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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开香港少量而昂贵的海鲜不谈,三文鱼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鱼类。这种鱼在淡 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长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觅食3至7年 之后(按鱼种类而别),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钓了的,就会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 从不出错。 回到了出生的河床 之后, 鱼就会死的 鱼既曾在大海中搏 斗,气力甚大,在回归时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际,鱼拼命跳; 半途就往往弄得遍体麟伤,鱼肉变质,市场价值下降。所以捕钓三文鱼的人要在 海中或离河流入口上游不太远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钓二文角费用很高 一些角不在一个周定地占逗留多口。但在河可 口的必经之地,用网捕 足却易如反掌 。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条只有 几尺宽的鱼梯 (Fish Ladder),让鱼只能从鱼梯上河,那么回归的鱼就成了网 中鱼。但问题是,若任人随意在河口捕鱼,很容易捕得过多,使鱼越来越少。若 三文鱼的生产是私营的,那么为着要图利的缘故,养鱼者必会顾虑到将来的生产, 捕捉会有分计,而孵养小鱼也会费心思。但若私营者要在河口捕鱼,河口的产权 谁属?就算河口是私产,我们又怎能决定私营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鱼?进河的 鱼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渔业私产化,方法是很简单的。第一、让河口的捕鱼权利作为私有: 第二、让河鱼的产权作私有,第三、禁止渔民在海中下网捕三文鱼。此法一行, 三文鱼的产量一定激增,捕鱼的费用大幅度下降,而色的市价会起码下隆一半以 L 是专安1左汇任研究后公认的效果。但现有的一般渔业亚民的 基于古老的“海鱼 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 加上渔船 左右,不仅对在河口捕钓有多种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费用 最低的捕钓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产的矛盾要比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鱼产既非私有,船主与渔民各有各的 立场。前者要减少渔船牌照,后者要减少渔民的数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劳力的 捕鱼方法。 于是乎公会对立,各执一词,结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钓的费用。费用 增加,捕获的鱼就当然减少,这正投要保护鱼类的压力团体的所好。受害的就是 消费者。 我前面提及的“资本家”,是有名的私营林业公司,在美国西北部拥有大量林地, 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70年代初期,他们在华盛顿州以南的俄勒冈州,实验 解养二文角,关出大海长大、任人捕钓。他门只希望有5%以上的角会同归 但私养出海的结果,仍能生存或漏网而回的 却在 15 他们选的品种 不吃钓饵的三文鱼(却任人在海上网捕);自建鱼梯(不霸占河口):在鱼鳍 作记号:用私有的水道放鱼出海。换言之,他们的私产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 的权利。在孵养小鱼的过程中,他们以暖水加速鱼的成长,给小鱼做过几种免疫 手续。到后来,他们竞设计用大船浮于海,让回归的鱼游进船里去。 以少许的私产保障而养鱼千里,盈利大有可观:有两三家公司就也跟着在俄勒冈 州打主意 这个可以肯定成功的渔业革命,却引起 场大官司 虽然渔民及船主 会因这些私养的鱼群而增加网捕,但长此下去,鱼价的必然下降对他们是有害的 私养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钓的费用低很多:就算是私养者任人在海中捕钓,但只 要市价下隆1/3左右,在公海捕钓的费用就会“禁止”浦钓的行为。所以渔民 撇开香港少量而昂贵的海鲜不谈,三文鱼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鱼类。这种鱼在淡 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长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觅食 3 至 7 年 之后(按鱼种类而别),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钓了的,就会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 从不出错。回到了出生的河床,产卵之后,鱼就会死的。三文鱼既曾在大海中搏 斗,气力甚大,在回归时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际,鱼拼命跳, 半途就往往弄得遍体麟伤,鱼肉变质,市场价值下降。所以捕钓三文鱼的人要在 海中或离河流入口上游不太远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钓三文鱼,费用很高——这些鱼不会在一个固定地点逗留多日。但在河 口的必经之地,用网捕捉却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条只有 几尺宽的鱼梯( Fish Ladder ),让鱼只能从鱼梯上河,那么回归的鱼就成了网 中鱼。但问题是,若任人随意在河口捕鱼,很容易捕得过多,使鱼越来越少。若 三文鱼的生产是私营的,那么为着要图利的缘故,养鱼者必会顾虑到将来的生产, 捕捉会有分寸,而孵养小鱼也会费心思。但若私营者要在河口捕鱼,河口的产权 谁属?就算河口是私产,我们又怎能决定私营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鱼?进河的 鱼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渔业私产化,方法是很简单的。第一、让河口的捕鱼权利作为私有; 第二、让河鱼的产权作私有,第三、禁止渔民在海中下网捕三文鱼。此法一行, 三文鱼的产量一定激增,捕鱼的费用大幅度下降,而鱼的市价会起码下降一半以 上——这些都是专家们在近年研究后公认的效果。但现有的一般渔业法例,都是 基于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加上渔船的拥有者及渔民的不断 左右,不仅对在河口捕钓有多种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费用 最低的捕钓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产的矛盾要比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鱼产既非私有,船主与渔民各有各的 立场。前者要减少渔船牌照,后者要减少渔民的数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劳力的 捕鱼方法。于是乎公会对立,各执一词,结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钓的费用。费用 增加,捕获的鱼就当然减少,这正投要保护鱼类的压力团体的所好。受害的就是 消费者。 我前面提及的“资本家”,是有名的私营林业公司,在美国西北部拥有大量林地, 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 70 年代初期,他们在华盛顿州以南的俄勒冈州,实验 孵养三文鱼,送出大海长大、任人捕钓。他们只希望有 5 %以上的鱼会回归; 但私养出海的结果,仍能生存或漏网而回的,却在 15 %以上。他们选的品种是 不吃钓饵的三文鱼(却任人在海上网捕);自建鱼梯(不霸占河口):在鱼鳍上 作记号;用私有的水道放鱼出海。换言之,他们的私产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 的权利。在孵养小鱼的过程中,他们以暖水加速鱼的成长,给小鱼做过几种免疫 手续。到后来,他们竟设计用大船浮于海,让回归的鱼游进船里去。 以少许的私产保障而养鱼千里,盈利大有可观;有两三家公司就也跟着在俄勒冈 州打主意。这个可以肯定成功的渔业革命,却引起一场大官司。虽然渔民及船主 会因这些私养的鱼群而增加网捕,但长此下去,鱼价的必然下降对他们是有害的。 私养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钓的费用低很多;就算是私养者任人在海中捕钓,但只 要市价下降 1/3 左右,在公海捕钓的费用就会“禁止”捕钓的行为。所以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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