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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送带。其生产工艺特征为将玻纤纱经过织物传送带形成网状织物层,进入热压辊与涂塑纸, 铝箔热压成形。从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天利公司销售夹筋铝箔得款6795023.18 兀 另查明:1996年1月4日,天宝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申请。专利 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1996年10月14日作出书面决定,认为天宝公司提供证据尚得不出 专利发明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故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诉讼中,压敏胶厂申请对 无锡南站包装材料厂、张家港塘市包装用品厂撤销诉讼,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压敏胶厂的斜格夹筋铝箔生产工艺及设备为发明专利,应受法律保护。天 宝公司系经营公司,而非生产企业。原告压敏胶厂无法举证证明在专利授予后,天宝公司有 出售斜格夹筋铝箔设备及工艺的行为,故天宝公司不构成对压敏胶厂专利的侵权。压敏胶厂 对天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利公司生产斜格夹筋铝箔设备是通过安 装滚轮支撑轮式盘,在轮式盘内安装纱筒,瓷珠和传功链(齿)条及织物传送带,与压敏胶厂 的设备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有显著的区别,未落入设备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天利公司的设 备不构成对压敏胶厂设备专利的侵权。但天利公司的生产工艺则是将一股玻纤纱通过轮式 盘,织物传送带织成斜格进入热压辊与涂塑纸热压复合,天利公司的斜格布筋器虽与压敏胶 厂的斜格布筋器不同,然其亦是通过斜格布筋器之后与涂塑纸、铝箔一起进入热压辊热压复 合,即布筋与复合同时完成,与压敏胶厂的工艺专利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此 天利公司使用该工艺生产斜格夹筋铝箔产品构成对压敏胶厂生产工艺专利的侵权。理应停止 侵权,赔理道歉,赔偿损失。天利公司主张在压敏胶厂申请专利前已使用现有工艺及设备生 产斜格夹筋铝箔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 条第1款、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土款、第59条第1款、第60条 第土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天利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与压敏胶厂斜格夹筋铝箔工艺专利相同的生产工艺,生 产斜格夹筋铝箔产品。 二、天利公司赔偿压敏胶厂经济损失475651。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土0日内一次付清。 、天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新华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 须经本院审核认定)。 四、驳回压敏胶厂对天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压敏胶厂对天利公司设备侵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20元,压敏胶厂负担32515元,天利公司负担10005元。天利公司负担传送带。其生产工艺特征为将玻纤纱经过织物传送带形成网状织物层,进入热压辊与涂塑纸, 铝箔热压成形。从 1995 年 1 月至 1997 年 6 月, 天利公司销售夹筋铝箔得款 6795023.18 元。 另查明: 1996 年 1 月 4 日,天宝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申请。专利 复审委员会经审查, 于 1996 年 10 月 14 日作出书面决定,认为天宝公司提供证据尚得不出 专利发明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故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诉讼中,压敏胶厂申请对 无锡南站包装材料厂、张家港塘市包装用品厂撤销诉讼,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压敏胶厂的斜格夹筋铝箔生产工艺及设备为发明专利, 应受法律保护。天 宝公司系经营公司,而非生产企业。原告压敏胶厂无法举证证明在专利授予后,天宝公司有 出售斜格夹筋铝箔设备及工艺的行为,故天宝公司不构成对压敏胶厂专利的侵权。压敏胶厂 对天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利公司生产斜格夹筋铝箔设备是通过安 装滚轮支撑轮式盘,在轮式盘内安装纱筒,瓷珠和传功链(齿)条及织物传送带,与压敏胶厂 的设备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有显著的区别,未落入设备专利的保护范围, 故天利公司的设 备不构成对压敏胶厂设备专利的侵权。但天利公司的生产工艺则是将一股玻纤纱通过轮式 盘,织物传送带织成斜格进入热压辊与涂塑纸热压复合,天利公司的斜格布筋器虽与压敏胶 厂的斜格布筋器不同,然其亦是通过斜格布筋器之后与涂塑纸、铝箔一起进入热压辊热压复 合,即布筋与复合同时完成,与压敏胶厂的工艺专利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此, 天利公司使用该工艺生产斜格夹筋铝箔产品构成对压敏胶厂生产工艺专利的侵权。理应停止 侵权,赔理道歉,赔偿损失。天利公司主张在压敏胶厂申请专利前已使用现有工艺及设备生 产斜格夹筋铝箔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4 条第 1 款、第 2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11 条第土款、第 59 条第 l 款、第 60 条 第土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利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与压敏胶厂斜格夹筋铝箔工艺专利相同的生产工艺, 生 产斜格夹筋铝箔产品。 二、天利公司赔偿压敏胶厂经济损失 475651。62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土 0 日内一次付清。 三、天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在《新华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 须经本院审核认定)。 四、驳回压敏胶厂对天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压敏胶厂对天利公司设备侵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2520 元,压敏胶厂负担 32515 元,天利公司负担 10005 元。天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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