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 教学目的:运用法理学概念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逻辑分析宪法内容的构成要素,帮助 学生从理论和宏观的角度把握宪法构成的特点,为规范篇的学习作好理论上的铺垫 教学重点:宪法的要素与宪法规范的要素;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宪法规范的要素;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法理学的逻辑分析与归纳;比较法 教学学时:2学时 板书设计: 第三章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 第一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界定及其特征 1、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2、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特征 3、宪法规范具有本源性和最高权威性的特征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授权性宪法规范 2、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 3、禁止性的宪法规范 4、确认性宪法规范 5、程序性宪法规范
第 三 章 宪 法 规范与宪法 原则 教学目的:运用法理学概念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逻辑分析宪法内容的构成要素,帮助 学生从理论和宏观的角度把握宪法构成的特点,为规范篇的学习作好理论上的铺垫。 教学重点:宪法的要素与宪法规范的要素;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宪法规范的要素;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法理学的逻辑分析与归纳;比较法 教学学时:2 学时 板书设计: 第三章 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 第一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界定及其特征 1、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2、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特征 3、宪法规范具有本源性和最高权威性的特征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授权性宪法规范 2、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 3、禁止性的宪法规范 4、确认性宪法规范 5、程序性宪法规范
第二节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概述 1、宪法原则的界定 2、宪法原则的分类 (1)以宪法原则的内容为标准,它可分为公理性宪法原则和政策性宪法原则 (2)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概括程度和影响程度为标准,它又可分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 体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的提出与发展 2、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三、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概念与人权理论 2、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四、权力制约原则 1、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2、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资本主义宪法中的分权原则 (2)社会主义宪法中的监督原则 、法治原则 1、法治的概念及其理论 2、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教学内容
第二节 宪法原则 一、宪法原则概述: 1、宪法原则的界定 2、宪法原则的分类: (1)以宪法原则的内容为标准,它可分为公理性宪法原则和政策性宪法原则 (2)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概括程度和影响程度为标准,它又可分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 体原则 二、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的提出与发展 2、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三、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概念与人权理论 2、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四、权力制约原则: 1、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2、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资本主义宪法中的分权原则 (2)社会主义宪法中的监督原则 一、法治原则: 1、法治的概念及其理论 2、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教学内容:
从哲学的角度看,本章介绍的宪法(渊源)形式与宪法结构都属于宪法形式,而宪 法是宪法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宪法内容主要由宪法概念、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三要素组成, 宪法概念分散于各章,本章着重从理论上介绍属于宪法內容的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 第一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界定及其特征 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内容的基本要素,是具有宪法效力、以宪法条文所表述的一种法律 规范。它是调整各种宪法关系、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具有国家根 本法地位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规范首先是—种法律规范,因此它具有与普通法律规范相同的-系列特征:在内容 上,凡法(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行为规则的特征(见本书第一章第一节),宪法规范也具 有;在形式上,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并表现为以条、款、项、目 为单位的宪法条文规定,能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等1。其次,宪法规范是宪法的规范,凡宪 法区别于一般普通法律的特征,如宪法是根本法等2,宪法规范也具有;同时,由于宪法规 范是构成宪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也有别于宪法原则、宪法概念等。具体说来,宪 法规范具有以下三组特征: 1、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 章程。作为宪法最主要内容的宪法规范,它所涉及的都是一国根本的制度性问题,如国家的 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等,它涉及了国家和 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它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是细节性的,而是高度原则性的,其采用的 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258页 2莫纪宏先生认为,作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区别于一般法律规范的最主要的地方是 般的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只涉及到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 范作用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参见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0-341页
从哲学的角度看,本章介绍的宪法(渊源)形式与宪法结构都属于宪法形式,而宪 法是宪法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宪法内容主要由宪法概念、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三要素组成, 宪法概念分散于各章,本章着重从理论上介绍属于宪法内容的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 第一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界定及其特征: 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内容的基本要素,是具有宪法效力、以宪法条文所表述的一种法律 规范。它是调整各种宪法关系、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具有国家根 本法地位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因此它具有与普通法律规范相同的一系列特征:在内容 上,凡法(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行为规则的特征(见本书第一章第一节),宪法规范也具 有;在形式上,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并表现为以条、款、项、目 为单位的宪法条文规定,能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等1。其次,宪法规范是宪法的规范,凡宪 法区别于一般普通法律的特征,如宪法是根本法等2,宪法规范也具有;同时,由于宪法规 范是构成宪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也有别于宪法原则、宪法概念等。具体说来,宪 法规范具有以下三组特征: 1、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 章程。作为宪法最主要内容的宪法规范,它所涉及的都是一国根本的制度性问题,如国家的 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等,它涉及了国家和 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它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是细节性的,而是高度原则性的,其采用的 1 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57-258 页。 2 莫纪宏先生认为,作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区别于一般法律规范的最主要的地方是,一 般的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只涉及到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 范作用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参见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40-341 页
文字形式也是简明扼要、带有概括性的语言。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细节规定,则 是由一般的普通法律规范来完成的。如果宪法规范的内容过于具体、琐碎,宪法就会变成普 通法律的汇编,甚至于取代普通法律的地位,从而失去宪法作为根本法地位的法律意义。 2、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特征:宪法规范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需要在 一国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保持长期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地改、废、立,其意义在于:(1)宪 法规范是构筑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最主要的宪法依据,它的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到国法 制统一的基础;(2)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一国宪法秩序的建立和稳固,宪法秩序是 宪法有序化、程序化的社会表现,是一国法律制度有序、统一的基础,而稳定的宪法规范为 宪法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宪法基础;(3)宪法规范的稳定还是树立宪法权威和 尊严、保持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与信仰的必要前提,朝令夕改的宪法规范只会破坏公民对宪 法的信仰和尊重。当然,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乂,当国家形势、社会现实与 国际环境发生变化时,尤其是宪法规范的条文规定与这些外部条件发生尖锐的矛盾冲突时, 就有必要对原有的相关宪法规范进行宪法解释、甚至于宪法修改,以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 实之间的动态平衡。就比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而言,保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应是主 要方面,即使是为了増强宪法规范的适应性需要,也应多些宪法解释,少些宪法修改。 3、宪法规范具有本源性和最高权威性的特征: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与一般法 律是“母法”与“孑法”的关系,一切法律及其制度都源于宪法,是由宪法所派生的,因此 作为宪法内容的宪法规范便具有本源性的特征,它是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法律的规范基础,任 何法律及其制度不得与宪法规范相矛盾、相违背,否则它们无效,要么被修改,要么被废除。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规范的地位也相应地髙于一般普通法律规范,一般普通法律 规范的规定必须合符宪法规范的规定,合宪性是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法律权威的直接要求 一切普通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否则要承担违宪的法律后果
文字形式也是简明扼要、带有概括性的语言。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细节规定,则 是由一般的普通法律规范来完成的。如果宪法规范的内容过于具体、琐碎,宪法就会变成普 通法律的汇编,甚至于取代普通法律的地位,从而失去宪法作为根本法地位的法律意义。 2、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特征:宪法规范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需要在 一国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保持长期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地改、废、立,其意义在于:(1)宪 法规范是构筑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最主要的宪法依据,它的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到一国法 制统一的基础;(2)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一国宪法秩序的建立和稳固,宪法秩序是 宪法有序化、程序化的社会表现,是一国法律制度有序、统一的基础,而稳定的宪法规范为 宪法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宪法基础;(3)宪法规范的稳定还是树立宪法权威和 尊严、保持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与信仰的必要前提,朝令夕改的宪法规范只会破坏公民对宪 法的信仰和尊重。当然,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国家形势、社会现实与 国际环境发生变化时,尤其是宪法规范的条文规定与这些外部条件发生尖锐的矛盾冲突时, 就有必要对原有的相关宪法规范进行宪法解释、甚至于宪法修改,以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 实之间的动态平衡。就比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而言,保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应是主 要方面,即使是为了增强宪法规范的适应性需要,也应多些宪法解释,少些宪法修改。 3、宪法规范具有本源性和最高权威性的特征: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与一般法 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切法律及其制度都源于宪法,是由宪法所派生的,因此 作为宪法内容的宪法规范便具有本源性的特征,它是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法律的规范基础,任 何法律及其制度不得与宪法规范相矛盾、相违背,否则它们无效,要么被修改,要么被废除。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规范的地位也相应地高于一般普通法律规范,一般普通法律 规范的规定必须合符宪法规范的规定,合宪性是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法律权威的直接要求, 一切普通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否则要承担违宪的法律后果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是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要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须首先了解法律规 范的逻辑结构。一般认为,—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 制裁3: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 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 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 量主体的行为;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 3孙国华、朱锦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280页。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 结构,我国法学界存在“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1、“二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 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 准,大体可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法律后果一般指法律对具有法律 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分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8页。3、“三要素说”为法学界通说,它又有三派:(1)上面己介绍的 人大派观点。(2)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的观点,即认为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要素可区分为假定、处理 和法律后果三种成分:假定是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规定:处理是法律规范关于行为模式的 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范或违 反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6页 (3)舒国滢先生为代表的观点,即认为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 分构成:假定条件是法律规范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空间、对 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 体的行为条件两个部分: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又 可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 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范对人们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它又可分为合 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两种。参见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舒国滢、周叶中主编《法理学·宪法》, 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2-14页。舒国滢的观点实际上继承了沈宗灵等早期的“三要素说”:假定(行为发生 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性后果和肯定性 后果)。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页。3、“四要素说”也可分为多派。 (1)陈世荣先生认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四个部分: 适用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但这里的“适用”不同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适用”,而是指法律规范与哪些 主体有关,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主体: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主体自身的主观条件和非主体自身的 客观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关于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任何行为的规定,即适用主体在适用条件下 可以做出什么行为、可以不做出什么行为、必须做出什么行为、不得做出什么行为以及既可以又必须做出 什么行为:行为后果即法律规范中对主体的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做出的评价和处理部分的规定,它可 划分为肯定性的行为后果和否定性的行为后果。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42-247页。(2)舒国滢先生后来修正自己“三要素论”后的观点,即认为,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其结构至少包括四个部分,即条件、指示、假定、后果:所谓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 件或情况的那一部分:所谓指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行为模式的那一部分,它指明人们在什么条件 下可以做什么、能做什么、应当(必须)做什么: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可能做出某种行为 的部分,它设定人们可能做出符合指示规定的行为,或者可能做出违背指示内容的行为:所谓后果,是指 法律规范中规定对人们的行为选择采取何种措施和裁决的部分,它包括肯定后果(如对法律的承认、受理、 保护、赞许、奖励〕和否定后果(如制裁、撤销、废除、不予承认等)。参见陈光中主编:《法学概论》,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6-7页。(3)张恒山先生认为,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是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时间条件、地点条件、身份条件或事实条件等:二是义务 权利规定,包括禁止性义务规定、必为性义务规定和权利规定:三是指明违反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禁止 性义务的行为、违反必为性义务的行为和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一这实际上也是违反义务行为) 四是关于违反义务的处理规定,它意味着对第三部分规定的违反义务行为所要施加的制裁。它可分为刑事 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参见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1页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是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要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须首先了解法律规 范的逻辑结构。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 制裁3: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 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 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 量主体的行为;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 3 孙国华、朱锦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9-280 页。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 结构,我国法学界存在“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1、“二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 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 准,大体可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法律后果一般指法律对具有法律 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分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7-38 页。3、“三要素说”为法学界通说,它又有三派:(1)上面已介绍的 人大派观点。(2)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的观点,即认为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要素可区分为假定、处理 和法律后果三种成分:假定是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规定;处理是法律规范关于行为模式的 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范或违 反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5-66 页。 (3)舒国滢先生为代表的观点,即认为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 分构成:假定条件是法律规范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空间、对 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 体的行为条件两个部分;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又 可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 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范对人们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它又可分为合 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两种。参见 2001 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舒国滢、周叶中主编《法理学·宪法》, 法律出版社出版,第 12-14 页。舒国滢的观点实际上继承了沈宗灵等早期的“三要素说”:假定(行为发生 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性后果和肯定性 后果)。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6 页。3、“四要素说”也可分为多派。 (1)陈世荣先生认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四个部分: 适用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但这里的“适用”不同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适用”,而是指法律规范与哪些 主体有关,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主体;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主体自身的主观条件和非主体自身的 客观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关于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任何行为的规定,即适用主体在适用条件下, 可以做出什么行为、可以不做出什么行为、必须做出什么行为、不得做出什么行为以及既可以又必须做出 什么行为;行为后果即法律规范中对主体的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做出的评价和处理部分的规定,它可 划分为肯定性的行为后果和否定性的行为后果。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242-247 页。(2)舒国滢先生后来修正自己“三要素论”后的观点,即认为,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其结构至少包括四个部分,即条件、指示、假定、后果:所谓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 件或情况的那一部分;所谓指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行为模式的那一部分,它指明人们在什么条件 下可以做什么、能做什么、应当(必须)做什么;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可能做出某种行为 的部分,它设定人们可能做出符合指示规定的行为,或者可能做出违背指示内容的行为;所谓后果,是指 法律规范中规定对人们的行为选择采取何种措施和裁决的部分,它包括肯定后果(如对法律的承认、受理、 保护、赞许、奖励)和否定后果(如制裁、撤销、废除、不予承认等)。参见陈光中主编:《法学概论》,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修订版,第 6-7 页。(3)张恒山先生认为,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时间条件、地点条件、身份条件或事实条件等;二是义务、 权利规定,包括禁止性义务规定、必为性义务规定和权利规定;三是指明违反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禁止 性义务的行为、违反必为性义务的行为和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这实际上也是违反义务行为); 四是关于违反义务的处理规定,它意味着对第三部分规定的违反义务行为所要施加的制裁。它可分为刑事 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参见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8-41 页
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三要素,这三要素间的必 然逻辑关系可表述为“如果…则……则”,即如果发生了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事实 状态,则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处理”部分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 义务或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时,“制裁”部分的规定就会发生作用,违法者承担法律责 任,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1)宪法规范的假定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 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该条文所体现的宪法规范的假定的事实条件为“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为条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行为“不得同该法律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 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体现。如上例宪法规范中的处理部分为授权飛式: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又如中国现行宪 法典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要求 形式岀现的处理模式。还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39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 的住宅”即藴涵宪法规范以禁止形式岀现的处理模式。(3)宪法规范的制裁部分,即宪 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其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这-部分往往通过相关的普 通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或隐含于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仼何宪法规范都应具有以上三要素 否则其逻辑结构是不完整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范不具备一般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参见骆伟建文:“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 载《法学》1985(5)。另莫纪宏先生认为,宪法规范应具备规范的主体(即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遵守者 规范的客体(即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规范的对象(即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标的物)、规范力的范围等要素。而宪法的逻辑结枃则是体现上述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它一般包括规范发 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即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和规范的调控方式(即宪法规范 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1年版,第341-344页
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三要素,这三要素间的必 然逻辑关系可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即如果发生了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事实 状态,则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处理”部分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 义务或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时,“制裁”部分的规定就会发生作用,违法者承担法律责 任,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1)宪法规范的假定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 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 67 条第 3 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该条文所体现的宪法规范的假定的事实条件为“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为条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行为“不得同该法律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 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体现。如上例宪法规范中的处理部分为授权形式: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又如中国现行宪 法典第 5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要求 形式出现的处理模式。还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 39 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 的住宅” 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禁止形式出现的处理模式。(3)宪法规范的制裁部分,即宪 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其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4。这一部分往往通过相关的普 通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或隐含于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任何宪法规范都应具有以上三要素, 否则其逻辑结构是不完整的。 4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范不具备一般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参见骆伟建文:“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 载《法学》1985(5)。另莫纪宏先生认为,宪法规范应具备规范的主体(即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遵守者)、 规范的客体(即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规范的对象(即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标的物)、规范力的范围等要素。而宪法的逻辑结构则是体现上述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它一般包括规范发 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即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和规范的调控方式(即宪法规范 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41-344 页
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5两个概念。宪法条 文是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宪法文件的构成要素;而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 在本质和内容。在理解二者的关系时应注意:(1)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成文表现形 式,制定法的宪法规范必须以规范性宪法文件和宪法条文的方式获得表现;但宪法条文并不 是宪法规范的唯一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既可表现为成文法形式,也可表现为不成文法形式 (2)宪法条文的基本内容是宪法规范,但宪法条文中除了宪法规范外,还包括构成宪法的 其他要素,如宪法原则等。(3)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不一定是——对应的关系,这具体而 言有四种情况:第一,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中的 比重不大,但有典型意义,在宪法规范中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即是;第二,宪法规 范中的假定和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第三,宪法规范的 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在处理部分,而有关制裁部 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以体现;第四,具体的宪法规范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 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的比重较大。 宪法规范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宪法规范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宪法规范对行为的引导内容的不同 它可分为授权性的宪法规范、义务性的宪法规范和禁止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指明宪 法主体行为模式的多寡不同,它可分为单一性的宪法规范和复合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 范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它可分为确定性的宪法规范和非确定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 地位和体现形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原始宪法规范和派生宪法规范6;根据宪法表达方式的不 同,它可分为宣言性宪法规范和确认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强弱程度不同,它 在法律中,还有“法律规定”一词,它与“法律条文”意思相同。一般认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单一, 不准求完整性,因而不能单独作为有关主体司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依据:而法律规范则有着系统的构 成要素和完整的内容,可以单独作为有关主体司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依据。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6参见吴家清等编:《宪法学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3页
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5两个概念。宪法条 文是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宪法文件的构成要素;而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 在本质和内容。在理解二者的关系时应注意:(1)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成文表现形 式,制定法的宪法规范必须以规范性宪法文件和宪法条文的方式获得表现;但宪法条文并不 是宪法规范的唯一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既可表现为成文法形式,也可表现为不成文法形式。 (2)宪法条文的基本内容是宪法规范,但宪法条文中除了宪法规范外,还包括构成宪法的 其他要素,如宪法原则等。(3)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具体而 言有四种情况:第一,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中的 比重不大,但有典型意义,在宪法规范中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即是;第二,宪法规 范中的假定和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第三,宪法规范的三 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在处理部分,而有关制裁部 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以体现;第四,具体的宪法规范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 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的比重较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宪法规范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宪法规范对行为的引导内容的不同, 它可分为授权性的宪法规范、义务性的宪法规范和禁止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指明宪 法主体行为模式的多寡不同,它可分为单一性的宪法规范和复合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 范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它可分为确定性的宪法规范和非确定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 地位和体现形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原始宪法规范和派生宪法规范6;根据宪法表达方式的不 同,它可分为宣言性宪法规范和确认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强弱程度不同,它 5 在法律中,还有“法律规定”一词,它与“法律条文”意思相同。一般认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单一, 不准求完整性,因而不能单独作为有关主体司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依据;而法律规范则有着系统的构 成要素和完整的内容,可以单独作为有关主体司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依据。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59 页。 6 参见吴家清等编:《宪法学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0-163 页
可分为提倡性宪法规范、任意性宪法规范和强行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功能不同,它 可分为调整性宪法规范和保护性宪法规范;ˉ根据宪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适用、施行手续的 不同,它可分为实体性宪法规范和程序性宪法规范;等。在此,我们重点了解授权性的宪法 规范、义务〔职责)性的宪法规范、禁止性的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及程序性宪法规范。 1、授权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授予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 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任意性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可 能性宪法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大致分为国家机关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和公民的授权性宪法规 范,前者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等五类人员的罢免 权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分布在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后者在我国 现行宪法中则大多分布在第 2、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 组织等)必须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必然性宪法规范。最典型的义 务性宪法规范表现在宪法条文中就是关于公民基本义务和国家与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 在宪法中,还存在一种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权力与职责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性宪法规范,即 权义性宪法规范与职务性宪法规范,前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第46条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后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 3、禁止性的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 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宪法规范,即消极不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不可能性宪法规范。如表 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65条中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7参见李龙著:《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54页
可分为提倡性宪法规范、任意性宪法规范和强行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功能不同,它 可分为调整性宪法规范和保护性宪法规范;7根据宪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适用、施行手续的 不同,它可分为实体性宪法规范和程序性宪法规范;等。在此,我们重点了解授权性的宪法 规范、义务(职责)性的宪法规范、禁止性的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及程序性宪法规范。 1、授权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授予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 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任意性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可 能性宪法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大致分为国家机关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和公民的授权性宪法规 范,前者如我国现行宪法第 63 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等五类人员的罢免 权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分布在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后者在我国 现行宪法中则大多分布在第二章。 2、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 组织等)必须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必然性宪法规范。最典型的义 务性宪法规范表现在宪法条文中就是关于公民基本义务和国家与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 在宪法中,还存在一种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权力与职责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性宪法规范,即 权义性宪法规范与职务性宪法规范,前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42 条、第 46 条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后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62 条、第 67 条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 等。 3、禁止性的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 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宪法规范,即消极不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不可能性宪法规范。如表 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65 条中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7 参见李龙著:《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52-54 页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的宪法规范,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对宪法主体积极作为 或消极不作为的一种强行性要求,反映了宪法主体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二者 可概括为广义上的义务性宪法规范范畴。 确认性宪法规范:它是对一国过去和现在已存在客观事实的宪法认定,其意义在根 据定的宪法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并表现为肯定性的宪法规范。如 表现为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 5、程序性宪法规范: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程序的宪法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 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宪法 行为的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规定、全国人 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和通过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 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 序,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 第二节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概述: 1、宪法原则的界定 要了解宪法原则,先须了解一下法律原则的概念。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 律规范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仼何确定的、 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即不直接具备法 律规范的逻辑要素);但它知道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领域是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的宪法规范,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对宪法主体积极作为 或消极不作为的一种强行性要求,反映了宪法主体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二者 可概括为广义上的义务性宪法规范范畴。 4、确认性宪法规范:它是对一国过去和现在已存在客观事实的宪法认定,其意义在根 据一定的宪法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并表现为肯定性的宪法规范。如 表现为我国现行宪法第 1 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 2 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 5、程序性宪法规范: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程序的宪法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 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宪法 行为的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规定、全国人 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和通过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 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 序,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 第二节 宪法原则 一、宪法原则概述: 1、宪法原则的界定: 要了解宪法原则,先须了解一下法律原则的概念。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 律规范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 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即不直接具备法 律规范的逻辑要素);但它知道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是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8。按照法律原则的法律地位和调整领域的不同,它可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后者是 前者的具体化,受前者的指导和约束,前者统筹后者。 宪法原则是构成宪法内容的三要素之一它是指构成宪法规范和宪法行为的基础或综合 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往往直接体现宪法的本质和价值,因此可以说是宪法的灵魂和精神 所在。各国宪法都很重视宪法原则,有些国家的宪法设有专章予以规定,如保加利亚1991 年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白俄罗斯1996年宪法第-部分就以“宪法制度原则 为标题;有些国家的宪法原则或明示或暗示放在宪法的序言或正文部分如1958年法国宪 法序言规定了人权和国家主权等原则,我国现行宪法总纲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分别 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等。 2、宪法原则的分类 (1)以宪法原则的内容为标ⅷ准,它可分为公理性宪法原则和政策性宪法原则:政策性 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时期,为实现为了实现其在经济、政治、文化、国防、外交等方面 的发展目标、战略任务而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总纲中规定的“民族平等和自治原则”、“计 划生育原则”等,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公理性原则则是从各国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 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观察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它具有更强的普 遍适用性,如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等。 (2)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概括程度和影响程度为标准,它又可分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 体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 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为现代民主宪政基本价值的最直接、最集中体现。作为宪法的 8张文显著:《法晢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4页
8。按照法律原则的法律地位和调整领域的不同,它可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后者是 前者的具体化,受前者的指导和约束,前者统筹后者。 宪法原则是构成宪法内容的三要素之一,它是指构成宪法规范和宪法行为的基础或综合 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往往直接体现宪法的本质和价值,因此可以说是宪法的灵魂和精神 所在。各国宪法都很重视宪法原则,有些国家的宪法设有专章予以规定,如保加利亚 1991 年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白俄罗斯 1996 年宪法第一部分就以“宪法制度原则” 为标题;有些国家的宪法原则或明示或暗示放在宪法的序言或正文部分,如 1958 年法国宪 法序言规定了人权和国家主权等原则,我国现行宪法总纲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第 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分别 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等。 2、宪法原则的分类: (1)以宪法原则的内容为标准,它可分为公理性宪法原则和政策性宪法原则:政策性 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时期,为实现为了实现其在经济、政治、文化、国防、外交等方面 的发展目标、战略任务而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总纲中规定的“民族平等和自治原则”、“计 划生育原则”等,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公理性原则则是从各国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 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观察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它具有更强的普 遍适用性,如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等。 (2)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概括程度和影响程度为标准,它又可分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 体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 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为现代民主宪政基本价值的最直接、最集中体现。作为宪法的 8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3-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