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从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别无其它救济方法,任何德国人皆有 权反抗之。 第二十条之一 国家为将来之世世代代,负有责任以立法,及根据法律与法之规定经 由行政与司法,于合宪秩序范围内保障自然之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一、政党应参与人民政见之形成。政党得自由组成。其内部组织须符 合民主原则。政党应公开说明其经费与财产之来源与使用。 二、政党依其目的及其党员之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 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至是否违宪, 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 三、其细则由联邦立法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联邦国旗为黑、红、金三色。 第二十三条 一、德意志共和国为实现欧洲之联合,参与欧洲联盟之发展,而欧洲 联盟系以民主、法治国、社会与联邦原则以及补充性原则为其义务, 且提供与本基本法相当之基本权利保障。联邦对此得依据须经联邦参 议院同意之法律托付主权。欧洲联盟之成立以及其条约依据与相当规 定之修改,而本基本法依该规定之内容应予修改或补充,或可能修改 或补充者,本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准用之。 二、联邦议会参与欧洲联盟事务;各邦经由联邦参议院参与欧洲联盟 事务。联邦政府应广泛且尽速向欧邦议会与联邦参议院提出报告。 三、联邦政府于其参与欧洲联盟立法之前,应予联邦议会有表示意见 之机会。联邦政府于进行协商时应考虑联邦议会之意见。其细节以法 律定之。 四、联邦参议院参与相关之内国措施或各邦对其有管辖权者,联邦意 思之形成应有联邦参议院之参与。 五、在联邦专属立法之领域涉及各邦之利益者或其它联邦有立法权之四、凡从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别无其它救济方法,任何德国人皆有 权反抗之。 第二十条之一 国家为将来之世世代代,负有责任以立法,及根据法律与法之规定经 由行政与司法,于合宪秩序范围内保障自然之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一、政党应参与人民政见之形成。政党得自由组成。其内部组织须符 合民主原则。政党应公开说明其经费与财产之来源与使用。 二、政党依其目的及其党员之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 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至是否违宪, 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 三、其细则由联邦立法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联邦国旗为黑、红、金三色。 第二十三条 一、德意志共和国为实现欧洲之联合,参与欧洲联盟之发展,而欧洲 联盟系以民主、法治国、社会与联邦原则以及补充性原则为其义务, 且提供与本基本法相当之基本权利保障。联邦对此得依据须经联邦参 议院同意之法律托付主权。欧洲联盟之成立以及其条约依据与相当规 定之修改,而本基本法依该规定之内容应予修改或补充,或可能修改 或补充者,本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准用之。 二、联邦议会参与欧洲联盟事务;各邦经由联邦参议院参与欧洲联盟 事务。联邦政府应广泛且尽速向欧邦议会与联邦参议院提出报告。 三、联邦政府于其参与欧洲联盟立法之前,应予联邦议会有表示意见 之机会。联邦政府于进行协商时应考虑联邦议会之意见。其细节以法 律定之。 四、联邦参议院参与相关之内国措施或各邦对其有管辖权者,联邦意 思之形成应有联邦参议院之参与。 五、在联邦专属立法之领域涉及各邦之利益者或其它联邦有立法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