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 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 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 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 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 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 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