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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现划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各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地)规戏划的审批须按如下程序: 1.国家重点风景名目生区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2.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3市、县级风景各胜区规划,经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市、县人 民政府审批,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或上报审批。 5.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如果与城市总体规划的 审批权限相同时,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另外,国家还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认为确实需要对性质、 范围、总体布局和旅游容量等作重大修改或者需要增建重大工程项目 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批准后的规划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总体现划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各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地)规划的审批须按如下程序: 1.国家重点风景名目生区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2.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3.市、县级风景各胜区规划,经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 民政府审批,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或上报审批。 5.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如果与城市总体规划的 审批权限相同时,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另外,国家还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认为确实需要对性质、 范围、总体布局和旅游容量等作重大修改或者需要增建重大工程项目 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批准后的规划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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