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实践篇 第十二章宪法创制 教学目的从理论上帮助学生把握宪法运行的首要程序规定为后两章的学习打好基础。 教学重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特别程序规定;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教学难点: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教学方法:比较分析;案例讲解;解释学方法 教学学时:4学时 板书设计: 第四编实践篇 第十二章宪法创制 第一节宪法制定 制宪与制宪权 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三、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构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 第二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宪法解释的类型和方法: 1、宪法解释的类型
第四编 实践篇 第 十 二章 宪 法创制 教学目的:从理论上帮助学生把握宪法运行的首要程序规定,为后两章的学习打好基础。 教学重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特别程序规定;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教学难点: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教学方法:比较分析;案例讲解;解释学方法 教学学时:4 学时 板书设计: 第四编 实践篇 第十二章 宪法创制 第一节 宪法制定 一、制宪与制宪权 二、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三、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构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二、宪法解释的类型和方法: 1、宪法解释的类型:
(1)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立法机关的解释、司法机 关的解释和专门机关的解释 (2)根据宪法解释目的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两类:A、补充解释;B违宪解释 2、宪法解释的方法:(1)语义解释:具体又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2) 文法解释∷(3)逻辑解释;(4)历史解释;(5)社会学解释;(6)系统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作用) 1、宪法实施和实现的需要 2、宪法发屐完善的需要 3、宪政实践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五、宪法解释的程序 六、中国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及其实践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这是符合我国当代国情之举 2、在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中,宪法解释其实并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表现形式是 多样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解释的最主要形式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3)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也是对宪法的解释表现。 (4)在我国,国务院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也实际上行使着部分解释宪法的职权。 3、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改进 第三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概念
(1)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立法机关的解释、司法机 关的解释和专门机关的解释 (2)根据宪法解释目的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两类:A、补充解释;B 违宪解释 2、宪法解释的方法:(1)语义解释:具体又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2) 文法解释;(3)逻辑解释;(4)历史解释;(5)社会学解释;(6)系统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作用): 1、宪法实施和实现的需要 2、宪法发展完善的需要 3、宪政实践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五、宪法解释的程序 六、中国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及其实践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这是符合我国当代国情之举 2、在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中,宪法解释其实并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表现形式是 多样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解释的最主要形式。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3)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也是对宪法的解释表现。 (4)在我国,国务院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也实际上行使 着部分解释宪法的职权。 3、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改进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1、宪法修改的界定 2、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 3、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作用)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 (1)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成为被修改的对象。 (2)国家的领土范围和政体等不能成为被修改的对象 (3)宪法中的某些特殊条款不能被修改,如修改须经全民复决。 2、时间上的限制 (1)消极限制:一是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二是在 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2)积极限制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阶段 2、议决通过阶段 3、公布阶段 教学内容: 宪法的实践篇涉及宪法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实施和实现(包
1、宪法修改的界定 2、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 3、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作用)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 (1)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成为被修改的对象。 (2)国家的领土范围和政体等不能成为被修改的对象。 (3)宪法中的某些特殊条款不能被修改,如修改须经全民复决。 2、时间上的限制: (1)消极限制:一是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二是在 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2)积极限制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阶段 2、议决通过阶段 3、公布阶段 教学内容: 宪法的实践篇涉及宪法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实施和实现(包
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一系列 属于宪法的运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共三章内容。本编反映了在现代民主宪政理念的指引下 将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从条文生成到诉诸社会现实从抽象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到形 成具体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再到宪法、宪政秩序最终实现的宪法运行全过程。 本章宪法创制是宪法概念、规范和原则等宪法构成要素(主要是指宪法规范)的产 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无论是作为成文宪法主要渊源形式的宪法典,还是作为不成文宪法 主要渊源形式的宪法性法律,其包含的宪法规范都有一个产生、存在和变更的过程,这一过 程导致了新宪法规范的产生与旧宪法规范的消失,从而使宪法规范的存在具有了确定性。宪 法创制一般包括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三种活动,它正是通过这三种具体创制宪法 规范的活动才使得宪法规范有可能成为现实社会各类主体适用和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社 会规范。本章的宪法创制主要是指成文宪法性文件,尤其是宪法典的创制活动。 第一节宪法制定 制宪与制宪权 宪法制定即制宪、立宪,它是指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活动。制 宪权即立宪权,是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权力。制宪是宪法创制的最 基本飛式制宪的过程实质上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合法 化的过程。制宪权的运用正是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便利寻求其根本利益和意志合宪 化、合法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在宪法学界一般将制宪权与立法权相区别。创立宪法的权力与宪法所创立的权力不同, 前者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其主体为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属于主权的范畴;而后者是指由 宪法所创立的权力,它是依宪法而设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要属宪
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一系列 属于宪法的运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共三章内容。本编反映了在现代民主宪政理念的指引下, 将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从条文生成到诉诸社会现实,从抽象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到形 成具体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再到宪法、宪政秩序最终实现的宪法运行全过程。 本章宪法创制是宪法概念、规范和原则等宪法构成要素(主要是指宪法规范)的产 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无论是作为成文宪法主要渊源形式的宪法典,还是作为不成文宪法 主要渊源形式的宪法性法律,其包含的宪法规范都有一个产生、存在和变更的过程,这一过 程导致了新宪法规范的产生与旧宪法规范的消失,从而使宪法规范的存在具有了确定性。宪 法创制一般包括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三种活动,它正是通过这三种具体创制宪法 规范的活动才使得宪法规范有可能成为现实社会各类主体适用和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社 会规范。本章的宪法创制主要是指成文宪法性文件,尤其是宪法典的创制活动。 第一节 宪法制定 一、制宪与制宪权: 宪法制定即制宪、立宪,它是指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活动。制 宪权即立宪权,是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权力。制宪是宪法创制的最 基本形式。制宪的过程实质上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合法 化的过程。制宪权的运用正是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便利寻求其根本利益和意志合宪 化、合法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在宪法学界,一般将制宪权与立法权相区别。创立宪法的权力与宪法所创立的权力不同, 前者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其主体为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属于主权的范畴;而后者是指由 宪法所创立的权力,它是依宪法而设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要属宪
法的约束,只能根据宪法来行使。立法权一般特指制定普通法律的权力,它源于制宪权。但 在宪法实践中,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有明显区分 制宪权由特定立宪机关行使,而立法权属于议会,如美国、法国等;二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无 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三是制宪权与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二 者存在程序上的差别,如当代中国 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制宪权主体即一国主权主体,按照现代宪政的观点,制宪权主体属于国民,人民掌握国 家主权。但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 权主体,如1791年法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民主权原则,事实上主权是由国王和国民共同行 使的而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也只有部分国民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主体。 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直接参与制宪,具 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的只是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具 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 制宪机关是直接行使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这不同于一般的议会或民意机关,因为它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但制宪 机关又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前者一般是常设的,后者为临时性的;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国 家机关,后者只是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前者有权批准宪法,后者无此权 前者经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而后者经任命产生。在我国,《共同纲领》为临时宪 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 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决 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五四宪法。该宪法草案经全民讨论后于1954 年9月20日在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上一致通过。五四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
法的约束,只能根据宪法来行使。立法权一般特指制定普通法律的权力,它源于制宪权。但 在宪法实践中,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有明显区分, 制宪权由特定立宪机关行使,而立法权属于议会,如美国、法国等;二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无 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三是制宪权与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二 者存在程序上的差别,如当代中国。 二、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制宪权主体即一国主权主体,按照现代宪政的观点,制宪权主体属于国民,人民掌握国 家主权。但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 权主体,如 1791 年法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民主权原则,事实上主权是由国王和国民共同行 使的。而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也只有部分国民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主体。 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直接参与制宪,具 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的只是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具 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 制宪机关是直接行使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这不同于一般的议会或民意机关,因为它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但制宪 机关又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前者一般是常设的,后者为临时性的;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国 家机关,后者只是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前者有权批准宪法,后者无此权; 前者经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而后者经任命产生。在我国,《共同纲领》为临时宪 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1954 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 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1953 年 1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决 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五四宪法。该宪法草案经全民讨论后于 1954 年 9 月 20 日在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上一致通过。五四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
唯—一次行使。当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为制宪机关,但从我国的宪政实践 来看,全国人大就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而人民为制宪权主体 三、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宪法的制定程序,是制宪机关在创造宪法时须遵循的具体步骤和阶段。由于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制定程序要严于普通立法程序,各国宪法也有不同规定,有公民通过 投票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的,也有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 起来使用的。一般而言,制宪程序包括四个以下阶段 一是设立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1953年我国为制定宪法而 成立了已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二是提岀宪法草案,这具体包括宪法草案的起草和讨论等貝体阶段:宪法草案的起草要 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其合理性。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时,在基本宪政模 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以便具体起 草机构在起草工作中贯彻实施。如1954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将 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使宪法的起草具有了很好的民意基础。1954年,宪法起草委 员会提出初稿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 余人,花了两个多月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共收集了5900条意见。宪法起草委 员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又讨论了6次,形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的宪法草案, 之后在6月16日—9月11日交全民讨论,收集了118,0420条修改和补充意见,为宪 法草案的最后定稿提供了坚实的民意。 三是通过宪法草案:这一般由代议机关议决通过。为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大多数 国家对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有严格规定,即一般规定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代议机关成员的 2/3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第7条规定,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针
唯一一次行使。当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为制宪机关,但从我国的宪政实践 来看,全国人大就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而人民为制宪权主体。 三、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宪法的制定程序,是制宪机关在创造宪法时须遵循的具体步骤和阶段。由于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制定程序要严于普通立法程序,各国宪法也有不同规定,有公民通过 投票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的,也有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 起来使用的。一般而言,制宪程序包括四个以下阶段: 一是设立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 1953 年我国为制定宪法而 成立了已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二是提出宪法草案,这具体包括宪法草案的起草和讨论等具体阶段:宪法草案的起草要 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其合理性。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时,在基本宪政模 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以便具体起 草机构在起草工作中贯彻实施。如 1954 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将 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使宪法的起草具有了很好的民意基础。1954 年,宪法起草委 员会提出初稿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 8000 余人,花了两个多月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共收集了 5900 条意见。宪法起草委 员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又讨论了 6 次,形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的宪法草案, 之后在 6 月 16 日——9 月 11 日交全民讨论,收集了 118,0420 条修改和补充意见,为宪 法草案的最后定稿提供了坚实的民意。 三是通过宪法草案:这一般由代议机关议决通过。为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大多数 国家对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有严格规定,即一般规定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代议机关成员的 2/3 或 3/4 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第 7 条规定,经 9 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针
对总共13个州),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朝国1948年宪法曾经过三读程序,最 后由国会通过。有些国家还需要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四是公布宪法:这一般由国家元首或代议机关公布,宪法至此方正式生效。如阿拉伯也 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由共和国主席公布生效,巴林国宪法由君主埃米尔以真主名义公布。在我 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都是全国人大,1954年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通过并 自通过之日生效的。 第二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l的_种,它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的宪法解释是指切社会 主体对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它既包括对已存在但已失效宪法的解释,也包括对已存在 但末生效或已生效的宪法解释;它既指法定解释机关对宪法的有权解释,也指普通公民、社 会组织对宪法的无权解释,甚至包括学者出于研究需要对宪法的任意无权解释。狭义上的宪 法解释,即有权解释,仅指法定解释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已存在且生效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 说明。我们要讨论的为狭义上的宪法解释 在掌握狭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含乂时应注意:(1)它有法定的解释者,即按照宪法规定 享有宪法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任何无宪法授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宪法解释机关 如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当今俄罗斯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宪法法院;(2) 它有特定的解释对象,即为已存在且发生效力的宪法,凡对宪法草案的说明和宪法典或宪法 性法律中附则部分对所使用术语的阐释都不是宪法解释;(3)它遵循法定的解释程序,并 表现于法定的法律文书;(4)它与宪法本身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5)它是宪法实施和实 1按照张志铭先生的理解,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它涉及法律解释的场合、主体 对象、目标和目的以及法律解释的一般模式或认知结构五个方面的问题。参见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 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6页
对总共 13 个州),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韩国 1948 年宪法曾经过三读程序,最 后由国会通过。有些国家还需要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四是公布宪法:这一般由国家元首或代议机关公布,宪法至此方正式生效。如阿拉伯也 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由共和国主席公布生效,巴林国宪法由君主埃米尔以真主名义公布。在我 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都是全国人大,1954 年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通过并 自通过之日生效的。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1的一种,它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的宪法解释是指一切社会 主体对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它既包括对已存在但已失效宪法的解释,也包括对已存在 但未生效或已生效的宪法解释;它既指法定解释机关对宪法的有权解释,也指普通公民、社 会组织对宪法的无权解释,甚至包括学者出于研究需要对宪法的任意无权解释。狭义上的宪 法解释,即有权解释,仅指法定解释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已存在且生效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 说明。我们要讨论的为狭义上的宪法解释。 在掌握狭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含义时应注意:(1)它有法定的解释者,即按照宪法规定 享有宪法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任何无宪法授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宪法解释机关, 如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当今俄罗斯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宪法法院;(2) 它有特定的解释对象,即为已存在且发生效力的宪法,凡对宪法草案的说明和宪法典或宪法 性法律中附则部分对所使用术语的阐释都不是宪法解释;(3)它遵循法定的解释程序,并 表现于法定的法律文书;(4)它与宪法本身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5)它是宪法实施和实 1 按照张志铭先生的理解,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它涉及法律解释的场合、主体、 对象、目标和目的以及法律解释的一般模式或认知结构五个方面的问题。参见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 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6-36 页
现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它本身不属于宪法实施和实现。 宪法解释的类型和方法: 1、宪法解释的类型: (1)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2:A、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 即立宪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意思的分析和说明,它发生在立宪和宪法实施过程 如厄瓜多尔宪法第189条规定,只有国会才有权对宪法作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对宪 法规定发生疑义的任何令状的意义有解释之权且只有国会有宣布法律或立法命令是否违宪 的权力,泰国、朝鲜、古巴等也采用此类。B、司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它以普通法院为解释 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最高法院,其源于美国,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如日本1946年宪法 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 法院。”这类解释为消极解释、个案解释。C、专门机关的宪法解释,它具体有两类:一是 宪法法院的解释,如徳国、奥地利、意大利等;二是宪法委员会的解释,如法国。它由这些 专门机关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含义进行释义。 (2)根据宪法解释目的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两类:A、补充解释,它是解释机关 为便于宪法的实施而对宪法本身存在的缺漏所做的补充说明;B违宪解释,它是解释机关就 法律性文件和特定行为是否违背宪法而作的解释。 4、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包括:(1)语义解释,是对宪法 条文中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它具体又分为三类:A字面解释,即按照 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实事求是的解释;B、扩充解释,即对宪法规定所做的广于宪法条 款文字含义的解释,以使其更符合立宪原意;C、限制解释,是对宪法规范所做的窄于该含 有学者认为,除了以上三类外,还有国家元首解释,如明治时期的日本,当今的美国、法国等:公民团 体解释、党派解释、学者解释等,当然后3类属于无权解释。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第379-381页
现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它本身不属于宪法实施和实现。 二、宪法解释的类型和方法: 1、宪法解释的类型: (1)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2:A、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 即立宪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意思的分析和说明,它发生在立宪和宪法实施过程中。 如厄瓜多尔宪法第 189 条规定,只有国会才有权对宪法作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对宪 法规定发生疑义的任何令状的意义有解释之权,且只有国会有宣布法律或立法命令是否违宪 的权力,泰国、朝鲜、古巴等也采用此类。B、司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它以普通法院为解释 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最高法院,其源于美国,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如日本 1946 年宪法 第 81 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 法院。”这类解释为消极解释、个案解释。C、专门机关的宪法解释,它具体有两类:一是 宪法法院的解释,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二是宪法委员会的解释,如法国。它由这些 专门机关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含义进行释义。 (2)根据宪法解释目的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两类:A、补充解释,它是解释机关 为便于宪法的实施而对宪法本身存在的缺漏所做的补充说明;B 违宪解释,它是解释机关就 法律性文件和特定行为是否违背宪法而作的解释。 4、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包括:(1)语义解释,是对宪法 条文中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它具体又分为三类:A、字面解释,即按照 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实事求是的解释;B、扩充解释,即对宪法规定所做的广于宪法条 款文字含义的解释,以使其更符合立宪原意;C、限制解释,是对宪法规范所做的窄于该含 2 有学者认为,除了以上三类外,还有国家元首解释,如明治时期的日本,当今的美国、法国等;公民团 体解释、党派解释、学者解释等,当然后 3 类属于无权解释。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79-381 页
义的解释,也是使其符合立宪原意。(2)文法解释,是指用文法规则分析宪法规范的文字 排列、联系及标点符号和句子成分,以解释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3)逻辑解释,是运 用逻辑学的方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所用概念的内在联系的分析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 以避免前后矛盾,求得对宪法规范的一致理解。(4)历史解释,是通过研究宪法制定的历 史条件,制宪机关对宪法草案的报告和报刊的讨论,对比历史上的宪法规范,来阐明宪法规 范的含义。(5)社会学解释,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考察解释可能导致的社会效果,以确 定最终的宪法解释。(6)系统解释,是指从一个宪法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以及这一规范 在整部宪法的地位来阐明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作用) 1、宪法实施和实现的需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范条文形式简单、概括,并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由于人们所处社会地位的不同和法律文化素质的差异,人们是实施宪 法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对宪法规范的不同理解。为统一人们的认识,树立宪法的权威,保证宪 法的实施和顺利实现,就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以明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把握立宪者 制宪的真实意图和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 2、宪法发展完善的需要: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和人们认识水平的局限性,立宪 者在具体设计宪法条文时也难免考虑不周,从而出现宪法的漏洞和不完善,一旦在宪法实施 中发现这些漏洞和不完善就需要进行宪法解释,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要;社会生活 的不断发展变化和社会政治力量关系的不断调整也提出了进行宪法解释的任务。 3、宪政实践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効力 一切法律文件必须合宪,一切社会主体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要判明不同类型的法律 文件是否合宪,是否存在与宪法相违背相抵触的情况,这就需要进行宪法解释。同时,在宪 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和宪法的适用会发生分歧甚至出现违宪行为
义的解释,也是使其符合立宪原意。(2)文法解释,是指用文法规则分析宪法规范的文字 排列、联系及标点符号和句子成分,以解释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3)逻辑解释,是运 用逻辑学的方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所用概念的内在联系的分析,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 以避免前后矛盾,求得对宪法规范的一致理解。(4)历史解释,是通过研究宪法制定的历 史条件,制宪机关对宪法草案的报告和报刊的讨论,对比历史上的宪法规范,来阐明宪法规 范的含义。(5)社会学解释,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考察解释可能导致的社会效果,以确 定最终的宪法解释。(6)系统解释,是指从一个宪法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以及这一规范 在整部宪法的地位来阐明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三、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作用): 1、宪法实施和实现的需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范条文形式简单、概括,并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由于人们所处社会地位的不同和法律文化素质的差异,人们是实施宪 法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对宪法规范的不同理解。为统一人们的认识,树立宪法的权威,保证宪 法的实施和顺利实现,就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以明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把握立宪者 制宪的真实意图和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 2、宪法发展完善的需要: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和人们认识水平的局限性,立宪 者在具体设计宪法条文时也难免考虑不周,从而出现宪法的漏洞和不完善,一旦在宪法实施 中发现这些漏洞和不完善就需要进行宪法解释,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要;社会生活 的不断发展变化和社会政治力量关系的不断调整也提出了进行宪法解释的任务。 3、宪政实践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文件必须合宪,一切社会主体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要判明不同类型的法律 文件是否合宪,是否存在与宪法相违背相抵触的情况,这就需要进行宪法解释。同时,在宪 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和宪法的适用会发生分歧,甚至出现违宪行为
这也有赖于宪法解释,以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是解释者对宪法文本的忠实理解和说明作为解释者的法定解释机关必须根据 特定的原则进行宪法解释:(1)它必须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因为它们最集中 地反映了主权者和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利益诉求,其中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 是基本精神的直接体现。如美囯以联邦制、民主和三权分立制为基本原则,联邦德国以民主、 联邦制和法治为基本原则,这些国家的宪法解释就不得违背它,否则为违宪行为。(2)它 必须符合依法解释原则,解释者必须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解释 的科学、合理和有效。(3)符合制宪的目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以及 为实现其目的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因此解释宪法不仅要以宪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为依据,还要 特别关注制宪的目的。(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即宪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协调相-致。 (5)系统解释原则,即从整体上、联系上下文的关系上对宪法进行结实,以从内容、结构 和根本精神上真正把握宪法的真实意思 五、宪法解释的程序 由于解释对象的特殊性,宪法解释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并依解释者的不同而不同:采 用立法解释的适用于立法程序或宪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由立法法或特别程序法规定;采用司 法机关解释的适用于普通法律的诉讼程序,结合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采用专门机关解释的程 序,一般由组织法予以规定。 六、中国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及其实践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但 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却经历了长期过程。五四宪法对宪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只规 定全国人大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第27条第3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第
这也有赖于宪法解释,以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是解释者对宪法文本的忠实理解和说明,作为解释者的法定解释机关必须根据 特定的原则进行宪法解释:(1)它必须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因为它们最集中 地反映了主权者和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利益诉求,其中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 是基本精神的直接体现。如美国以联邦制、民主和三权分立制为基本原则,联邦德国以民主、 联邦制和法治为基本原则,这些国家的宪法解释就不得违背它,否则为违宪行为。(2)它 必须符合依法解释原则,解释者必须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解释 的科学、合理和有效。(3)符合制宪的目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以及 为实现其目的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因此解释宪法不仅要以宪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为依据,还要 特别关注制宪的目的。(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即宪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协调相一致。 (5)系统解释原则,即从整体上、联系上下文的关系上对宪法进行结实,以从内容、结构 和根本精神上真正把握宪法的真实意思。 五、宪法解释的程序: 由于解释对象的特殊性,宪法解释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并依解释者的不同而不同:采 用立法解释的适用于立法程序或宪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由立法法或特别程序法规定;采用司 法机关解释的适用于普通法律的诉讼程序,结合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采用专门机关解释的程 序,一般由组织法予以规定。 六、中国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及其实践: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但 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却经历了长期过程。五四宪法对宪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只规 定全国人大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第 27 条第 3 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