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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应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之内。 4.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等应按每50m配置灭火毯1块,装卸栈桥 上每隔24m至少配置灭火毯1块,装卸泵房(棚)、压缩机房(棚)内每个泵至 少配置灭火毯1块 每个装卸栈桥至少配置灭火毯4块。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等应设置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 消防斧等灭火器材。 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2.6.2消防水系统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等区域应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消防水源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 用水总量的要求。 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 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 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 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 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集装箱 堆场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 连通管。 (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石油库 区,不应超过96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 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应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之内。 4.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等应按每 50m2 配置灭火毯 1 块,装卸栈桥 上每隔 24m 至少配置灭火毯 1 块,装卸泵房(棚)、压缩机房(棚)内每个泵至 少配置灭火毯 1 块。 每个装卸栈桥至少配置灭火毯 4 块。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等应设置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 消防斧等灭火器材。 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2.6.2 消防水系统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等区域应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消防水源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 2 条。 当其中 1 条发生事故时,另 1 条应能通过 100%的消防用水和 70%的生产、生活 用水总量的要求。 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 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 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 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 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 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h。集装箱 堆场面积在 10000m2 及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1h。 (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 1000m3 时,应分隔成 2 个,并设带切断阀的 连通管。 (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石油库 区,不应超过 96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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