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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求典孕孕哲学社会科学版 是伦理学界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①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允 许原则”,针对生命伦理学领域中诸问题的多元化语境,做出了具有较强适用性的解决医患双方道德分歧 的论证,在国际生命伦理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当下我国伦理学界对生命伦理学研 究还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通过研究借鉴西方成熟的理论,对于我们探寻有中国特色的处理多元化语境下医 患冲突的伦理原则与现实对策,具有积极的意义。 、允许原则提出的语境 20世纪以来,传统宗教对西方社会的约束逐步削弱,社会呈现多元的价值取向。二战期问德国纳粹和 日本731进行的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以及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几起引发强烈道德谴责的人体试验,让 人们开始关注医学科研中受试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医学需要进步和发展,如何缓解医学的进步与人体试 验中受试者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否可以为了攀登医学高峰和多数人的健康利益而牺牲极少数弱势人群 的生命健康?高新医学技术能否应用以及如何分配这种稀缺的卫生资源?诸如此类的伦理难题不断冲击 着人们的道德观,并迫切需要提供权威的指导。受益于《贝尔蒙报告》解决医学科研中伦理难题的启发以 及临床实践中渴望解决道德分歧的普遍诉求,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TomL. Beauchamp)和丘卓斯 (又译为查瑞斯, James F. childress9在1979年出版了《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③,该书的“四原则说”为挣扎 在困惑中的人们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说”,是指尊重自主( respect for autonomy)、不伤害( nonmaleficence)、有利或行善 ( beneficence)和公正( Justice)。四个原则源自四种伦理理论④。为了汲取四种伦理理论的精华和避免它们各 自的不足,比彻姆和丘卓斯在具体境遇中采用解释( specification)和平衡( balancing)的方法将四原则用于伦理 决策的指导,并运用罗尔斯所谓的反思平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方法以达到各道德信念的融贯( coherence) 致。四个原则均不享有道德优先权,它们与其他道德要素一样要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下接受比较、修正与调 整。由于“四原则说”在形式上的普适性和内容上的适度弹性,所以“无论人们生活在世界上的什么地方,具有 什么样的社会状况,承继了什么样的文化传统、崇拜何种宗教、信仰哪个主义或坚持哪种意识形态,人们都可 以使用这几条原则来分析和解决生命伦理学问题”⑤。也正是因为“四原则说”的普适性,这四项原则被称为 学伦理学的圣经。比彻姆和丘卓斯超越不同的伦理价值观构建了原则规范层面的道德共识,“就文化意识 形态角度而言,它在一个支离分解的局面下,起了一种路标作用”⑥,但是“四原则说”的缺点也是非常明 第一,“四原则说”过分强调了其普适性。这种形式主义的表达方式导致“四原则说”对具体伦理问题的指导 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当我们阅读原则主义者讨论原则的篇章时看到作者在多种描述方式下,认为行善、自主 或公正,乃是一组相干的道德考量,我们得不到行为的具体指令"⑦,最终造成“四原则说”的形式和内容的 分裂 第二,“四原则说仅关注共同的道德,当人们对于四个原则的理解有差异和冲突的时候,没有提出有效的途 ①恩格尔哈特(H. Tristram Engelhard),194l年生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哲学与医学双博士学位获得者。早年执教于德州大学加尔维 斯教医学人文学研究所、乔治城大学哲学系和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1983年至今,捏任菜斯大学哲学系教授和贝勒医学院医学 系教授。1984年至今,担任《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1994年至今担任《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主编还担任著名的“医学与哲学”系 列丛书和“临床生命伦理学”系列丛书的主编 ②在《生命伦理学基础》第二版中,为了消除混淆恩氏把“自主原媳"重新命名为“允许原则”以更好地表明问题所在并不是关于自 由或自主所具有的某种价值,而是要认识到我们必须通过那些涉及一个共同事业的人们的准许才能获得道德权威。参见(美〕恩 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 ③《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自1979年出版后,已修订5版(1983、1989、1994、200100),被誉为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标准教科书 ④尊重自主源自康德不伤害源自格特行善源自密尔,公止漂自罗尔斯—作者注。 ⑤艾川:(它山之石,可以为错—〈生命伦理学基础》一书的启发》,《医学与哲学》1996年第8期 ⑥[加]许志伟著朱晓红编《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00年第9页 ⑦K. Danner Clouser and Bemand Gert:《对原则主义的批判》《中外医学哲学》199年第2期 万方数据@@1.恩格尔哈特(H.TristramEngelhardt),1941年生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哲学与医学双博士学位获得者。早年执教于德州大学加尔维 斯敦医学人 文学研究所 、乔治城大学哲学系和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1983年至今,担任莱斯大学哲学系教授和贝勒医学院医学 系教授。1984年至今,担任《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1994年至今,担任《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主编,还担任著名的“医学与哲学”系 列丛书和“临床生命伦理学”系列丛书的主编。 @@2.在《生命伦理学基础》第二版中,为了消除混淆,恩氏把“自主原则”重新命名为“允许原则”以更好地表明问题所在并不是关于自 由或自主所 具有的某种 价值,而是要认识到我们必须通过那些涉及一个共同事业的人们的准许才能获得道德权威。参见[美]恩 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页。 @@3.《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自1979年出版后,已修订5版(1983、1989、1994、2001、2009),被誉为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标准教科书。 @@4.尊重自主源自康德,不伤害源自格特,行善源自密尔,公正源自罗尔斯——作者注。 @@5.艾川:《它山之石,可以为错——<生命伦理学基础>一书的启发》,《医学与哲学》1996年第8期。 @@6.[加]许志伟著,朱晓红编:《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9页。 @@7.K.DannerClouserandBernandGert:《对原则主义的批判》,《中外医学哲学》1999年第2期。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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