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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农村社会,是人类农村社会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剥削制度,它是在原始农村社会解体的基础 上产生的。 奴隶制农村社会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率要提高到能够提供剩余 产品的程度。第二,私有制的发展,要达到人们在财产上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提高了劳动生产 率,使劳动者能够生产剩余产品,这样,使剥削成为可能,私有制也逐渐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和氏 族公社的解体,出现了各个家庭间的财产不平等,社会上发生了贫富分化。这样,社会上一部分富 人就具备了剥削另一部分穷人的条件,同时,由于氏族贵族们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在他们的家庭内 部,劳动力已经不够用了,他们迫切需要吸收新的补充力量,这样,使用奴隶就成为客观的经济要 求。于是,战俘有了存在的价值,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奴求制农村社会也就出现了。正如恩格斯 所说:“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产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 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当然,从奴隶制的萌芽到奴隶制农村社会的最后形 成,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的。 在中国历史上,从原始农村社会向奴隶制农村社会的转变,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黄帝时代,经 尧、舜、禹直到夏代前期,持续了数百年。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奴隶制农村 社会的开端,在夏朝统治的四百多年里,奠定了中国奴隶制农村社会的初基,继夏之后的殷裔、西 周是奴隶制农村社会的发展和鼎盛时期。 (二)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状况 奴隶制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 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和屠杀的奴隶”。 在古代各个奴隶制国家中,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形式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奴隶制农村 社会里,国王是奴隶主贵族的总头子,代表全体奴隶主贵族掌握全国的士地和奴隶的所有权,国王 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各级奴隶主,让他们作为俸禄世代享用。同时还赏他们一定数量的奴隶,以耕 种分得的土地,各级奴隶主所得到的土地,是一种规划整齐的方块田,许多方块田联在一起,田与 田之间有灌溉的渠道,又有交叉的小路,阡陌纵横,形状象许多井字联成一片,因此称为“井田”。 井田不得私人买卖,而且规定还要上交一定的贡赋,因此井田早称做“公田”,在井田上,奴隶主 贵族鞭督奴求进行集体耕作,以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因此,井田既是奴隶主贵族分封多少的计算 单位,也是强制奴隶劳动的计量单位。这种奴隶主剥削奴隶的国有土地制度,史称”井田制”。奴 求制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基本的特点是奴求主不仅剥削奴求的劳动,而且完全占有奴求人身,奴求不 仅没有生产资料,而且没有丝毫的人身自由,奴求制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奴求的 社会地位极尽低下。奴求主对待奴隶,就象对待自己的牲畜、工具一样,可以任意处置,他们为了 镇压奴求的反抗,实行了许多野蛮的措施。 奴隶制农村社会的生产关系,同当时生产力发展要求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在奴隶制农村社会里, 农业获得了很大的成就,在商、周时代,农业生产己开始使用青铜工具,种植谷物种类有禾、麦、 黍、稻等。到了西周时代,又增加了粱、菽、麻、瓜果等农作物品种,当时农产品已较丰富,粮食 奴隶制农村社会,是人类农村社会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剥削制度,它是在原始农村社会解体的基础 上产生的。 奴隶制农村社会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率要提高到能够提供剩余 产品的程度。第二,私有制的发展,要达到人们在财产上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提高了劳动生产 率,使劳动者能够生产剩余产品,这样,使剥削成为可能,私有制也逐渐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和氏 族公社的解体,出现了各个家庭间的财产不平等,社会上发生了贫富分化。这样,社会上一部分富 人就具备了剥削另一部分穷人的条件,同时,由于氏族贵族们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在他们的家庭内 部,劳动力已经不够用了,他们迫切需要吸收新的补充力量,这样,使用奴隶就成为客观的经济要 求。于是,战俘有了存在的价值,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奴隶制农村社会也就出现了。正如恩格斯 所说:"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产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 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当然,从奴隶制的萌芽到奴隶制农村社会的最后形 成,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的。 在中国历史上,从原始农村社会向奴隶制农村社会的转变,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黄帝时代,经 尧、舜、禹直到夏代前期,持续了数百年。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奴隶制农村 社会的开端,在夏朝统治的四百多年里,奠定了中国奴隶制农村社会的初基,继夏之后的殷裔、西 周是奴隶制农村社会的发展和鼎盛时期。 (二)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状况 奴隶制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 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和屠杀的奴隶"。 在古代各个奴隶制国家中,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形式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奴隶制农村 社会里,国王是奴隶主贵族的总头子,代表全体奴隶主贵族掌握全国的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国王 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各级奴隶主,让他们作为俸禄世代享用。同时还赏他们一定数量的奴隶,以耕 种分得的土地,各级奴隶主所得到的土地,是一种规划整齐的方块田,许多方块田联在一起,田与 田之间有灌溉的渠道,又有交叉的小路,阡陌纵横,形状象许多井字联成一片,因此称为"井田"。 井田不得私人买卖,而且规定还要上交一定的贡  赋,因此井田早称做"公田",在井田上,奴隶主 贵族鞭督奴隶进行集体耕作,以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因此,井田既是奴隶主贵族分封多少的计算 单位,也是强制奴隶劳动的计量单  位。这种奴隶主剥削奴隶的国有土地制度,史称"井田制"。奴 隶制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基本的特点是奴隶主不仅剥削奴隶的劳动,而且完全占有奴隶人身,奴隶不 仅没有生产资料,而且没有丝毫的人身自由,奴隶制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奴隶的 社会地位极尽低下。奴隶主对待奴隶,就象对待自己的牲畜、工具一样,可以任意处置,他们为了 镇压奴隶的反抗,实行了许多野蛮的措施。 奴隶制农村社会的生产关系,同当时生产力发展要求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在奴隶制农村社会里, 农业获得了很大的成就,在商、周时代,农业生产已开始使用青铜工具,种植谷物种类有禾、麦、 黍、稻等。到了西周时代,又增加了粱、菽、麻、瓜果等农作物品种,当时农产品已较丰富,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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