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已被承认为预算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①有必要跨过一个会计年度而继续支出时,政府应定年限后以继续费获得国会的通过。 ②预备费用应以总额取得国会通过。预备费的支出需取得下期国会的承认。 第五十六条 政府认为有必要对预算进行变更时,可编成追加更正预算案提交国会。 第五十七条 国会不得未经政府同意增加政府提出的支出预算的各项金额或设置新的项目 第五十八条 政府在募集国债或欲缔结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时,应预先取得国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税收的条目和税率以法律来确定 第六十条 ①国会对关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的条约、关于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主权限制的条约、媾和条约、给国 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的缔结、批准享有同意权 国会对宣战布告、国军在国外的派遣或外国军队在大韩民国领域内的驻留享有同意权 第六十一条 会可监査国政或调查特定的国政事案,并可要求提出所需的相应文件或证人的出席、证言或意见的陈述。 ②关于国政监查及调查的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六十二条 ①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国政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答复询问 ②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时,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要出席、答辩,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收到出席要求时,可令国务委员或 政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 ①国会可向总统建议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罢免 ②第一项规定的罢免建议由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及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的赞成 第六十四条 会可在不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议事和内部规律的规则 ②国会审查议员资格,并可惩戒议员 3欲将议员除名,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④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处分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 ①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宪法裁判所法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 律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对弹劾的追诉进行议决3、继续已被承认为预算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①有必要跨过一个会计年度而继续支出时,政府应定年限后以继续费获得国会的通过。 ②预备费用应以总额取得国会通过。预备费的支出需取得下期国会的承认。 第五十六条 政府认为有必要对预算进行变更时,可编成追加更正预算案提交国会。 第五十七条 国会不得未经政府同意增加政府提出的支出预算的各项金额或设置新的项目。 第五十八条 政府在募集国债或欲缔结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时,应预先取得国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税收的条目和税率以法律来确定。 第六十条 ①国会对关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的条约、关于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主权限制的条约、媾和条约、给国 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的缔结、批准享有同意权。 ②国会对宣战布告、国军在国外的派遣或外国军队在大韩民国领域内的驻留享有同意权。 第六十一条 ①国会可监查国政或调查特定的国政事案,并可要求提出所需的相应文件或证人的出席、证言或意见的陈述。 ②关于国政监查及调查的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六十二条 ①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国政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答复询问。 ②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时,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要出席、答辩,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收到出席要求时,可令国务委员或 政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 ①国会可向总统建议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罢免。 ②第一项规定的罢免建议由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及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的赞成。 第六十四条 ①国会可在不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议事和内部规律的规则。 ②国会审查议员资格,并可惩戒议员。 ③欲将议员除名,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④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处分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 ①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宪法裁判所法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 律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对弹劾的追诉进行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