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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6016-XXXX 用于机场为飞机上旅客配送航空食品的地面特种车辆。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食品车所有外购件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4.1.2食品车的焊接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 4.1.3食品车的油漆涂层应符合QC/T484的规定。 4.1.4食品车零部件的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C/T625的规定。 4.1.5食品车采用铆接工艺装配时,铆钉应排列整齐,无歪斜、压伤、松动和头部残缺等现象,所有部 位应无锐边或锐角。 4.1.6食品车各连接件、紧固件应连接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4.1.7食品车油路、气路系统管路及电器安装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 涉。 4.1.8食品车应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4.1.9食品车的电气设备各导线端子应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识。 4.1.10食品车的操作、保养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4.1.11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向轴轴 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20%: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25%。 4.1.12食品车的行驶状态时,高度应不超过4m。 4.2安全要求 4.2.1基本安全要求 4.2.1.1食品车应配备容量8kg的灭火器,置于驾驶室内或车体上,便于取放。 4.2.1.2食品车倒车和升降车厢时应配备自动声光报警装置。 4.2.1.3食品车的前平台应设置能锁止、可调节的护栏,不应采用插拔式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100 m。护栏应能承受900N的侧向力,在该力作用下,最大侧向位移量不应超过护栏高度的1/48。 4.2.1.4食品车底盘前、后桥有减震装置,应设置支腿,并设有安全互锁装置,在支腿机构未复位时, 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5食品车前平台前缘应设有接近飞机保护系统,当前缘距飞机小于100mm时,前平台应停止前 伸。 4.2.1.6食品车应设置安全互锁装置,前平台未完全收回时,车厢不能升降。 4.2.1.7食品车应设有取力器结合保护装置,在取力器未分离时,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8食品车支腿机构应与车厢升降装置互锁。 4.2.1.9食品车装有自动变速器底盘的食品车只有档位处于空档时,发动机才能启动。 4.2.1.10食品车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C型低光强度航空障碍灯,厢体顶应喷涂黄色。 4.2.1.11食品车电气线路距燃油箱外表面及燃油管应大于200mm,电气线路必须与燃油管交叉或平 行布置时,应有安全措施,保证局部电气短路打火时不会引发油管失火。 4.2.1.12食品车电器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在整车起动线路中设有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 4.2.2电动式食品车 4.2.2.1一般要求 5MH/T 6016—XXXX 5 用于机场为飞机上旅客配送航空食品的地面特种车辆。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食品车所有外购件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4.1.2 食品车的焊接应符合 JB/T 5943 的规定。 4.1.3 食品车的油漆涂层应符合 QC/T 484 的规定。 4.1.4 食品车零部件的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QC/T 625 的规定。 4.1.5 食品车采用铆接工艺装配时,铆钉应排列整齐,无歪斜、压伤、松动和头部残缺等现象,所有部 位应无锐边或锐角。 4.1.6 食品车各连接件、紧固件应连接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4.1.7 食品车油路、气路系统管路及电器安装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 涉。 4.1.8 食品车应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4.1.9 食品车的电气设备各导线端子应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识。 4.1.10 食品车的操作、保养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4.1.11 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向轴轴 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 20 %;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 25 %。 4.1.12 食品车的行驶状态时,高度应不超过 4 m。 4.2 安全要求 4.2.1 基本安全要求 4.2.1.1 食品车应配备容量 8 kg 的灭火器,置于驾驶室内或车体上,便于取放。 4.2.1.2 食品车倒车和升降车厢时应配备自动声光报警装置。 4.2.1.3 食品车的前平台应设置能锁止、可调节的护栏,不应采用插拔式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于 1 100 mm。护栏应能承受 900 N 的侧向力,在该力作用下,最大侧向位移量不应超过护栏高度的 1/48。 4.2.1.4 食品车底盘前、后桥有减震装置,应设置支腿,并设有安全互锁装置,在支腿机构未复位时, 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5 食品车前平台前缘应设有接近飞机保护系统,当前缘距飞机小于 100 mm 时,前平台应停止前 伸。 4.2.1.6 食品车应设置安全互锁装置,前平台未完全收回时,车厢不能升降。 4.2.1.7 食品车应设有取力器结合保护装置,在取力器未分离时,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8 食品车支腿机构应与车厢升降装置互锁。 4.2.1.9 食品车装有自动变速器底盘的食品车只有档位处于空档时,发动机才能启动。 4.2.1.10 食品车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 C 型低光强度航空障碍灯,厢体顶应喷涂黄色。 4.2.1.11 食品车电气线路距燃油箱外表面及燃油管应大于 200 mm,电气线路必须与燃油管交叉或平 行布置时,应有安全措施,保证局部电气短路打火时不会引发油管失火。 4.2.1.12 食品车电器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在整车起动线路中设有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 4.2.2 电动式食品车 4.2.2.1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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