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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一旦发现政策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就应及时调整 三、方案规划的程序 从程序上讲,方案规划包含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后果预测和方案抉择五 个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阶段或环节(这个问题将在政策分析过程各步中常用的方法中加以 讨论)。 第三节政策合法化 在对政策方案做出抉择之后,必须将该方案合法化成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政策,使之能 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是政策合法化问题。政策合法化是政策制定的一个必要环节,它的内 容广泛,是目前国内政策科学文献探讨得相当不够的一个方面。 一、政策合法化的概念与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政策合法化的主体、程序等问题,有必要先从合法化和政策合法化的概 念及作用谈起。 1.“合法性”与“合法化”概念 合法性与合法化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合法性”(Legitimacy)的形容词“legitimate” (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有七个基本的含义:(1)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合法婚 姻所生的:(3)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4)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5) 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6)正当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 类型的。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 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种习惯、某条法律、某种主张、某一权威),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 “合法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 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广义的合法性概 念涉及比法律、政治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并且潜含者广泛的社会适用性。韦伯所谓的合法秩 序(a)是由道德、宗教、习惯、惯例和法律等构成的炉。合法性是指符合某 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 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各种先例。 一个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那就取决于它 能否经受某种合法秩序所包含的有效规则的检验。关于狭义的合法性概念,20世纪初,韦 伯曾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个类型(合理型、传统型、魅力型)的经典理论,此后哈贝马斯叉 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他对狭义的合法性曾有一个简明的解释:合法性意味着某 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 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由此可见,合法性概念 无论在广义还是在狭义的用法中都包含着同一要旨: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 [德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节出版社,1998:5-11页 出版社 081-213页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0:184页 ,中大百全 11 馈,一旦发现政策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就应及时调整。 三、方案规划的程序 从程序上讲,方案规划包含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后果预测和方案抉择五 个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阶段或环节(这个问题将在政策分析过程各步中常用的方法中加以 讨论)。 第三节 政策合法化 在对政策方案做出抉择之后,必须将该方案合法化成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政策,使之能 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是政策合法化问题。政策合法化是政策制定的一个必要环节,它的内 容广泛,是目前国内政策科学文献探讨得相当不够的一个方面。 一、政策合法化的概念与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政策合法化的主体、程序等问题,有必要先从合法化和政策合法化的概 念及作用谈起。 1.“合法性”与“合法化”概念 合法性与合法化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合法性”(Legitimacy)的形容词“legitimate” (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有七个基本的含义:(1)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合法婚 姻所生的;(3)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4)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5) 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6)正当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 类型的。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 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种习惯、某条法律、某种主张、某一权威),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 “合法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①, 或规范系统②;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广义的合法性概 念涉及比法律、政治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并且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用性。韦伯所谓的合法秩 序(a legitimate order)是由道德、宗教、习惯、惯例和法律等构成的③。合法性是指符合某 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 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各种先例。一个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那就取决于它 能否经受某种合法秩序所包含的有效规则的检验。关于狭义的合法性概念,20 世纪初,韦 伯曾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个类型(合理型、传统型、魅力型)的经典理论,此后哈贝马斯又 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他对狭义的合法性曾有一个简明的解释:合法性意味着某 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④。 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 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由此可见,合法性概念 无论在广义还是在狭义的用法中都包含着同一要旨: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 ① [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11 页. ② [德]哈贝马斯.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载于交往与社会进化. 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3-213 页. ③ 莱因斯坦.导论.载于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8 页. ④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90:18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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