行程序的关键环节,通过该章的学习,应使学生明确宪法条文 与宪法实践的区别,从而加深对宪法与宪政不同问题的理解。 教学重点:宪法实现与宪法实施;宪法的司法适用;政府守宪;宪法关系与宪法秩序 教学难点:宪法关系;宪法秩序;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教学学时:4 学时 板书设计: 第十三章 宪法实施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界定 二、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 三、宪法实施的标志和条件 第二节 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界定 二、宪法关系的特征: 1、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2、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三、宪法关系的构成: 1、宪法关系的主体 (1)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2)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3)宪法关系的其他非基本主体: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等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3、宪法关系的客体: (1)宪法权利行为 (2)宪法权力行为 第三节宪法适用 宪法适用的概念 宪法适用的原因和必要性 宪法适用的原则和程序: 1、宪法适用的原则 (1)普遍适用原则 (2)整体适用原则 (3)独立行使原则 2、宪法适用的程序 (1)认定宪法事实,这是宪法适用的前提 (2)选定相应宪法规范,这是宪法适用的实质所在 (3)进行宪法解释,这也是宪法适用的前提 (4)宪法裁决,这是宪法适用的决定性步骤 四、违宪行为、违宪责任和违宪制裁 1、违宪行为 2、违宪责任
(3)宪法关系的其他非基本主体: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等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3、宪法关系的客体: (1)宪法权利行为 (2)宪法权力行为 第三节 宪法适用 一、宪法适用的概念 二、宪法适用的原因和必要性 三、宪法适用的原则和程序: 1、宪法适用的原则 (1)普遍适用原则 (2)整体适用原则 (3)独立行使原则 2、宪法适用的程序 (1)认定宪法事实,这是宪法适用的前提 (2)选定相应宪法规范,这是宪法适用的实质所在 (3)进行宪法解释,这也是宪法适用的前提 (4)宪法裁决,这是宪法适用的决定性步骤 四、违宪行为、违宪责任和违宪制裁: 1、违宪行为 2、违宪责任 3、违宪制裁
五、宪法的司法适用与宪法诉讼制度 第一节宪法遵守 宪法遵守概述 公民守宪和政府守宪 第二节宪法秩序 宪法秩序的概念 宪法秩序的特点 1、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整体组成部分,但是一种特殊的、最高的法律秩序。 2、宪法秩序是种新生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政治实践演进到特定历史时期的新型 政治模式。 3、宪法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各类社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态。 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宪法主体、宪法行为和宪法调整机制 四、宪法秩序的形成及其制约因素 教学内容 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和原则的实际运行与贯彻落实包括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 分其中宪法关系是宪法实施中社会关系的现实体现宪法秩序则是宪法实施的目标和结果。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界定 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_种,是宪法规范和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运行与贯彻落实 即通过各类社会主体的宪法活动将宪法文本上的抽象权利权力关系转化为社会现实生活中 的具体权利权力关系并进而将宪法文本所集中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类
五、宪法的司法适用与宪法诉讼制度 第一节 宪法遵守 一、宪法遵守概述 二、公民守宪和政府守宪 第二节 宪法秩序 一、宪法秩序的概念 二、宪法秩序的特点 1、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整体组成部分,但是一种特殊的、最高的法律秩序。 2、宪法秩序是一种新生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政治实践演进到特定历史时期的新型 政治模式。 3、宪法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各类社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态。 三、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宪法主体、宪法行为和宪法调整机制 四、宪法秩序的形成及其制约因素 教学内容: 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和原则的实际运行与贯彻落实,包括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 分,其中宪法关系是宪法实施中社会关系的现实体现,宪法秩序则是宪法实施的目标和结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界定: 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是宪法规范和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运行与贯彻落实, 即通过各类社会主体的宪法活动将宪法文本上的抽象权利权力关系转化为社会现实生活中 的具体权利权力关系,并进而将宪法文本所集中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类
社会主体的现实社会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创制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 会关系的最基本形式,其直接的价值目标指向立宪主体所期望的有序法律关系状态,即宪法 秩序 概括而言,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1:(1)宪法适用,这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宪法 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 预,这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 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所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一方面是指国家司法机 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2)宪法遵守,这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 人按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种社会行为,其中国家机关的宪法遵守尤为重要。它通常有三层含 义:一是亨有(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权力);二是履行宪法所规定的作为义务(职责); 三是遵循宪法所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 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它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宪法主体的行 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宪法实现表现为宪法作用于社会的过程,不同性质的宪 法在不同的社会中,其实现过程并不完全相同,但概括而言,宪法实现应体现两个统一 是程序上的贯彻落实与实体內容的实现相统一;二是宪法规范的实现与宪法应然精神和价值 的实现相统一。因此,我们应明确,宪法实现应包括三层内涵:(1)宪法规范程序上的贯 彻和实行,包括宪法规范实施的主体、实施行为、实施方式和方法及实施程序;(2)实体 内容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并根据立宪的要求形成具体 1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由三部分组成,即宪法的执行,它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 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它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宪法的遵守 它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参见舒国滢、周叶中 主编:《法理学·宪法》(2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用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刘兆兴先生 认为,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版,第586-591页
社会主体的现实社会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创制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 会关系的最基本形式,其直接的价值目标指向立宪主体所期望的有序法律关系状态,即宪法 秩序。 概括而言,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1:(1)宪法适用,这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宪法 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 预,这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 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所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司法机 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2)宪法遵守,这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 人按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种社会行为,其中国家机关的宪法遵守尤为重要。它通常有三层含 义:一是享有(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权力);二是履行宪法所规定的作为义务(职责); 三是遵循宪法所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二、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 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它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宪法主体的行 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宪法实现表现为宪法作用于社会的过程,不同性质的宪 法在不同的社会中,其实现过程并不完全相同,但概括而言,宪法实现应体现两个统一:一 是程序上的贯彻落实与实体内容的实现相统一;二是宪法规范的实现与宪法应然精神和价值 的实现相统一。因此,我们应明确,宪法实现应包括三层内涵:(1)宪法规范程序上的贯 彻和实行,包括宪法规范实施的主体、实施行为、实施方式和方法及实施程序;(2)实体 内容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并根据立宪的要求形成具体 1 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由三部分组成,即宪法的执行,它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 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它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宪法的遵守, 它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参见舒国滢、周叶中 主编:《法理学·宪法》(2001 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用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83 页。刘兆兴先生 认为,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 版,第 586-591 页
的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3)宪法体现应然精神和价值得到实现。如果将这三层次的内涵 按以上顺序予以连接,那宪法实现的完整过程可分解为三个不同阶段或三个系统:宪法的规 范系统→宪法的实施系统→宪法实现的结果系统。2 从以上分析得知宪法实施 constitutional enforcement)宪法实现 constitutional achievement)具有密切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但二 者也有区别:(1)宪法实现的内涵比宪法实施更丰富,宪法实现除了宪法实施这一实际过 程外,还应包括宪法实施的结果;(2)宪法实施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而宪法 实现不仅强调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也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3)宪法实施既可能 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应是正值;(4)宪法实施是过程、手段,而宪法实现 是目的、结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 三、宪法实施的标志和条件 宪法实施是有标志的,它不能局限于宪法文本或直接将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对号入座, 而是要从宪政的宏观视角着眼,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1)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政治健全, 这主要指公民的权利获得全面保障和国家机构正常组建与运转;(2)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 完善,这包括立法体系的完善、执法的完善、司法的完善、法律得到良好的遵守、宪法秩序 形成;(3)社会综合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足稳定。简言之,宪法的 真正实施即宪法的实现、宪政目标的达到。 宪法实施的条件是指影响和制约宪法能否实施以及宪法实施程度的各种内外因素即包 括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1)实施的外部条件即宪法实施的外部社 会环境,这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政治条件,其中民主政治是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条件,政 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过程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 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页
的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3)宪法体现应然精神和价值得到实现。如果将这三层次的内涵 按以上顺序予以连接,那宪法实现的完整过程可分解为三个不同阶段或三个系统:宪法的规 范系统→宪法的实施系统→宪法实现的结果系统。2 从以上分析得知,宪法实施(constitutional enforcement)与宪法实现(constitutional achievement)具有密切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但二 者也有区别:(1)宪法实现的内涵比宪法实施更丰富,宪法实现除了宪法实施这一实际过 程外,还应包括宪法实施的结果;(2)宪法实施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而宪法 实现不仅强调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也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3)宪法实施既可能 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应是正值;(4)宪法实施是过程、手段,而宪法实现 是目的、结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 三、宪法实施的标志和条件: 宪法实施是有标志的,它不能局限于宪法文本或直接将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对号入座, 而是要从宪政的宏观视角着眼,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1)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政治健全, 这主要指公民的权利获得全面保障和国家机构正常组建与运转;(2)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 完善,这包括立法体系的完善、执法的完善、司法的完善、法律得到良好的遵守、宪法秩序 形成;(3)社会综合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足稳定。简言之,宪法的 真正实施即宪法的实现、宪政目标的达到。 宪法实施的条件是指影响和制约宪法能否实施以及宪法实施程度的各种内外因素,即包 括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1)实施的外部条件即宪法实施的外部社 会环境,这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政治条件,其中民主政治是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条件,政 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过程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 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51 页
宪法实施还需良好的政治形势条件,即貝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二是经 济条件,这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 想等提出对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 实施的程度。三是思想意识条件,这主要是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 影响,科学的宪法意识对宪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突出的作用。(2)宪法实施的自身条 件,这是宪法实施由可能成为现实的关键,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 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是否完备;二是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界定 宪法关系即宪法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基于宪法事实而由宪法规范所调整 的特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宪法形式。宪法关系是一国社会生 活中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直接体现和决定着一国社会的基本利益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 格局,是一切法律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宪法关系的特征 宪法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但有别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一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是 最基本的和最具政治性的法律关系,它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公 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具体而言 1、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适应,宪法关系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它确定了国家法治 生活的根本范式,是—切法律关系形成、运作和有效实现的前提和依据,其內容涵盖了社会 生活和国家生活最根本最宏观的层面。因此,宪法关系具有广泛性、根本性的特点,是最基
宪法实施还需良好的政治形势条件,即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二是经 济条件,这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 想等提出对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 实施的程度。三是思想意识条件,这主要是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 影响,科学的宪法意识对宪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突出的作用。(2)宪法实施的自身条 件,这是宪法实施由可能成为现实的关键,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 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是否完备;二是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节 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界定: 宪法关系即宪法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基于宪法事实而由宪法规范所调整 的特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宪法形式。宪法关系是一国社会生 活中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直接体现和决定着一国社会的基本利益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 格局,是一切法律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宪法关系的特征: 宪法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但有别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一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是 最基本的和最具政治性的法律关系,它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公 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具体而言: 1、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适应,宪法关系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它确定了国家法治 生活的根本范式,是一切法律关系形成、运作和有效实现的前提和依据,其内容涵盖了社会 生活和国家生活最根本最宏观的层面。因此,宪法关系具有广泛性、根本性的特点,是最基
础的法律关系。 2、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 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 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 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方主要为国家,另一方为 公民或社会组织,宪法关系的内容不外乎四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 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同一国家 机关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但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宪法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就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宪法权利与义务的行使者与履行 者。宪法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本国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会在某个或某些领域享受宪法权利、承担宪法义务,但公民和国家 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政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宪法 关系,其他社会主体的宪法关系都是派生的 (1)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依照本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个人。现代宪 政国家的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然而在立宪国家以前的各种政治社会形态中的大多数 自然人并没有成为现实政治关系的完整主体。在自然经济社会,社会中的大多人只有单一身 份,即被统治者;无论是作为整体还是作为个体出现的臣民,都只是政治关系的客体,而不
础的法律关系。 2、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 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 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 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主要为国家,另一方为 公民或社会组织,宪法关系的内容不外乎四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 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同一国家 机关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但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三、宪法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宪法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就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宪法权利与义务的行使者与履行 者。宪法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本国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会在某个或某些领域享受宪法权利、承担宪法义务,但公民和国家 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政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宪法 关系,其他社会主体的宪法关系都是派生的。 (1)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依照本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个人。现代宪 政国家的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然而在立宪国家以前的各种政治社会形态中的大多数 自然人并没有成为现实政治关系的完整主体。在自然经济社会,社会中的大多人只有单一身 份,即被统治者;无论是作为整体还是作为个体出现的臣民,都只是政治关系的客体,而不
是政治关系的主体。只有在政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民主 革命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才成为政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身 份参与到政治关系中。人在身份上的变革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在立宪社会,公民利用自身的主体地位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作用于宪法关系,如参加选 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等,换言之,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宪法权利, 作出宪法行为,对国家政治活动施加公民的个人影响。与此同时,公民对宪法关系发展的影 响也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一方面,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发 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 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公民通过自身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国 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 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2)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一切政治关系的主体,但并非一切国家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在前宪政社会,国 家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面,当社会及其成员尚未从国家政治力量的绝对控制下 独立出来时,作为调整人民、公民与国家之间平衡关系的宪法关系就无从产生;另一方面, 在国家权力对社会及其成员的绝对权威不受限制的条件下国家根本不可能在政治关系中承 担任何法定义务,而不承担政治义务的主体更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近现代的宪政国 家是在反封建专制的基础建立的宪法和宪法关系的产生将享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改造成为权 力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宪法关系中国家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国家不再是极少数人组成的奴役社会及其成员的工具,而成为社会成员依照宪法组 成的政治实体,合理统治和管理社会同时服务于社会受制于社会;另一方面,国家在再是无 限控制社会的政治力量,宪法和宪法关系赋予这一法律上的主体以宪法上的政治权力,同时
是政治关系的主体。只有在政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民主 革命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才成为政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身 份参与到政治关系中。人在身份上的变革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在立宪社会,公民利用自身的主体地位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作用于宪法关系,如参加选 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等,换言之,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宪法权利, 作出宪法行为,对国家政治活动施加公民的个人影响。与此同时,公民对宪法关系发展的影 响也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一方面,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发 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 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公民通过自身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国 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 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2)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一切政治关系的主体,但并非一切国家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在前宪政社会,国 家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面,当社会及其成员尚未从国家政治力量的绝对控制下 独立出来时,作为调整人民、公民与国家之间平衡关系的宪法关系就无从产生;另一方面, 在国家权力对社会及其成员的绝对权威不受限制的条件下,国家根本不可能在政治关系中承 担任何法定义务,而不承担政治义务的主体更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近现代的宪政国 家是在反封建专制的基础建立的,宪法和宪法关系的产生将享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改造成为权 力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宪法关系中,国家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国家不再是极少数人组成的奴役社会及其成员的工具,而成为社会成员依照宪法组 成的政治实体,合理统治和管理社会同时服务于社会受制于社会;另一方面,国家在再是无 限控制社会的政治力量,宪法和宪法关系赋予这一法律上的主体以宪法上的政治权力,同时
又为它规定了种种义务和限制,从而维持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力量平衡 在宪政社会,国家作用于宪法关系的方式主要有:建立和维护合法而健康的权力运行秩 序,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关系,保证政治关系的稳定发展;通过行使管理权,对社会生 活进行法律和政治控制;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权利行为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 从而维护宪法关系的正常运行;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调整权力结构和权利-权力关系, 推动宪法关系向更高阶段发展。 总之,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内容,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是宪法关系的主要方面,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3)宪法关系的其他非基本主体 在宪法关系中,公民国家关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种宪法关系和其他各种宪法关系的主体, 这些派生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等。A国家机关。国家是宪法关 系的基本主体,依宪行使权力承担义务,但国家的权力义务是具体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 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的;同时,国家机关在许多情况下也会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宪法权力承担宪法义务,如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其他社 会主体之间的宪法关系中,国家机关是作为独立宪法关系的主体身份出现的。B、民族。多 民族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各民族的宪法地位及其权利(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也 是宪法关系的主体。民族是公民主体的延伸。C、政党。政党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动是现代国 家立宪政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因素否则宪政国家的政治生活就缺乏宪政中介和组织维系 机制,因此,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政党的权利义务末做明确规定,政党实际上也是宪法 关系的重要主体,并且可以看作是公民集体行使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方式。D、利 益集团。利益集团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加者,它虽然并不具有特定的宪法地位,但它对宪法 关系和宪政社会中公民个国家起重要的联系和缓冲作用,因此也应注意其对宪法关系的影
又为它规定了种种义务和限制,从而维持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力量平衡。 在宪政社会,国家作用于宪法关系的方式主要有:建立和维护合法而健康的权力运行秩 序,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关系,保证政治关系的稳定发展;通过行使管理权,对社会生 活进行法律和政治控制;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权利行为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 从而维护宪法关系的正常运行;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调整权力结构和权利-权力关系, 推动宪法关系向更高阶段发展。 总之,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内容,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是宪法关系的主要方面,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3)宪法关系的其他非基本主体: 在宪法关系中,公民-国家关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种宪法关系和其他各种宪法关系的主体, 这些派生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等。A、国家机关。国家是宪法关 系的基本主体,依宪行使权力承担义务,但国家的权力义务是具体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 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的;同时,国家机关在许多情况下也会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宪法权力承担宪法义务,如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其他社 会主体之间的宪法关系中,国家机关是作为独立宪法关系的主体身份出现的。B、民族。多 民族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各民族的宪法地位及其权利(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也 是宪法关系的主体。民族是公民主体的延伸。C、政党。政党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动是现代国 家立宪政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因素,否则宪政国家的政治生活就缺乏宪政中介和组织维系 机制,因此,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政党的权利义务未做明确规定,政党实际上也是宪法 关系的重要主体,并且可以看作是公民集体行使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方式。D、利 益集团。利益集团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加者,它虽然并不具有特定的宪法地位,但它对宪法 关系和宪政社会中公民个国家起重要的联系和缓冲作用,因此也应注意其对宪法关系的影
响。此外,阶级、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等,可看作公民主体的特殊体现 2、宪法关系的内容: 各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即宪法关系的内容,它一般体现为: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关于国 家的主权权力与国家职责的规定,宪法关于国家机关职权与职责的规定,宪法关于其他社会 组织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规定等,其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 在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基本存在方式体现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 力。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 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强有 力的控制,这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也是宪政国家人民主权者宪法地位决定的。公民 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体现为:(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宪法关系确立了 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主体根源也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因此国 家权力的产生途径也只能是人民的明确授予即通过普选制完成公共权力由人民授予的宪法 程序。(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既然国家权力派生于公民权利,那么国家权力就是有限 的,这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范围的有限性,更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都必须经 过公民的同意。(3)从国家权力行使的后果看,宪法关系确立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 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 度。 如果说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的相对优势地位而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一种 纵向制约的话,那宪法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 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权力结构则是一种横向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响。此外,阶级、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等,可看作公民主体的特殊体现。 2、宪法关系的内容: 各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即宪法关系的内容,它一般体现为: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关于国 家的主权权力与国家职责的规定,宪法关于国家机关职权与职责的规定,宪法关于其他社会 组织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规定等,其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 容。 在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基本存在方式体现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 力。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 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强有 力的控制,这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也是宪政国家人民主权者宪法地位决定的。公民 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体现为:(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宪法关系确立了 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主体根源也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因此国 家权力的产生途径也只能是人民的明确授予,即通过普选制完成公共权力由人民授予的宪法 程序。(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既然国家权力派生于公民权利,那么国家权力就是有限 的,这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范围的有限性,更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都必须经 过公民的同意。(3)从国家权力行使的后果看,宪法关系确立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 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 度。 如果说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的相对优势地位,而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一种 纵向制约的话,那宪法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 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权力结构则是一种横向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