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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府 第一款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 第八十六条 ①国务总理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 ②国务总理辅助总统,行政方面经总统命令统辖行政各部。 ③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总理 第八十七条 ①国务委员经国务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 ②国务委员在国政方面辅助总统,作为国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审议国政 ③国务总理可向总统建议罢免国务委员 ④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委员 第二款国务会议 第八十八条 ①国务会议审议属于政府权限的重要政策 国务会议由总统、国务总理和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国务委员组成 ③总统担任国务会议议长,国务总理担任副议长。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要经国务会议审议: 国政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 2、宣战、媾和及其它重要的对外政策 3、宪法修订案、国民投票案、条约案、法律案及总统令案: 4、预算案、决算、国有财产处分的基本计划、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及其它关于财政的重要事项: 5、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处分及命令或戒严和解除 6、关于军事的重要事项 7、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 8、授予荣誉称号: 9、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 0、行政各部之间权限的划定 11、关于政府内权限委任或分配的基本计划: 12、国政处理状况的评价、分析 13、行政各部重要政策的树立和调整 14、解散政党的中请: 15、对同向政府提出或传阅的政府政策相关申请的审查第二节行政府 第一款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 第八十六条 ①国务总理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 ②国务总理辅助总统,行政方面经总统命令统辖行政各部。 ③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总理。 第八十七条 ①国务委员经国务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 ②国务委员在国政方面辅助总统,作为国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审议国政。 ③国务总理可向总统建议罢免国务委员。 ④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委员。 第二款国务会议 第八十八条 ①国务会议审议属于政府权限的重要政策。 ②国务会议由总统、国务总理和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国务委员组成。 ③总统担任国务会议议长,国务总理担任副议长。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要经国务会议审议: 1、国政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 2、宣战、媾和及其它重要的对外政策; 3、宪法修订案、国民投票案、条约案、法律案及总统令案; 4、预算案、决算、国有财产处分的基本计划、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及其它关于财政的重要事项; 5、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处分及命令或戒严和解除; 6、关于军事的重要事项; 7、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 8、授予荣誉称号; 9、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 10、行政各部之间权限的划定; 11、关于政府内权限委任或分配的基本计划; 12、国政处理状况的评价、分析; 13、行政各部重要政策的树立和调整; 14、解散政党的申请; 15、对同向政府提出或传阅的政府政策相关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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