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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法与其它法律关系 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来源于民法,宪法高于民法 二、民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对于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来自于民法。刑法弥补了民法的不足,但不能 代替民法。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规定关于商事的法律 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民商分立国家所制定的商法典,包括特别商法典,如海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并不以商法典 为限。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分为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广义的商法,是泛指调整商事 关系的所有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国内商事法,又包括国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 专指国内商事法中的商事私法而言 与民法相比,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营利性; (2)商法具有技术性 (3)商法具有公法性;大多数国家商法对商事关系采取干预主义,形成商法中的公法 规范和私法规范的二元发展 (4)商法具有国际性,具有共同性和相容性。1世纪以来,国际商事条约推动了商法 的统一。所以有关的国际规范历来被视为商法的法源之 (二)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两种体例: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导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 如瑞士、意大利、荷兰等国; 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于两个并存的独立法律部门,通常在民法典外还 制定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民商分立是历史的产物。 世界商法的立法体例有三种类型: (1)德国为代表的采用主体标准的商法,商法只调整商人的活动,即商法是调整商人的法 律 (2)西班牙为代表的采取客观标准的商法,商法主要调整属于商行为的一定范围的商业交 易,不管身份如何 (3)法国为代表的混合体系,从商业交易中引伸出商人的定义,而商业交易的定义又取决 于从事这种活动并对其负责的人,没有商业交易的定义,列举了一些以其性质为商业交易 的行为,但不严谨。 我国,清末,采用民商分立,民国民商合一,未来应采用民商合一 但不意味着将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即意大利或瑞士模式,而是应贯彻制定统一的 民法典与单行法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伟基础,以单行民商法相配套的严谨、科 学的民法体系。 四、民法与劳动法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演进与劳动法的独立 在罗马法时代,劳动者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法律人格与劳动力还没有分离,因而 他们与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关系(自身的出租), 并由民法调整第四节 民法与其它法律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来源于民法,宪法高于民法 二、民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对于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来自于民法。刑法弥补了民法的不足,但不能 代替民法。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规定关于商事的法律。 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民商分立国家所制定的商法典,包括特别商法典,如海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并不以商法典 为限。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分为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广义的商法,是泛指调整商事 关系的所有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国内商事法,又包括国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 专指国内商事法中的商事私法而言。 与民法相比,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营利性; (2)商法具有技术性; (3)商法具有公法性;大多数国家商法对商事关系采取干预主义,形成商法中的公法 规范和私法规范的二元发展 (4)商法具有国际性,具有共同性和相容性。19 世纪以来,国际商事条约推动了商法 的统一。所以有关的国际规范历来被视为商法的法源之一。 (二)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两种体例: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导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 如瑞士、意大利、荷兰等国; 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于两个并存的独立法律部门,通常在民法典外还 制定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民商分立是历史的产物。 世界商法的立法体例有三种类型: (1)德国为代表的采用主体标准的商法,商法只调整商人的活动,即商法是调整商人的法 律; (2)西班牙为代表的采取客观标准的商法,商法主要调整属于商行为的一定范围的商业交 易,不管身份如何; (3)法国为代表的混合体系,从商业交易中引伸出商人的定义,而商业交易的定义又取决 于从事这种活动并对其负责的人,没有商业交易的定义,列举了一些以其性质为商业交易 的行为,但不严谨。 我国,清末,采用民商分立,民国民商合一,未来应采用民商合一。 但不意味着将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即意大利或瑞士模式,而是应贯彻制定统一的 民法典与单行法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伟基础,以单行民商法相配套的严谨、科 学的民法体系。 四、民法与劳动法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演进与劳动法的独立 在罗马法时代,劳动者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法律人格与劳动力还没有分离,因而 他们与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关系(自身的出租), 并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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