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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之间的商务和财务往来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OECD范本中没有)则不认 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地位代理人。 八、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缔约国另一方 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 常设机构 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 第六条不动产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不动产”一语应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 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有关地产规定所 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收益权和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与其它自然资源而取得不固 定的或固定的收入的权利。船舶、船只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第一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直接使用、出租或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完成独立个人劳务的不 动产所得。 第七条营业利润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企业的常设 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 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以仅属于 (一)该常设机构 (二)在另一国销售与通过常设机构销售的货物或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商品,或 (三)在另一国进行的其它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 从属于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应视同(原翻译不妥)该常设机构是一个独立分设企业,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 相似的活动,并完全独立地同其所隶属的企业进行交易,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 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 、确定一个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由 于使用专利或其它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它类似款 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支付的手续费,或者借款给常设机构而支付的利息,银行 企业除外,都不得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 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由于使用专利或其它权利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其它办理处取得的 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它类似款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取得的手续费,或者借 款给企业总机构或任何其它办事处而收取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 费用除外)。(与OECD区别) 四、如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部门的方法来确定一个 常设机构的利润,上述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利润。但是 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含的原则一致。 五、以上各款中,除了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办法确定 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六、利润中如包括有本协定中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 各条的规定 (注:关于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是否将此利润归属常设机构的问题,没有 做出决定,留待双边谈判去解决) 第八条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 第八条A(供选择的A代理人之间的商务和财务往来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OECD 范本中没有)则不认 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地位代理人。 八、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缔约国另一方 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 常设机构。 第三章 对所得的征税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 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有关地产规定所 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收益权和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与其它自然资源而取得不固 定的或固定的收入的权利。船舶、船只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直接使用、出租或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完成独立个人劳务的不 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企业的常设 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 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以仅属于: (一)该常设机构, (二)在另一国销售与通过常设机构销售的货物或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商品,或 (三)在另一国进行的其它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 二、从属于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应视同(原翻译不妥)该常设机构是一个独立分设企业,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 相似的活动,并完全独立地同其所隶属的企业进行交易,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 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确定一个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由 于使用专利或其它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它类似款 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支付的手续费,或者借款给常设机构而支付的利息,银行 企业除外,都不得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 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由于使用专利或其它权利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其它办理处取得的 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它类似款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取得的手续费,或者借 款给企业总机构或任何其它办事处而收取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 费用除外)。(与 OECD 区别) 四、如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部门的方法来确定一个 常设机构的利润,上述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利润。但是 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含的原则一致。 五、以上各款中,除了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办法确定 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六、利润中如包括有本协定中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 各条的规定。 (注:关于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是否将此利润归属常设机构的问题,没有 做出决定,留待双边谈判去解决) 第八条 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 第八条 A(供选择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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