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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但一个剪子与儿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且一个女子也与儿 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都不违反习俗;他证明,这种习俗在消失的 时候留下了一种痕迹,即妇女要获得个体婚的权利,必须以在一定 限度内献身于别的男子作为代价;因此,世系最初只能依女系即从 母亲到母亲来确定,女系的这种独特的意义,在父亲的身分已经确 定或草少已被承认的个体婚制时代,还保存了很久:最后,母亲作 为自己子女的唯一确实可靠的亲长的这种最初的地位,便为她们、 从而也为所有妇女保证了一种自那时以来她们再也没有占据过的 崇高的社会地位。诚然,巴霍芬并没有这样明确地表述这些论点 (他的神秘主义的观点妨碍他这样做)。但是他证明了这些论点, 而这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巴徭芬的这本大部头著作,是用德文写的,即用那时对现代家 庭的史前史最不感兴趣的民族的语言写的。因此,他的这本书一 直湮没无闻。1865年在同一领域里出现的巴霍芬的直接后继人, 甚笋没有听说过他。 这个后继人,就是约·弗·麦克伦南,他和他的先驱者正好相 反。在这里,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天才的神秘主义者,而是一 个枯燥无味的法学家:不是诗人的才气横滋的幻想,而是出庭的 辩护士的字脚句酌的辩词。麦克伦南在古代及近代的许多蒙昧民 族、野蛮民族,以至文明民族中间,发现了这样一种结婚形式,即新 郎必须一个人或者与他的朋友们一起假装用暴力把新娘从她的亲 属手里抢过来。这个习俗,应当是较早的一种习俗的遗迹,那时一 个部落的男子确实是用暴力到外边从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 那末这种“抢劫婚烟”是怎样发生的呢?当男子在本部落内可以足 够地找到妻子时,是没有任何理由这样做的。不过,我也常常发 现,在不发达的民族中间,有一些集团(在1865年时,还常常把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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