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总统就法律具体确定范围委任给自己的事项和为了法律的执行而所需事项可发布总统令 第七十六条 ①限于因内患、外患、天灾、地变或重大的财政、经济危机,为国家的安全保障或维持平安的秩序而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没有 多余的时间可等待国会召开时,总统可做出最低所需的财政、经济处分或就此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②限于因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交战状态,为保卫国家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召开国会不可能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 ③总统发布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处分或命令时,应不迟延地向国会报告并取得其承认 ④未能取得第三项规定的承认时,该处分或命令从此失效。此时,因该命令而修订或废止的法律从该命令未获承认时开始自然恢复 ⑤总统应将第三项和第四项事由不迟延地公布。 第七十七条 ①因战时、事变或相当于此的国家非常事态,有必要使用兵力应付军事上的必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总统可宣布戒严。 ②戒严包括非常戒严和警备戒严 ③宣布非常戒严时,可按法律规定就令状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或法院的权限做出特殊措施。 ④宣布戒严时,总统应不迟延地向国会通告 ⑤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 第七十八条 总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免公务员 第七十九条 ①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命令赦免、减刑或恢复权利。 ②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经国会同意 ③关于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八十条 总统根据法律规定授予勋章及其它荣誉称号。 第八十一条 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也可以书信发表意见 第八十二条 总统的国法上行为以文书做出,该文书由国务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副署。关于军事方面也相同 第八十三条 总统不得兼任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私职务 第八十四条 总统除犯有内乱或外患之罪外,在职中免受刑事追究 第八十五条 关于前任总统的身份和礼待以法律来规定第七十五条 总统就法律具体确定范围委任给自己的事项和为了法律的执行而所需事项可发布总统令。 第七十六条 ①限于因内患、外患、天灾、地变或重大的财政、经济危机,为国家的安全保障或维持平安的秩序而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没有 多余的时间可等待国会召开时,总统可做出最低所需的财政、经济处分或就此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②限于因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交战状态,为保卫国家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召开国会不可能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 令。 ③总统发布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处分或命令时,应不迟延地向国会报告并取得其承认。 ④未能取得第三项规定的承认时,该处分或命令从此失效。此时,因该命令而修订或废止的法律从该命令未获承认时开始自然恢复 效力。 ⑤总统应将第三项和第四项事由不迟延地公布。 第七十七条 ①因战时、事变或相当于此的国家非常事态,有必要使用兵力应付军事上的必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总统可宣布戒严。 ②戒严包括非常戒严和警备戒严。 ③宣布非常戒严时,可按法律规定就令状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或法院的权限做出特殊措施。 ④宣布戒严时,总统应不迟延地向国会通告。 ⑤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 第七十八条 总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免公务员。 第七十九条 ①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命令赦免、减刑或恢复权利。 ②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经国会同意。 ③关于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八十条 总统根据法律规定授予勋章及其它荣誉称号。 第八十一条 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也可以书信发表意见。 第八十二条 总统的国法上行为以文书做出,该文书由国务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副署。关于军事方面也相同。 第八十三条 总统不得兼任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私职务。 第八十四条 总统除犯有内乱或外患之罪外,在职中免受刑事追究。 第八十五条 关于前任总统的身份和礼待以法律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