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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 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 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 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 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 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 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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