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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次或航次渔获量中,未达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重不得超过同品种渔获 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定置张网作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渤海秋汛对虾生产实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制度。 捕捞渤海秋汛对虾的,应当依法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悬挂统一规定的 标志,方可从事作业。 第二十六条禁止捕捞对虾春季亲虾和本规定附件1所列重点保护品种的天然苗 种 因特殊需要捕捞本规定附件1已定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天然菌种的,向农业 部申请;捕捞本规定附件1未定可捕标准的或地方自定重点保护品种天然苗种的, 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发放专项(特许)捕捞 许可证。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时限和限额捕捞。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潮间带外侧水域采捕兰蛤。在潮间带和其向陆一侧采撤丶° 蛤、沙蚕、卤虫,应当报经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专项(特许) 捕捞许可证。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时限,凭证 限量采捕。在网次或航次渔获量中,未达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重不得超过同品种渔获 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定置张网作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 渤海秋汛对虾生产实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制度。 捕捞渤海秋汛对虾的,应当依法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悬挂统一规定的 标志,方可从事作业。 第二十六条 禁止捕捞对虾春季亲虾和本规定附件1所列重点保护品种的天然苗 种。 因特殊需要捕捞本规定附件1已定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天然苗种的,向农业 部申请;捕捞本规定附件1未定可捕标准的或地方自定重点保护品种天然苗种的, 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发放专项(特许)捕捞 许可证。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时限和限额捕捞。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潮间带外侧水域采捕兰蛤。在潮间带和其向陆一侧采捕兰 蛤、沙蚕、卤虫,应当报经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专项(特许) 捕捞许可证。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时限,凭证 限量采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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