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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与CISG公约衔接 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 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货物包括:(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二)电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1986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与CISG公约衔接 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 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货物包括:(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二)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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