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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于服役或从事代替勤务之期间,限制其以语言、文字及图昼自由 表示及传布意见之基本权利(第五条第一项)、集会自由之基本权利 (第八条)及请愿之权利(第十七条),但得规定许其联合他人提 出请愿及诉愿。 二、有关国防及保护平民之法律得规定限制迁徒之基本权利(第十一 条)及住宅不可侵犯权(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凡滥用言论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第五条第一项)、讲学自由(第 五条第三项)、集会自由(第八条)、结社自由(第九条)、书信、 邮件与电讯秘密(第十条)、财产权(第十四条)、或庇护权(第十 六条之一),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应剥夺此等基本权利。 此等权利之剥夺及其范围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告之。 第十九条 一、凡基本权利依本基本法规定得以法律限制者,该法律应具有一般 性,且不得仅适用于特定事件,除此该法律并应具体列举其条文指出 其所限制之基本权利。 二、基本权利之实质内容绝不能受侵害。 三、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 四、任何人之权利受官署侵害时,得提起诉讼。如别无其它管辖机关 时,得向普通法院起诉,但第十条第二项后段之规定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章联邦与各邦 第二十条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为民主、社会之 联邦国家。 二、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国家权力,由人民以选举及公民投票, 并由彼此分立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行使之。 三、立法权应受宪法之限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受立法权与法律之限 制。人员于服役或从事代替勤务之期间,限制其以语言、文字及图昼自由 表示及传布意见之基本权利(第五条第一项)、集会自由之基本权利 (第八条) 及请愿之权利(第十七条),但得规定许其联合他人提 出请愿及诉愿。 二、有关国防及保护平民之法律得规定限制迁徒之基本权利(第十一 条)及住宅不可侵犯权(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凡滥用言论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第五条第一项)、讲学自由(第 五条第三项)、集会自由(第八条)、结社自由(第九条)、书信、 邮件与电讯秘密(第十条)、财产权(第十四条)、或庇护权(第十 六条之一),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应剥夺此等基本权利。 此等权利之剥夺及其范围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告之。 第十九条 一、凡基本权利依本基本法规定得以法律限制者,该法律应具有一般 性,且不得仅适用于特定事件,除此该法律并应具体列举其条文指出 其所限制之基本权利。 二、基本权利之实质内容绝不能受侵害。 三、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 四、任何人之权利受官署侵害时,得提起诉讼。如别无其它管辖机关 时,得向普通法院起诉,但第十条第二项后段之规定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章联邦与各邦 第二十条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为民主、社会之 联邦国家。 二、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国家权力,由人民以选举及公民投票, 并由彼此分立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行使之。 三、立法权应受宪法之限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受立法权与法律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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