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教案 (详案) 课程名称:宪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治安学 授课对象:全日制本科生 授课总学时:54学时(每周3学时) 教学内容与目的:传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讲解与讨 论当代中国宪法的主要观范条款和宪政发展状况及其走向,培养学生 的良好宪法宪政意识与先法学理念 主要参考教材:1、《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0年版);2、《宪法学新论》(吴家清、邓世豹、杜承铭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宪法学基本理论》(上、下)(张 庆福主编,社会科学文南出版社1999年版)
广东商学院教案 (详案) 课程名称:宪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治安学 授课对象:全日制本科生 授课总学时:54 学时(每周 3 学时) 教学内容与目的:传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讲解与讨 论当代中国宪法的主要规范条款和宪政发展状况及其走向,培养学生 的良好宪法宪政意识与宪法学理念 主要参考教材:1、《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0 年版);2、《宪法学新论》(吴家清、邓世豹、杜承铭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3、《宪法学基本理论》(上、下)(张 庆福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
绪论 教学目的:介绍宪法学概念,分析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含乂和缘由,引导学生明确宪法学 教学的重要理论、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 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难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了 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 教学学时:2学时 板书设计: 绪论 第一节宪法学的概念 何为宪法学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的种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 的整个发展史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硏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 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
绪论 教学目的:介绍宪法学概念,分析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和缘由,引导学生明确宪法学 教学的重要理论、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 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难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了 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 教学学时:2 学时 板书设计: 绪 论 第一节 宪法学的概念 一、何为宪法学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一分支学科的一种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 的整个发展史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 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何为基本问题?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何为公民权利 (二)何为国家权力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 1、相互依存 2、相互对立、相互冲突 3、相互转化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何以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 2、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体系中最基本的一对范畴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构成了宪法性规范文件最主要的规定 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政实践的最基本关系 5、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构成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 6、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关系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第三节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 二、学习宪法学的实践意义 学习宪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教学内容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何为基本问题?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二、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一)何为公民权利 (二)何为国家权力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 1、相互依存 2、相互对立、相互冲突 3、相互转化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何以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 2、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体系中最基本的一对范畴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构成了宪法性规范文件最主要的规定 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政实践的最基本关系; 5、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构成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 6、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关系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第三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 二、学习宪法学的实践意义 三、学习宪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教学内容:
本绪论包括宪法学的概念、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及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宪法学的概念 何为宪法学 宪法学,即宪法科学( the science of constitution),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硏究宪 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要准确地定位宪法学在各学科中的地位,必须正确地把握宪法 学的特殊性质,并与其他相关学科相区别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一分支学科的种:宪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 部门学科。法学( the science of lawlaw),即法律学,法律科学,是关于法(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一般认为,法学是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 较法学等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宪法学就属于法学分支部门法学的-种,部门法学除了 宪法学外,还包括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 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中占据特殊地位,这主要是因宪法学之主要对象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根本法、最高法所决定的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 jurisprudence),又名法哲学( philosophy of law),是关于法(法律)的一 般原理的科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法是什么"、“法为什么”之类的问题。宪 法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宪法怎么样″的问题。法理学为宪法学提供认识论和 方法论意义上的理论支持而宪法学在法理学的指导下着重硏究作为部门法的宪法及其实际 的运行问题。法理学产生于宪法学之前。 政治学( politics),是关于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即具体硏究政治权力、政治 结构、政治功能、政治决策、政治文化、政治制度等现象和规律的科学,它着重于权力(政
本绪论包括宪法学的概念、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及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 宪法学的概念 一、何为宪法学? 宪法学,即宪法科学(the science of constitution),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研究宪 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要准确地定位宪法学在各学科中的地位,必须正确地把握宪法 学的特殊性质,并与其他相关学科相区别: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一分支学科的一种:宪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 部门学科。法学(the science of law,law),即法律学,法律科学,是关于法(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一般认为,法学是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 较法学等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宪法学就属于法学分支部门法学的一种,部门法学除了 宪法学外,还包括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 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中占据特殊地位,这主要是因宪法学之主要对象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根本法、最高法所决定的。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jurisprudence),又名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是关于法(法律)的一 般原理的科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法是什么”、“法为什么”之类的问题。宪 法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宪法怎么样”的问题。法理学为宪法学提供认识论和 方法论意义上的理论支持,而宪法学在法理学的指导下着重研究作为部门法的宪法及其实际 的运行问题。法理学产生于宪法学之前。 政治学(politics),是关于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即具体研究政治权力、政治 结构、政治功能、政治决策、政治文化、政治制度等现象和规律的科学,它着重于权力(政
权 political power)的研究。它产生在宪法学之前,宪法现象曾长期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如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既是政治 学著作,又是宪法学著作。只有在十九世纪随着现代法治和宪政国家的岀现,宪法茡才从政 治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学科,它也研究政治权力问题,与政治学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 性,但宪法学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基础上重在对权利(人权 human rights、公民权利cvl right)的研究 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尤其与行政法学( the sci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联系 紧密。行政法学是关于规制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的科学,只涉及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及 其与公民权利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而宪法学研究所有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 关系问题。当然,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区别远非如此。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research objects)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得知,宪法是宪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 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 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 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λ宪法关系、宪法宪政文化传统等的总和。 具体到宪法学的教学实践,宪法学的硏究对象有三:一是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 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 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二是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 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 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三是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
权 political power)的研究。它产生在宪法学之前,宪法现象曾长期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如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既是政治 学著作,又是宪法学著作。只有在十九世纪随着现代法治和宪政国家的出现,宪法学才从政 治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学科,它也研究政治权力问题,与政治学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 性,但宪法学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基础上重在对权利(人权 human rights、公民权利 civil right)的研究。 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尤其与行政法学(the sci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联系 紧密。行政法学是关于规制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的科学,只涉及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及 其与公民权利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而宪法学研究所有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 关系问题。当然,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区别远非如此。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research objects):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得知,宪法是宪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 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 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 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宪政文化传统等的总和。 具体到宪法学的教学实践,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一是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 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 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二是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 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 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三是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
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 与遵守、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research 研究对象与硏究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说宪法学的硏究对象着眼于宪法的实体内 容,则宪法学的硏究范围指宪法学硏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宪法学的硏 究对象是就“宪法学”的内涵而言的,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则针对“宪法学”的外延而言的。 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 法的整个发展史:现行的宪法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这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 要内容,但硏究宪法也不能忽视对过去宪法的硏究,不可忽视对宪法发展史的硏究。宪法作 为上层建筑,有其独立性的一面,存在前后相继的历史关联。如英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从其封 建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发展而 来的。研究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本国宪法的历史,也要硏究外国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 宪法思想史,也要研究宪法制度史;等等。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硏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研究宪法 固然要以研究本国的宪法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不仅要硏究外国先行的宪 法,也要硏究外国过去的宪法;不仅要硏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 宪法;不仅要研究发达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 式,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法典(coη stitutional code) 是宪法的主干,它规定成文宪法的基本内容,自然是宪法学硏究的主要内容;除宪法法典外 宪法学还硏究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 constitutional 1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3页
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 与遵守、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research scope): 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说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于宪法的实体内 容,则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指宪法学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1。也就是说,宪法学的研 究对象是就“宪法学”的内涵而言的,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则针对“宪法学”的外延而言的。 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 法的整个发展史:现行的宪法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这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 要内容,但研究宪法也不能忽视对过去宪法的研究,不可忽视对宪法发展史的研究。宪法作 为上层建筑,有其独立性的一面,存在前后相继的历史关联。如英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从其封 建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发展而 来的。研究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本国宪法的历史,也要研究外国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 宪法思想史,也要研究宪法制度史;等等。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研究宪法 固然要以研究本国的宪法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外国先行的宪 法,也要研究外国过去的宪法;不仅要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 宪法;不仅要研究发达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 式,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 是宪法的主干,它规定成文宪法的基本内容,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除宪法法典外, 宪法学还研究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1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 12 月版,第 3 页
law)是除宪法法典外、涉及一国基本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如现行的全 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 籍法等,又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等;宪法惯例(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是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习俗,它不仅存在于不成 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的“影子内阁”、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 也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美国的以总统为核心的内阁制度、国会设立各种委员会等,又如 瑞土的联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联邦宪法规定为4年、但可连任至死,中国的全国政协与 全国人大的同期举行、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宪法判例( legal precedents of constitution)是由司法机关创立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如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便是1803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 Marbury v. Madison)案创立的;还有宪法解释(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等。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所谓 条文的宪法,就是表现在法律条文本本上的宪法,即“死的宪法”(宪法文件、宪法条文); 而现实的宪法则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宪法,即“活的宪法”,它是条文宪法在社 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实施和实现,二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脱节。 最后应说明的是,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宪法学自身也日益分离出许多 分支学科,如理论宪法学(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逻辑学)历史宪法学(宪法史、宪政史、 宪法思想史、宪法制度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治学等,这些 理应属于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在处理上述范围的问题时,也应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在现 行宪法与历史宪法之间,应以现行宪法为主;在国内外宪法之间,应以本国宪法为主;在宪 法法典与宪法其他形式之间,应以宪法法典为主;在条文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应以现实宪 法为主
law)是除宪法法典外、涉及一国基本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如 现行的全 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 籍法等,又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等;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是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习俗,它不仅存在于不成 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的“影子内阁”、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 也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美国的以总统为核心的内阁制度、国会设立各种委员会等,又如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联邦宪法规定为 4 年、但可连任至死,中国的全国政协与 全国人大的同期举行、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宪法判例(legal precedents of constitution)是由司法机关创立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如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便是 1803 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创立的;还有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等。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所谓 条文的宪法,就是表现在法律条文本本上的宪法,即“死的宪法”(宪法文件、宪法条文); 而现实的宪法则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宪法,即“活的宪法”,它是条文宪法在社 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实施和实现,二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脱节。 最后应说明的是,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宪法学自身也日益分离出许多 分支学科,如理论宪法学(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逻辑学)、历史宪法学(宪法史、宪政史、 宪法思想史、宪法制度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治学等,这些 理应属于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在处理上述范围的问题时,也应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在现 行宪法与历史宪法之间,应以现行宪法为主;在国内外宪法之间,应以本国宪法为主;在宪 法法典与宪法其他形式之间,应以宪法法典为主;在条文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应以现实宪 法为主
第二节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何为基本问题?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要了解“何为基本问题( fundamental problem y须先了解“何为问题( problem y。 据《现代汉语词典》,“问题″有四类含义:1、要求回答或解释的题目;2、须要硏究讨论 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3、关键,重要之点;4、事故或麻烦2。本书取“"问题”的第2 类含义,即本书要研究解决的宪法学方面的矛盾和疑难3。根据“问题”在一学科中的不同 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将问题分为基本问题和非基本问题。所谓基本问题是指在一门学科诸 问题中处于核心地位、起决定作用的问题,它有两个内在的规定性:一是基本性,基本问题 贯穿—学科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学科及其过程本质的问题;二是支配性,基本问题在一学 科的所有问题或问题群中起最主要作用、决定着其他问题的存在和解决。 宪法学作为一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硏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 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 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 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 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 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何为公民权利( civil rights)? 何为公民权利?须首先了解何为权利(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法定权利)?权利,是为法 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1322页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903: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 with Chinese ranslation Problem n question to be solved or decided, esp sth difficult
第二节 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何为基本问题?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要了解“何为基本问题(fundamental problem)”须先了解“何为问题(problem)”。 据《现代汉语词典》,“问题”有四类含义:1、要求回答或解释的题目;2、须要研究讨论 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3、关键,重要之点;4、事故或麻烦2。本书取“问题”的第 2 类含义,即本书要研究解决的宪法学方面的矛盾和疑难3。根据“问题”在一学科中的不同 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将问题分为基本问题和非基本问题。所谓基本问题是指在一门学科诸 问题中处于核心地位、起决定作用的问题,它有两个内在的规定性:一是基本性,基本问题 贯穿一学科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学科及其过程本质的问题;二是支配性,基本问题在一学 科的所有问题或问题群中起最主要作用、决定着其他问题的存在和解决。 宪法学作为一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 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 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 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 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 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问题。 二、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一)何为公民权利(civil rights)? 何为公民权利?须首先了解何为权利(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法定权利)?权利,是为法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 1996 年 7 月修订第 3 版,第 1322 页。 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903: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 :Problem n question to be solved or decided ,esp sth difficult
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的正当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4。具体而言,权利是指在一定 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其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 式取得利益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行为。公民权利,即宪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为一国宪 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本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公民权利一般包括三方面 一是公民在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生命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思想信仰自由 权;二是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社会经济权(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 质帮助权、环境权等)和文化教育权(如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文艺活动自由权等) 三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参政权(如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罢兔权 监督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和表达意见自由权(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诉权等 (二)何为国家权力( power of the state) 何为国家权力?须首先了解何为权力(法学意义上的权力、法定权力)?权力是指在一 定的法律关系中,为法律所规制的一方(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另一方(公民或社会组织)的 支配力与强制力。国家权力5,即宪法学意义上的权力,是指为一国宪法所确认和规制的各 级各类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总称,它一般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相互依存:二者相比较而存在,没有公民权利就谈不上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也 无所谓公民权利;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的,公民拥有权利是国家权力形成的前提,国家权力反 4夏勇先生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多方面的属性构成的: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些属性(即利益、主 张、资格、权能和自由)是最基本的要素。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42-45页 5叶传星先生认为,国家权力是维护阶级统治、实现社会发展的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权力体系。它是指一定 国家组织机构体系凭借和利用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而得以控制一定社会生活状况的支配和影响能力系统。 它具有强制性、社会公共性、阶级性、主权性和受制约性的特点。参见孙国华、朱锦文主编:《法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5页
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的正当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4。具体而言,权利是指在一定 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其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 式取得利益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行为。公民权利,即宪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为一国宪 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本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公民权利一般包括三方面: 一是公民在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生命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思想信仰自由 权;二是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社会经济权(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 质帮助权、环境权等)和文化教育权(如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文艺活动自由权等); 三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参政权(如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罢免权、 监督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和表达意见自由权(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诉权等)。 (二)何为国家权力(power of the state)? 何为国家权力?须首先了解何为权力(法学意义上的权力、法定权力)?权力是指在一 定的法律关系中,为法律所规制的一方(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另一方(公民或社会组织)的 支配力与强制力。国家权力5,即宪法学意义上的权力,是指为一国宪法所确认和规制的各 级各类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总称,它一般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相互依存:二者相比较而存在,没有公民权利就谈不上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也 无所谓公民权利;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的,公民拥有权利是国家权力形成的前提,国家权力反 4夏勇先生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多方面的属性构成的;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些属性(即利益、主 张、资格、权能和自由)是最基本的要素。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42-45 页。 5叶传星先生认为,国家权力是维护阶级统治、实现社会发展的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权力体系。它是指一定 国家组织机构体系凭借和利用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而得以控制一定社会生活状况的支配和影响能力系统。 它具有强制性、社会公共性、阶级性、主权性和受制约性的特点。参见孙国华、朱锦文主编:《法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4-145 页
过来应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的。 2、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一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为:(1)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一般为公民及其集合体一—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权力的主体为特定的社会 组织—国家和国家机关(通过其公务人员行使);(2)地位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 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的行使方与责任方往往不平 等,权力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3)作用不同,宪法形式的公民权利源于人本身具有的应 然权利,即人权,因此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意在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而权力须经人民(公 民的主体)让渡和赋予给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来行使并由宪法予以规定,因此宪法上的国 家权力意在规制国家机关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权利和权力又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 权力的膨胀会限制并否定权利,权利的实现又会否定并制衡权力,二者都须在宪法的法度内 合法合理地行使,不得随意逾越。 3、相互转化:一方面,按照现代宪政思想,惟有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才可能通过 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才能借助国家权力予以实现;但国家权力又是由公民权 利和人民权利派生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所在。另一方面,从宪政理想看,现代宪 政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但从宪政历史和现实来看,二者究 竟谁为本位,则视具体的历史环境与民主宪政水平而定,既可能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民主 程度发达国家如是),也可能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具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往往如是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何以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 根据法制史家亨利梅因、法理学家庞德、哈特等人的考察,古希腊学者还没有真正讨 论过权利问题6。罗马法则开始将正义和法结合起来,使法学具有了权利观念。在文艺复兴 6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4页
过来应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的。 2、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一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为:(1)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一般为公民及其集合体——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权力的主体为特定的社会 组织——国家和国家机关(通过其公务人员行使);(2)地位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 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的行使方与责任方往往不平 等,权力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3)作用不同,宪法形式的公民权利源于人本身具有的应 然权利,即人权,因此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意在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而权力须经人民(公 民的主体)让渡和赋予给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来行使并由宪法予以规定,因此宪法上的国 家权力意在规制国家机关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权利和权力又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 权力的膨胀会限制并否定权利,权利的实现又会否定并制衡权力,二者都须在宪法的法度内 合法合理地行使,不得随意逾越。 3、相互转化:一方面,按照现代宪政思想,惟有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才可能通过 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才能借助国家权力予以实现;但国家权力又是由公民权 利和人民权利派生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所在。另一方面,从宪政理想看,现代宪 政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但从宪政历史和现实来看,二者究 竟谁为本位,则视具体的历史环境与民主宪政水平而定,既可能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民主 程度发达国家如是),也可能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具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往往如是)。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何以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 根据法制史家亨利·梅因、法理学家庞德、哈特等人的考察,古希腊学者还没有真正讨 论过权利问题6。罗马法则开始将正义和法结合起来,使法学具有了权利观念。在文艺复兴 6 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4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