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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企业决策的基础 China-se6.com 下载 「此要点的案例 普华( Price waterhouse)会计师事务所于1865年在英国成立,初建时是由 Samuel Price和 Edwin waterhouse共建的合伙人制企业。随着事务所逐渐壮大,合格的专业人员 被获准成为合伙人;今天,数千名合伙人在普华和永道( Coopers& Lybrand)合并后的普 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Pricewaterhouse Coopers)名下在世界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从会计角度,我们将合伙人制企业看做独立于其所有者其他活动的经营个体。但在法律上 合伙人制企业并不独立于其所有者,合伙人须单独(或共同)对营业个体的活动负责 合伙人制企业的财产不属于营业个体—一而属于全体合伙人,除非有特别的规定,每个合 伙人都对营业个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制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但合伙人在申报个 人所得税时要包括企业收入中他所占的份额 从法律上说,合伙人制企业存续期有限,一旦某一合伙人提款或死亡,合伙人企业即告终 结:同样地,新合伙人的加入也使原企业终结,新的法律实体诞生,但这仅仅是法律上的区别。 绝大多数合伙人制企业不考虑单个合伙人的加入或退出而持续存在。合伙人制企业通常最初规 定合伙人退休或新合伙人加入属常规事项,因而不影响营业个体的正常经营。 合伙人制包括三类不同的营业机构组织形式:一般合伙人制、受限合伙人制和有限责任合 伙人制。我们先介绍一般合伙人制的特征。 62.1一般合伙人制 般合伙人制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独资企业所有者大致相同。例如,每个一般合伙人 可以随意从营业个体中撤走资金或其他资产叫;每个合伙人可作为全权代表为企业商谈合同,这 就是相互代理的概念:同时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个人无限责任 个人无限责任和相互代理这两个特征使一般合伙人制成为一种潜在危险很大的组织形式 假设,你同汤姆·琼斯建立了一家一般合伙人制企业,双方同意等额分享收益,分担损失。当 你休假时,琼斯代表企业签订了一项企业现有资源无法完成的合同,由于企业无法履行合同 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客户向法庭提起诉讼,并判获得500万美元赔偿 琼斯个人财力有限,宣告破产,胜诉方要求你一个人承担全部500万美元的赔款,你同琼斯 等额分担损失的条款并没有减少你对公司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你也可以上诉要求琼斯承担 另外50%的负债,但又能怎么样呢?他已破产了。 总而言之,一般合伙人制同独资企业一样存在个人无限责任,其风险甚至更大,因为你可 能要对自己甚至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 622合伙人的个人有限责任 随着各州法律的不断演变,现已允许成立变通的合伙人制企业,包括受限合伙人制和有限 责任合伙人制。这些合伙人制企业组织形式变通的目的是对合伙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加以限制 受限合伙人制受限合伙人制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受 限合伙人制组成。一般合伙人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人,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并有权做出经营管理决策 受限合伙人基本上等同于被动的投资者,他们分享利润,分担损失,但并不主动参与企业 管理,不单独承担企业债务。因此,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受限合伙人遭受的损失以其对企业的 出资额为限。 []房产所有权归属于合伙企业,因此,任一合伙人不可随意出售或提款 196普华(Price Wa t e r h o u r s e )会计师事务所于 1 8 6 5年在英国成立,初建时是由 S a m u e l Price 和Edwin Waterhouse 共建的合伙人制企业。随着事务所逐渐壮大,合格的专业人员 被获准成为合伙人;今天,数千名合伙人在普华和永道 (Coopers & Ly b r a n d )合并后的普 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名下在世界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从会计角度,我们将合伙人制企业看做独立于其所有者其他活动的经营个体。但在法律上, 合伙人制企业并不独立于其所有者,合伙人须单独 (或共同) 对营业个体的活动负责。 合伙人制企业的财产不属于营业个体—而属于全体合伙人,除非有特别的规定,每个合 伙人都对营业个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制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但合伙人在申报个 人所得税时要包括企业收入中他所占的份额。 从法律上说,合伙人制企业存续期有限,一旦某一合伙人提款或死亡,合伙人企业即告终 结;同样地,新合伙人的加入也使原企业终结,新的法律实体诞生,但这仅仅是法律上的区别。 绝大多数合伙人制企业不考虑单个合伙人的加入或退出而持续存在。合伙人制企业通常最初规 定合伙人退休或新合伙人加入属常规事项,因而不影响营业个体的正常经营。 合伙人制包括三类不同的营业机构组织形式:一般合伙人制、受限合伙人制和有限责任合 伙人制。我们先介绍一般合伙人制的特征。 6.2.1 一般合伙人制 一般合伙人制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独资企业所有者大致相同。例如,每个一般合伙人 可以随意从营业个体中撤走资金或其他资产 [ 1 ];每个合伙人可作为全权代表为企业商谈合同,这 就是相互代理的概念;同时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个人无限责任。 个人无限责任和相互代理这两个特征使一般合伙人制成为一种潜在危险很大的组织形式。 假设,你同汤姆·琼斯建立了一家一般合伙人制企业,双方同意等额分享收益,分担损失。当 你休假时,琼斯代表企业签订了一项企业现有资源无法完成的合同,由于企业无法履行合同, 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客户向法庭提起诉讼,并判获得 5 0 0万美元赔偿。 琼斯个人财力有限,宣告破产,胜诉方要求你一个人承担全部 5 0 0万美元的赔款,你同琼斯 等额分担损失的条款并没有减少你对公司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你也可以上诉要求琼斯承担 另外5 0%的负债,但又能怎么样呢?他已破产了。 总而言之,一般合伙人制同独资企业一样存在个人无限责任,其风险甚至更大,因为你可 能要对自己甚至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 6.2.2 合伙人的个人有限责任 随着各州法律的不断演变,现已允许成立变通的合伙人制企业,包括受限合伙人制和有限 责任合伙人制。这些合伙人制企业组织形式变通的目的是对合伙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加以限制。 受限合伙人制 受限合伙人制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受 限合伙人制组成。一般合伙人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人,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并有权做出经营管理决策。 受限合伙人基本上等同于被动的投资者,他们分享利润,分担损失,但并不主动参与企业 管理,不单独承担企业债务。因此,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受限合伙人遭受的损失以其对企业的 出资额为限。 196 会计学:企业决策的基础 下载 此要点的案例 [1] 房产所有权归属于合伙企业,因此,任一合伙人不可随意出售或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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