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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6 考核类型与方式 7、考核类型与方式(续) 公共科目考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 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 医学会统一组织和实施。 组织。重点考核住院医师该年度的临 常登记:住院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 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 关奖惩情况在《住 如实填入《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带教医师 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住院医师出科与年度考核的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 重要内容及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依据 三)出科考核:住院医师按培训标准规定,完咸 科宝轮转培训后,由本院相应学科的培训管理 化培训考核平台,具体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小组,按照培训考核要求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在 《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六)公共科目考试、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 综合考核可根据不同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的特点,采 取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 8、考核评价与管理 理办法(沪卫计科教[2015]29号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参 (2016年9月1日正式执行) 第三条住院医 为拟在本 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 指临床医学类、 化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 上学历毕业 药管理局备案 度考核或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 由住院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医院审核同意后,培 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 (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经 查后,停止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其工资笑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问类人员水平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加执业医师 试,由所在培训医院负责中报。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科款[2015129琴)(2016年9月1日正式执行) 沪卫计科教2015129)(2016年9月1日正式执行) 第七条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管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 第十一条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本 期间持有居住证并墩纳社会保 险的年限,可作为本市“居住证转户藉”的年限。 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 对象因两次执业医师考试未通 培訓对象因个人原因中途主呦退出培训的,应当赔偿培训医院相应损失 且5年内不得再次在本市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2019/4/26 11 7、考核类型与方式 – (一)公共科目考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 医学会统一组织和实施。 – (二)日常登记:住院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 容如实填入《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带教医师 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住院医师出科与年度考核的 重要内容及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依据。 – (三)出科考核:住院医师按培训标准规定,完成 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本院相应学科的培训管理 小组,按照培训考核要求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在 《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61 7、考核类型与方式(续) – (四)年度考核:由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重点考核住院医师该年度的临 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 的时间和数量,将考核结果及有关奖惩情况在《住 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 (五)结业综合考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 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结业综合考核办法。市医学 会会同有关高等学校和培训医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考核平台,具体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考核工作。 – (六)公共科目考试、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 综合考核可根据不同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的特点,采 取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 62 8、考核评价与管理 –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参加住院医师结 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备案。 – (二)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或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 由住院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医院审核同意后,培 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 – (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经 审查后,停止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63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 理办法(沪卫计科教[2015]29号) (2016年9月1日正式执行) •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拟在本 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 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生,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 • 第四条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 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 第五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 积金等社会保障,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金比例和资金来源缴纳企 业年金,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 发放。 • 第六条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加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医院负责申报。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 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沪卫计科教[2015]29号)(2016年9月1日正式执行) • 第七条 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 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被用人 单位录用的,在培训医院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不 再另设试用期,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 第八条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按国家规定年限 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九条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 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两次执业医师考试未通 过、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 延长期内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 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则上顺延期限不超过3年。 • 培训对象因个人原因中途主动退出培训的,应当赔偿培训医院相应损失, 且5年内不得再次在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沪卫计科教[2015]29号)(2016年9月1日正式执行) •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本 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并由培训医院 统一管理。非本市户籍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 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培训期间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 险的年限,可作为本市“居住证转户籍”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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