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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4)适用法律恰当:(5)程序合法;(6)法律文书规范 2、法律对从轻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应予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应当 从重处罚、不再处罚的法定情节分别作出的具体规定有: 1)从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2)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 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 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 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4)应予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 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5)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④协助公 安机关查处治安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应当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①造成严重后果 的:②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④6个月内已经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7)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在6个月内发 现,行为人逃避处罚的,不受此限。此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全案评析: 1、某派出所在办理本案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1)处罚对象错误。此案违法人员是朱双森,承办单位在未认真査核其真实姓名的情 况下,将“朱双林”作为嫖娼人员上报处罚,造成处罚对象错误。 (2)程序违法。某派出所在办理史某卖淫案件时发现了朱嫖娼的线索,根据《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对朱询问应当使用传唤证,派出所适用口头传唤不当。此外, 在处罚决定前擅自暂扣当事人现金5000元无法律依据,且案卷材料中没有暂扣手续和其他 凭 (3)证据不足。对朱在大酒店的住宿登记及同行人张某等人的证言等未认真查证 (4)处罚不当,幅度偏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此案对朱某单处5000元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顶格罚款,一般应有法定从重情节,朱的行为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0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条件,对其处罚5000元罚款过重 (5)宣告处罚决定不及时。派出所在市局作出裁决后3个多月才向当事人宣告,违反 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应当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 2、各办案单位对本案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1)办案要认真细致。本案当事人是本地人,又未外逃,办案单位却未认真核对其姓名 致使处罚对象错误。如此办案,质量如何保证? (2)程序要合法,手续要齐全。《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 做到手续齐全,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在导致处罚无效 (3)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本案仅有被处罚人和卖淫女口供为证,其他相关 证据未认真收集,以致被处罚人翻供后公剩史某一人交代,孤证难以定案。因此,证据的收准确;⑷ 适用法律恰当;⑸ 程序合法;⑹ 法律文书规范。 2、法律对从轻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应予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应当 从重处罚、不再处罚的法定情节分别作出的具体规定有: ⑴ 从轻处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⑵ 免予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 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⑶ 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 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 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⑷ 应予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 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⑸ 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① 情节特别轻微的;②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③ 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④ 协助公 安机关查处治安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⑹ 应当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① 造成严重后果 的;②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④ 6 个月内已经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⑺ 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 6 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在 6 个月内发 现,行为人逃避处罚的,不受此限。此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全案评析: 1、某派出所在办理本案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1)处罚对象错误。此案违法人员是朱双森,承办单位在未认真查核其真实姓名的情 况下,将“朱双林”作为嫖娼人员上报处罚,造成处罚对象错误。 (2)程序违法。某派出所在办理史某卖淫案件时发现了朱嫖娼的线索,根据《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 82 条的规定,对朱询问应当使用传唤证,派出所适用口头传唤不当。此外, 在处罚决定前擅自暂扣当事人现金 5000 元无法律依据,且案卷材料中没有暂扣手续和其他 凭证。 (3)证据不足。对朱在大酒店的住宿登记及同行人张某等人的证言等未认真查证。 (4)处罚不当,幅度偏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此案对朱某单处 5000 元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顶格罚款,一般应有法定从重情节,朱的行为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0 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条件,对其处罚 5000 元罚款过重。 (5)宣告处罚决定不及时。派出所在市局作出裁决后 3 个多月才向当事人宣告,违反 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应当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 2、各办案单位对本案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⑴ 办案要认真细致。本案当事人是本地人,又未外逃,办案单位却未认真核对其姓名, 致使处罚对象错误。如此办案,质量如何保证? ⑵ 程序要合法,手续要齐全。《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 做到手续齐全,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在导致处罚无效。 ⑶ 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本案仅有被处罚人和卖淫女口供为证,其他相关 证据未认真收集,以致被处罚人翻供后公剩史某一人交代,孤证难以定案。因此,证据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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