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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一项规定的弹劾追诉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其议决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但,对于总统的弹劾追诉 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提议和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③受到弹劾追诉议决者停止行使其权利,直至进行弹劾审判。 ④弹劾决定仅限于从公职的罢免。但,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第四章政府 第一节总统 第六十六条 ①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②总统负有维护国家独立、领土保全、国家继续性及宪法的义务 ③总统就祖国的和平统一负有忠实的义务 ④行政权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 第六十七条 ①总统由国民以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 ②就第一项规定的选举,如最高得票人为2人以上时,以在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的公开会议中取得多数票者为当选者 ③总统候选人为1人时,其得票数不超过有选举权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则不得当选 ④可被选为总统者,要有国会议员被选举权,并且选举当日达到四十岁。&nbsp ⑤关于总统选举的事项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①总统任期即将期满时,于任期期满70日至40日前选举继任者 总统缺位或总统当选人死亡或因其它事由丧失其资格的,于60日内选举继任者 第六十九条 在就任之际,总统作如下宣誓。我严肃地向国民宣誓,遵守宪法,保卫国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国民的自由和福利的增进及民族 文化的繁荣而努力,以此来忠实履行总统的职责。“ 第七十条 总统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 第七十一条 总统缺位或因事故而不能履行职务时,依国务总理、法律规定的国务委员的顺序代理其权限 第七十二条 总统认为必要时,可使得关于外交、国防、统一及其它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政策进行国民投票 第七十三条 总统缔结、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做宣战布告和媾和 第七十四条 ①总统按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国军。 ②国军的组织和编成由法律规定②第一项规定的弹劾追诉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其议决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但,对于总统的弹劾追诉 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提议和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③受到弹劾追诉议决者停止行使其权利,直至进行弹劾审判。 ④弹劾决定仅限于从公职的罢免。但,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第四章政府 第一节总统 第六十六条 ①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②总统负有维护国家独立、领土保全、国家继续性及宪法的义务。 ③总统就祖国的和平统一负有忠实的义务。 ④行政权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 第六十七条 ①总统由国民以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 ②就第一项规定的选举,如最高得票人为2人以上时,以在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的公开会议中取得多数票者为当选者。 ③总统候选人为1人时,其得票数不超过有选举权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则不得当选。 ④可被选为总统者,要有国会议员被选举权,并且选举当日达到四十岁。  ⑤关于总统选举的事项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①总统任期即将期满时,于任期期满70日至40日前选举继任者。 ②总统缺位或总统当选人死亡或因其它事由丧失其资格的,于60日内选举继任者。 第六十九条 在就任之际,总统作如下宣誓。我严肃地向国民宣誓,遵守宪法,保卫国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国民的自由和福利的增进及民族 文化的繁荣而努力,以此来忠实履行总统的职责。“ 第七十条 总统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 第七十一条 总统缺位或因事故而不能履行职务时,依国务总理、法律规定的国务委员的顺序代理其权限。 第七十二条 总统认为必要时,可使得关于外交、国防、统一及其它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政策进行国民投票。 第七十三条 总统缔结、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做宣战布告和媾和。 第七十四条 ①总统按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国军。 ②国军的组织和编成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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