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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6016—XXXX 航空食品车 Aviation catering vehicle(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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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9.100 V57 5912-2015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6016XXXX 航空食品车 Aviation catering vehicl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修订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ICS 49.100 V57 5912-2015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 行业标准 MH/T 6016—XXXX 航空食品车 Aviation catering vehicl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修订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MH/T 6016-XXXX 目 次 前言.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5 5试验方法 10 6检验规则...… 15 7标牌、标志及使用说明书 17 8包装、运输、贮存… 18 附录A续航能力试验工况…19 1

MH/T 6016—XXXX 1 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 4 4 技术要求 ........................................................................... 5 5 试验方法 .......................................................................... 10 6 检验规则 .......................................................................... 15 7 标牌、标志及使用说明书 ............................................................ 17 8 包装、运输、贮存 .................................................................. 18 附 录 A 续航能力试验工况 .......................................................... 19

MH/T 6016-XXXX 前 言 本标准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代替《飞机食品车》M/T6016-1999,与M/T6016-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标准的名称,由原来的《飞机食品车》修改为《航空食品车》: 一1范围,增加了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的电动式航空食品车: 一增加了食品车的行驶状态时,高度应不超过4m(见4.1.12): 增加了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 向轴轴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20%: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 25%(见4.1.11): -增加了食品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应符合N1915-1的规定(见4.1.13): -增加了安全要求(见4.2) -增加了电动式食品车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2.2) 一增加了续驶里程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2.2.5): 修改为平台作业高度,由原1500皿~5800m皿,修改为前平台作业高度应满足所服务机型的 要求(见4.3.2): 增加了前平台上安装工作照明灯(见4.3.6): 增加了前平台宜设置左右全程移动的活动平台(见4.3.10): 增加了厢体承载能力的要求(见4.4.10): -增加了厢体内部尺寸的约束(见4.4.11,4.4.12): 增加了厢体下部应设置食品车维修、保养时,防止厢体下落的撑杆或其他可靠的机械锁止装置 (见4.4.9): -增加了食品车支腿机构在处于收回位置时,不应超出食品车厢体总宽度(见4.5.5): 一增加了支腿应设有黑黄相间反光条,其支腿盘应为红色(见4.5.6): 一增加了食品车控制装置应设置便于夜间操作的照明装置(见4.6.3): 增加了厢体内、外应有控制厢体升、降的装置,内、外控制装置应能互锁(见4.6.4): 增加了食品车驾驶室内应设置显示支腿机构未完全收回的指示灯(见4.6.5): 增加了采用自动变速器的食品车应设有确保换挡准确的限制机构,防止前进挡与倒档直接转换 (见4.6.6): 增加了食品车驾驶室内应设有显示取力装置工作状态的指示灯(见4.6.7): 增加了机动性能的要求(见4.9): -增加了环保要求(见4.10): 增加了食品车应设有控制油泵取力装置结合和分离的装置(见4.11.7): 增加了照明的要求(见4.12): 增加了应急装置的要求(见4.13): 增加了可靠性的要求(见4.14):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批准。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2

MH/T 6016—XXXX 2 前 言 本标准按《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代替《飞机食品车》MH/T 6016-1999,与 MH/T 6016-199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由原来的《飞机食品车》修改为《航空食品车》; ——1 范围,增加了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的电动式航空食品车; ——增加了食品车的行驶状态时,高度应不超过 4 m(见 4.1.12); ——增加了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 向轴轴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 20%;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 25%(见 4.1.11); ——增加了食品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应符合 EN 1915-1 的规定(见 4.1.13); ——增加了安全要求(见 4.2) ——增加了电动式食品车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 4.2.2); ——增加了续驶里程要求及试验方法(见 4.2.2.5); ——修改为平台作业高度,由原 1 500 mm~5 800 mm,修改为前平台作业高度应满足所服务机型的 要求(见 4.3.2); ——增加了前平台上安装工作照明灯(见 4.3.6); ——增加了前平台宜设置左右全程移动的活动平台(见 4.3.10); ——增加了厢体承载能力的要求(见 4.4.10); ——增加了厢体内部尺寸的约束(见 4.4.11,4.4.12); ——增加了厢体下部应设置食品车维修、保养时,防止厢体下落的撑杆或其他可靠的机械锁止装置 (见 4.4.9); ——增加了食品车支腿机构在处于收回位置时,不应超出食品车厢体总宽度(见 4.5.5); ——增加了支腿应设有黑黄相间反光条,其支腿盘应为红色(见 4.5.6); ——增加了食品车控制装置应设置便于夜间操作的照明装置(见 4.6.3); ——增加了厢体内、外应有控制厢体升、降的装置,内、外控制装置应能互锁(见 4.6.4); ——增加了食品车驾驶室内应设置显示支腿机构未完全收回的指示灯(见 4.6.5); ——增加了采用自动变速器的食品车应设有确保换挡准确的限制机构,防止前进挡与倒档直接转换 (见 4.6.6); ——增加了食品车驾驶室内应设有显示取力装置工作状态的指示灯(见 4.6.7); ——增加了机动性能的要求(见 4.9); ——增加了环保要求(见 4.10); ——增加了食品车应设有控制油泵取力装置结合和分离的装置(见 4.11.7); ——增加了照明的要求(见 4.12); ——增加了应急装置的要求(见 4.13); ——增加了可靠性的要求(见 4.14);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批准。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MH/T 6016-XXXX 本标准起草单位: 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起草人: 3

MH/T 6016—XXXX 3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MH/T 6016-XXXX 航空食品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食品车(以下简称食品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志、使 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食品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5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4094电动式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7935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2536汽车滑行试验方法 GB/T12544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12543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12673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T12674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T12678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GB/T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JB/T5943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T484汽车油漆涂层。 QC/T625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M/T0023机动工业车辆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 GB20891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AHW910车辆周围作业噪声的规定 GB/T18385电动式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18488电动式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技术条件 GJB150.3A军用装备试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3部分:高温试验 GJB150.4A军用装备试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4部分:低温试验 AHM915标准控制(Standard Controls) EN1915-1航空地面支持设备 一一般要求一第一部分:基本安全要求(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 -General requirements-Part 1: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航空食品车Aviation catering vehicle 4

MH/T 6016—XXXX 4 航空食品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食品车(以下简称食品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志、使 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食品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4094 电动式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7935 液压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2536 汽车滑行试验方法 GB/T 12544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 12543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T 12674 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T 12678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JB/T 5943 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T 625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MH/T 0023机动工业车辆 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 GB 20891 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AHM 910 车辆周围作业噪声的规定 GB/T 18385 电动式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488 电动式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技术条件 GJB 150.3A 军用装备试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3部分:高温试验 GJB 150.4A 军用装备试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4部分:低温试验 AHM 915 标准控制(Standard Controls) EN 1915-1航空地面支持设备——一般要求——第一部分:基本安全要求(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 ——General requirements——Part 1: 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航空食品车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Aviation catering vehicle

MH/T 6016-XXXX 用于机场为飞机上旅客配送航空食品的地面特种车辆。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食品车所有外购件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4.1.2食品车的焊接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 4.1.3食品车的油漆涂层应符合QC/T484的规定。 4.1.4食品车零部件的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C/T625的规定。 4.1.5食品车采用铆接工艺装配时,铆钉应排列整齐,无歪斜、压伤、松动和头部残缺等现象,所有部 位应无锐边或锐角。 4.1.6食品车各连接件、紧固件应连接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4.1.7食品车油路、气路系统管路及电器安装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 涉。 4.1.8食品车应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4.1.9食品车的电气设备各导线端子应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识。 4.1.10食品车的操作、保养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4.1.11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向轴轴 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20%: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25%。 4.1.12食品车的行驶状态时,高度应不超过4m。 4.2安全要求 4.2.1基本安全要求 4.2.1.1食品车应配备容量8kg的灭火器,置于驾驶室内或车体上,便于取放。 4.2.1.2食品车倒车和升降车厢时应配备自动声光报警装置。 4.2.1.3食品车的前平台应设置能锁止、可调节的护栏,不应采用插拔式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100 m。护栏应能承受900N的侧向力,在该力作用下,最大侧向位移量不应超过护栏高度的1/48。 4.2.1.4食品车底盘前、后桥有减震装置,应设置支腿,并设有安全互锁装置,在支腿机构未复位时, 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5食品车前平台前缘应设有接近飞机保护系统,当前缘距飞机小于100mm时,前平台应停止前 伸。 4.2.1.6食品车应设置安全互锁装置,前平台未完全收回时,车厢不能升降。 4.2.1.7食品车应设有取力器结合保护装置,在取力器未分离时,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8食品车支腿机构应与车厢升降装置互锁。 4.2.1.9食品车装有自动变速器底盘的食品车只有档位处于空档时,发动机才能启动。 4.2.1.10食品车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C型低光强度航空障碍灯,厢体顶应喷涂黄色。 4.2.1.11食品车电气线路距燃油箱外表面及燃油管应大于200mm,电气线路必须与燃油管交叉或平 行布置时,应有安全措施,保证局部电气短路打火时不会引发油管失火。 4.2.1.12食品车电器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在整车起动线路中设有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 4.2.2电动式食品车 4.2.2.1一般要求 5

MH/T 6016—XXXX 5 用于机场为飞机上旅客配送航空食品的地面特种车辆。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食品车所有外购件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4.1.2 食品车的焊接应符合 JB/T 5943 的规定。 4.1.3 食品车的油漆涂层应符合 QC/T 484 的规定。 4.1.4 食品车零部件的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QC/T 625 的规定。 4.1.5 食品车采用铆接工艺装配时,铆钉应排列整齐,无歪斜、压伤、松动和头部残缺等现象,所有部 位应无锐边或锐角。 4.1.6 食品车各连接件、紧固件应连接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4.1.7 食品车油路、气路系统管路及电器安装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 涉。 4.1.8 食品车应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4.1.9 食品车的电气设备各导线端子应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识。 4.1.10 食品车的操作、保养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4.1.11 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向轴轴 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 20 %;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 25 %。 4.1.12 食品车的行驶状态时,高度应不超过 4 m。 4.2 安全要求 4.2.1 基本安全要求 4.2.1.1 食品车应配备容量 8 kg 的灭火器,置于驾驶室内或车体上,便于取放。 4.2.1.2 食品车倒车和升降车厢时应配备自动声光报警装置。 4.2.1.3 食品车的前平台应设置能锁止、可调节的护栏,不应采用插拔式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于 1 100 mm。护栏应能承受 900 N 的侧向力,在该力作用下,最大侧向位移量不应超过护栏高度的 1/48。 4.2.1.4 食品车底盘前、后桥有减震装置,应设置支腿,并设有安全互锁装置,在支腿机构未复位时, 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5 食品车前平台前缘应设有接近飞机保护系统,当前缘距飞机小于 100 mm 时,前平台应停止前 伸。 4.2.1.6 食品车应设置安全互锁装置,前平台未完全收回时,车厢不能升降。 4.2.1.7 食品车应设有取力器结合保护装置,在取力器未分离时,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8 食品车支腿机构应与车厢升降装置互锁。 4.2.1.9 食品车装有自动变速器底盘的食品车只有档位处于空档时,发动机才能启动。 4.2.1.10 食品车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 C 型低光强度航空障碍灯,厢体顶应喷涂黄色。 4.2.1.11 食品车电气线路距燃油箱外表面及燃油管应大于 200 mm,电气线路必须与燃油管交叉或平 行布置时,应有安全措施,保证局部电气短路打火时不会引发油管失火。 4.2.1.12 食品车电器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在整车起动线路中设有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 4.2.2 电动式食品车 4.2.2.1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一般要求

MH/T 6016-XXXX 4.2.2.1.1电动式牵引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T4094的规定。 4.2.2.1.2当人员接近动力蓄电池箱和高压部件(最大工作电压高于25V(AC)或60V(DC)的食品 车)时,应能看见“高压危险”警示标记,且动力蓄电池箱应清晰可见地注明动力蓄电池的化学类型。 4.2.2.1.3电动式食品车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应经过至少两个步骤的操作。应设置 机械式电源切断装置,防止未经允许的人员开动电动式食品车。 4.2.2.1.4电动式食品车断电后,驱动系统应只能通过正常的电源接通程序重新启动。 4.2.2.1.5电动式食品车应设有充电止动互锁装置。 4.2.2.1.6电动式食品车操作台上设置明显的工作状态信号显示装置。 4.2.2.1.7电动式食品车采用电压大于60V蓄电池组时,其动力系统应与底盘隔离,蓄电池外壳到底 盘的泄漏电流应不超过20mA。 4.2.2.1.8电动式食品车应设有独立于控制系统的座位切断开关,在驾驶员离开驾驶位(3~5)s内 应能自动断开行驶主回路。 4.2.2.1.9电动式食品车行驶电机和转向电机回路应设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在电流过大时,断开动力 蓄电池至少一个电极。 4.2.2.1.10电动式食品车在驾驶员手可触及的位置设置一个红色蘑菇型主电源紧急断开开关。 4.2.2.1.11电动式食品车的动力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线回路设计,当辅助电路与动力系统有电联接时, 应防止辅助电路电压过高。 4.2.2.1.12电动式食品车的所有电气部件(包括线束)应固定可靠,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4.2.2.1.13电动式食品车电缆联接器应与动力电缆相匹配并压接牢固,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P55。 电压不小于60V(DC)的电缆联接器应有锁止装置。 4.2.2.1.14动力蓄电池的剩余电量达到下限值时,应有警示显示(例如:发出声、光信号),且应保 证: a)电动式食品车驶至充电区域(行驶距离不低于1km): b)照明供电。 4.2.2.1.15在食品车起步或慢速接近飞机时应当对接平稳、避免冲击接近部位。 4.2.2.2绝缘性 4.2.2.2.1电动式食品车电机绝缘等级应不低于H级。 4.2.2.2.2电动式食品车电机的任何部件都不应使用硅树脂材料。 4.2.2.2.3电动式食品车在绝缘等级限定温度下工作,漆包线的电气和机械性能不应降低,即使在规 定工作制下连续工作,漆包线也不应丧失绝缘性。 4.2.2.2.4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其余电气设备 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kQ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 4.2.2.3蓄电池箱 4.2.2.3.1。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应置于有盖板的蓄电池箱内,金属盖板与蓄电池的带电零部件的间距 应不小于30m。 4.2.2.3.2电动式食品车在盖板上300mm×300mm面积上施加980N的力时,盖板与接线端面不应发 生接触。盖板在正常使用时应盖紧,不会出现移动。 4.2.2.3.3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箱、盖板应设置适当的通风孔,以防因气体积聚形成危险。 4.2.2.3.4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箱的内表面应能抗电解质的化学腐蚀。蓄电池箱应采取措施,防止电 解质流到地面上。 4.2.2.3.5电动式食品车可拆装的蓄电池箱应便于拆装。 6

MH/T 6016—XXXX 6 4.2.2.1.1 电动式牵引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 GB/T 4094 的规定。 4.2.2.1.2 当人员接近动力蓄电池箱和高压部件(最大工作电压高于 25 V(AC)或 60 V(DC)的食品 车)时,应能看见“高压危险”警示标记,且动力蓄电池箱应清晰可见地注明动力蓄电池的化学类型。 4.2.2.1.3 电动式食品车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应经过至少两个步骤的操作。应设置 机械式电源切断装置,防止未经允许的人员开动电动式食品车。 4.2.2.1.4 电动式食品车断电后,驱动系统应只能通过正常的电源接通程序重新启动。 4.2.2.1.5 电动式食品车应设有充电止动互锁装置。 4.2.2.1.6 电动式食品车操作台上设置明显的工作状态信号显示装置。 4.2.2.1.7 电动式食品车采用电压大于 60 V 蓄电池组时,其动力系统应与底盘隔离,蓄电池外壳到底 盘的泄漏电流应不超过 20 mA。 4.2.2.1.8 电动式食品车应设有独立于控制系统的座位切断开关,在驾驶员离开驾驶位(3~5)s 内 应能自动断开行驶主回路。 4.2.2.1.9 电动式食品车行驶电机和转向电机回路应设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在电流过大时,断开动力 蓄电池至少一个电极。 4.2.2.1.10 电动式食品车在驾驶员手可触及的位置设置一个红色蘑菇型主电源紧急断开开关。 4.2.2.1.11 电动式食品车的动力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线回路设计,当辅助电路与动力系统有电联接时, 应防止辅助电路电压过高。 4.2.2.1.12 电动式食品车的所有电气部件(包括线束)应固定可靠,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4.2.2.1.13 电动式食品车电缆联接器应与动力电缆相匹配并压接牢固,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 电压不小于 60 V(DC)的电缆联接器应有锁止装置。 4.2.2.1.14 动力蓄电池的剩余电量达到下限值时,应有警示显示(例如:发出声、光信号),且应保 证: a) 电动式食品车驶至充电区域(行驶距离不低于 1 km); b) 照明供电。 4.2.2.1.15 在食品车起步或慢速接近飞机时应当对接平稳、避免冲击接近部位。 4.2.2.2 绝缘性 4.2.2.2.1 电动式食品车电机绝缘等级应不低于 H 级。 4.2.2.2.2 电动式食品车电机的任何部件都不应使用硅树脂材料。 4.2.2.2.3 电动式食品车在绝缘等级限定温度下工作,漆包线的电气和机械性能不应降低,即使在规 定工作制下连续工作,漆包线也不应丧失绝缘性。 4.2.2.2.4 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0 Ω 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其余电气设备 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 kΩ 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 4.2.2.3 蓄电池箱 4.2.2.3.1 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应置于有盖板的蓄电池箱内,金属盖板与蓄电池的带电零部件的间距 应不小于 30 mm。 4.2.2.3.2 电动式食品车在盖板上 300 mm×300 mm 面积上施加 980 N 的力时,盖板与接线端面不应发 生接触。盖板在正常使用时应盖紧,不会出现移动。 4.2.2.3.3 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箱、盖板应设置适当的通风孔,以防因气体积聚形成危险。 4.2.2.3.4 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箱的内表面应能抗电解质的化学腐蚀。蓄电池箱应采取措施,防止电 解质流到地面上。 4.2.2.3.5 电动式食品车可拆装的蓄电池箱应便于拆装。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MH/T 6016-XXXX 4.2.2.3.6铅酸电池外的蓄电池应配置电池管理系统和在线绝缘检测装置。 4.2.2.4电机 4.2.2.4.1电动式食品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应符合GB/T18488的规定。 4.2.2.4.2电动式食品车行驶电机应采用S260min或S1工作制:电机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 4.2.2.4.3电动式食品车如果选用转向电机,则应采用S230min、S260min或S1工作制,其防护 等级应不低于IP55。转向电机应能保证所受综合应力和温升不应引起任何部件失效和过度变形。 4.2.2.4.4电动式食品车需要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行驶时,应设置电机换向保护装置,确保只有在 电动式食品车停车时才能够实现电机换向。 4.3前平台 4.3.1前平台由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3.2前平台作业高度应满足所服务机型的要求。 4.3.3前平台活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无阻卡现象,并能在任何位置可靠地制动。 4.3.4前平台地板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可承受设计载荷。 4.3.5前平台上应醒目地注明额定载荷。 4.3.6前平台上安装工作照明灯。 4.3.7前平台固定部分的设计应能承受大于600kg的均布载荷,其中包括前平台活动部分应能承受大 于350kg的均布载荷。 4.3.8前平台活动部分前后伸缩最大行程为600mm。 4.3.9前平台活动部分设置成左右移动,前平台宽度应为(800~1200)mm。 4.3.10前平台宜设置左右全程移动的活动平台。 4.3.11前平台前端应设置缓冲装置,前平台在水平方向完全收回时,前平台与飞机对接区域正下方 300mm范围内应无部件及其他障碍物。 4.3.12前平台前缘和护栏的设计应适于飞机的轮廓,与飞机机身接触后出现的间隙应不大于150m, 护栏应不影响开启飞机舱门。 4.4车厢 4.4.1车厢内地板应平整、防滑,可承受设计载荷:车厢内所有装饰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要求,其 结构易于清洁。 4.4.2车厢内两壁应设置固定餐车的装置,并设置扶手,供作业人员使用。 4.4.3车厢尾部应设置扶梯和把手,保证车厢下降到最低位置时,方便工作人员能上下。 4.4.4车厢内应设置工作照明灯。 4.4.5车厢前后应设置内、外方便开启、关闭且锁止可靠的门。 4.4.6车厢与前平台应设置同时升降的锁定销。 4.4.7车厢内应醒目地注明车厢的额定载荷。 4.4.8车厢内侧壁应设置适当的防护装置。 4.4.9车厢下部应设置食品车维修、保养时防止车厢下落的撑杆或其他可靠的机械锁止装置。 4.4.10车厢底板承载3000N/m2时,其弹性变形量小于6mm,且不出现永久变形。 4.4.11车厢内部高度大于1900m。 4.4.12车厢内部有效宽度应不小于2300mm。 4.4.13食品车升降叉架在额定载荷下,车厢上升时能在任何位置可靠制动,制动后15mi,车厢下 沉量平均值不应超过20m。 7

MH/T 6016—XXXX 7 4.2.2.3.6 铅酸电池外的蓄电池应配置电池管理系统和在线绝缘检测装置。 4.2.2.4 电机 4.2.2.4.1 电动式食品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应符合 GB/T 18488 的规定。 4.2.2.4.2 电动式食品车行驶电机应采用 S2 60 min 或 S1 工作制;电机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 4.2.2.4.3 电动式食品车如果选用转向电机,则应采用 S2 30 min、S2 60 min 或 S1 工作制,其防护 等级应不低于 IP55。转向电机应能保证所受综合应力和温升不应引起任何部件失效和过度变形。 4.2.2.4.4 电动式食品车需要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行驶时,应设置电机换向保护装置,确保只有在 电动式食品车停车时才能够实现电机换向。 4.3 前平台 4.3.1 前平台由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3.2 前平台作业高度应满足所服务机型的要求。 4.3.3 前平台活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无阻卡现象,并能在任何位置可靠地制动。 4.3.4 前平台地板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可承受设计载荷。 4.3.5 前平台上应醒目地注明额定载荷。 4.3.6 前平台上安装工作照明灯。 4.3.7 前平台固定部分的设计应能承受大于 600 kg 的均布载荷,其中包括前平台活动部分应能承受大 于 350 kg 的均布载荷。 4.3.8 前平台活动部分前后伸缩最大行程为 600 mm。 4.3.9 前平台活动部分设置成左右移动,前平台宽度应为(800~1 200)mm。 4.3.10 前平台宜设置左右全程移动的活动平台。 4.3.11 前平台前端应设置缓冲装置,前平台在水平方向完全收回时,前平台与飞机对接区域正下方 300mm 范围内应无部件及其他障碍物。 4.3.12 前平台前缘和护栏的设计应适于飞机的轮廓,与飞机机身接触后出现的间隙应不大于 150 mm, 护栏应不影响开启飞机舱门。 4.4 车厢 4.4.1 车厢内地板应平整、防滑,可承受设计载荷;车厢内所有装饰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要求,其 结构易于清洁。 4.4.2 车厢内两壁应设置固定餐车的装置,并设置扶手,供作业人员使用。 4.4.3 车厢尾部应设置扶梯和把手,保证车厢下降到最低位置时,方便工作人员能上下。 4.4.4 车厢内应设置工作照明灯。 4.4.5 车厢前后应设置内、外方便开启、关闭且锁止可靠的门。 4.4.6 车厢与前平台应设置同时升降的锁定销。 4.4.7 车厢内应醒目地注明车厢的额定载荷。 4.4.8 车厢内侧壁应设置适当的防护装置。 4.4.9 车厢下部应设置食品车维修、保养时防止车厢下落的撑杆或其他可靠的机械锁止装置。 4.4.10 车厢底板承载 3 000 N/m²时,其弹性变形量小于 6 mm,且不出现永久变形。 4.4.11 车厢内部高度大于 1 900 mm。 4.4.12 车厢内部有效宽度应不小于 2 300 mm。 4.4.13 食品车升降叉架在额定载荷下,车厢上升时能在任何位置可靠制动,制动后 15 min,车厢下 沉量平均值不应超过 20 mm。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MH/T 6016-XXXX 4.4.14食品车在额定载荷下,车厢升降速度宜为(80~150)mm/s。 4.5支腿机构 4.5.1食品车在升降作业、支腿机构在收放动作时,工作应平稳、可靠、无卡滞现象,无爬行、振颤、 冲击及驱动功率异常增大等现象,微动性能良好。 4.5.2食品车至少有四个支腿机构。 4.5.3食品车支腿机构应具有锁止功能。在行驶状态下,支腿机构不应伸出。 4.5.4食品车在工作升降作业时,支腿机构最大位移量应不大于5m。 4.5.5食品车支腿机构在处于收回位置时,不应超出食品车厢体总宽度。 4.5.6食品车支腿应设有黑黄相间反光条,其支腿底盘应为红色。 4.6控制装置 4.6.1食品车控制功能动作的操纵装置应至少两套,一套安装在车厢内前部,其它操纵装置应安装在 便于操作和紧急处置的位置。 4.6.2食品车两套操纵台均应有紧急停止按钮。 4.6.3食品车控制装置应设置便于夜间操作的照明装置。 4.6.4食品车车厢内、外应有控制车厢升、降的装置,内、外控制装置应能互锁 4.6.5食品车驾驶室内应设置显示支腿机构未完全收回的指示灯。 4.6.6自动变速器的食品车应设有确保换挡准确的限制机构,防止前进挡与倒档直接转换。 4.6.7食品车驾驶室内应设有显示取力装置工作状态的指示灯。 4.6.8食品车控制装置的操作图形符号应符合MH/T0023的规定。 4.7结构安全系数 4.7.1食品车的前平台及升降机构等重要承载部件所用的塑性材料,按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计算,结 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 4.7.2食品车的前平台及升降机构等重要承载部件所用的非塑性材料,按材料最小强度极限计算,结 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4.7.3确定结构安全系数的设计应力,是食品车在额定载荷下作业,结构件内所产生的最大应力值: 设计应力还应考虑到应力集中及动力载荷的影响,如下式所示: S= (o1+o2+03)f·f2 …….(1) 式中: S一结构安全系数: 在4.6.1中所述的材料最低屈服强度或在4.6.2中所述材料最小强度极限,MP 01 由结构质量产生的应力,MPa: 02 由额定载荷产生的应力,MPa: ● 由附加载荷产生的应力,MPa: f 应力集中系数: f -动力载荷系数: £、f的数值可通过对样车的试验应力分析确定,或取f1≥1.10,f2≥1.25。 4.8稳定性

MH/T 6016—XXXX 8 4.4.14 食品车在额定载荷下,车厢升降速度宜为(80~150)mm/s。 4.5 支腿机构 4.5.1 食品车在升降作业、支腿机构在收放动作时,工作应平稳、可靠、无卡滞现象,无爬行、振颤、 冲击及驱动功率异常增大等现象,微动性能良好。 4.5.2 食品车至少有四个支腿机构。 4.5.3 食品车支腿机构应具有锁止功能。在行驶状态下,支腿机构不应伸出。 4.5.4 食品车在工作升降作业时,支腿机构最大位移量应不大于 5 mm。 4.5.5 食品车支腿机构在处于收回位置时,不应超出食品车厢体总宽度。 4.5.6 食品车支腿应设有黑黄相间反光条,其支腿底盘应为红色。 4.6 控制装置 4.6.1 食品车控制功能动作的操纵装置应至少两套,一套安装在车厢内前部,其它操纵装置应安装在 便于操作和紧急处置的位置。 4.6.2 食品车两套操纵台均应有紧急停止按钮。 4.6.3 食品车控制装置应设置便于夜间操作的照明装置。 4.6.4 食品车车厢内、外应有控制车厢升、降的装置,内、外控制装置应能互锁 4.6.5 食品车驾驶室内应设置显示支腿机构未完全收回的指示灯。 4.6.6 自动变速器的食品车应设有确保换挡准确的限制机构,防止前进挡与倒档直接转换。 4.6.7 食品车驾驶室内应设有显示取力装置工作状态的指示灯。 4.6.8 食品车控制装置的操作图形符号应符合 MH/T 0023 的规定。 4.7 结构安全系数 4.7.1 食品车的前平台及升降机构等重要承载部件所用的塑性材料,按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计算,结 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2。 4.7.2 食品车的前平台及升降机构等重要承载部件所用的非塑性材料,按材料最小强度极限计算,结 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5。 4.7.3 确定结构安全系数的设计应力,是食品车在额定载荷下作业,结构件内所产生的最大应力值; 设计应力还应考虑到应力集中及动力载荷的影响,如下式所示:   1 2 3 1 2 f f S          ........................ (1) 式中: S——结构安全系数; σ ——在4.6.1中所述的材料最低屈服强度或在4.6.2中所述材料最小强度极限,MPa; σ 1——由结构质量产生的应力,MPa; σ 2——由额定载荷产生的应力,MPa; σ 3——由附加载荷产生的应力,MPa; f1——应力集中系数; f2——动力载荷系数; f1 、f2的数值可通过对样车的试验应力分析确定,或取f1 ≥1.10,f2≥1.25。 4.8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稳定性

MH/T 6016-XXXX 4.8.1食品车置于坚固的水平地面上,放支腿固定,车厢均布承载1.25倍额定载荷,上升至最高位置 时,应足够稳定。 4.8.2食品车在空载且车厢处于最高位置,且抗倾翻力矩为1.2倍的倾翻力矩时,应能承受不小于 75km/h的风速。风速按公式(2)、公式(3)计算。 2 式中: V—一风速,m/s: p—一风力压强,Pa: p一空气密度,按1.293kg/m3计算。 p12 mg S·H+S,●H,+Sn●H ····.(3) 式中: L一食品车倾翻距,m: m一整车整备质量,kg: g一标准重力加速度,按9.8m/s计算: S一车厢侧面积,m2: 一车厢侧面形心离地高度,m: S一驾驶室侧面积,m2: 一驾驶室侧面形心离地高度,m: S一其他迎风部件侧面积,m2: 一其他迎风部件侧面形心离地高度,m。 4.9机动性能 4.9.1食品车的接近角、离去角应不小于5°,纵向通过角应不小于3°。 4.9.2食品车的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160mm。 4.9.3食品车应能在通道圆内通过,且其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 时的食品车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不得大于0.8m。 注: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为25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m 4.9.4食品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小于25km/h。 4.9.5食品车最低稳定车速应不大于5km/h稳定行驶,低速行驶时应平稳、无冲击。 4.9.6食品车的加速性能和滑行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4.9.7食品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4.9.8电动式食品车额定载荷状态、动力蓄电池满电量时,应能以最高车速连续行驶30mi,且电动 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等不应出现过热现象。 4.9.9电动式食品车满载续驶里程应不小于40km。 4.9.10电动式食品车的续航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且样车在检测中的停机次数应不超过3次,总停车 时间应不超过15min。 注:续航能力是指电动式食品车在动力蓄电池充满电的状态下,以一定的作业工况,能连续行驶的 最大距离和最大作业量之和。 9

MH/T 6016—XXXX 9 4.8.1 食品车置于坚固的水平地面上,放支腿固定,车厢均布承载 1.25 倍额定载荷,上升至最高位置 时,应足够稳定。 4.8.2 食品车在空载且车厢处于最高位置,且抗倾翻力矩为 1.2 倍的倾翻力矩时,应能承受不小于 75km/h 的风速。风速按公式(2)、公式(3)计算。  p V 2  ....................................... (2) 式中: V ——风速,m/s; p ——风力压强,Pa; ρ ——空气密度,按1.293 kg/m³计算。 S H S H Sn Hn L mg p        2 1 1 2 2 1. ........................... (3) 式中: L—食品车倾翻距,m; m—整车整备质量,kg; g—标准重力加速度,按9.8 m/s2计算; S1—车厢侧面积,m²; H1—车厢侧面形心离地高度,m; S2—驾驶室侧面积, m²; H2—驾驶室侧面形心离地高度,m; Sn—其他迎风部件侧面积,m²; Hn—其他迎风部件侧面形心离地高度,m。 4.9 机动性能 4.9.1 食品车的接近角、离去角应不小于 5°,纵向通过角应不小于 3°。 4.9.2 食品车的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 160 mm。 4.9.3 食品车应能在通道圆内通过,且其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 时的食品车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 不得大于 0.8 m。 注:通道圆的外圆直径 D1为 25 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 D2为 10.6 m 4.9.4 食品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小于 25 km/h。 4.9.5 食品车最低稳定车速应不大于 5 km/h 稳定行驶,低速行驶时应平稳、无冲击。 4.9.6 食品车的加速性能和滑行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4.9.7 食品车制动性能应符合 GB 7258 的要求。 4.9.8 电动式食品车额定载荷状态、动力蓄电池满电量时,应能以最高车速连续行驶 30 min,且电动 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等不应出现过热现象。 4.9.9 电动式食品车满载续驶里程应不小于 40 km。 4.9.10 电动式食品车的续航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且样车在检测中的停机次数应不超过 3 次,总停车 时间应不超过 15 min。 注:续航能力是指电动式食品车在动力蓄电池充满电的状态下,以一定的作业工况,能连续行驶的 最大距离和最大作业量之和。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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