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口主要观念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是指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 任的责任基础。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归 责理论可以说在世界各国中最具代表性。(1)疏忽责任。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 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应负有举证责任。(2)违反担保。担 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果产品不符合品质担保的承诺而造成损害,受损害者有 权获得赔偿:如果产品不符合默示担保的要求,就意味着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得对任何因 此受到损害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 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归 责理论的复杂性,因此在美国各个归责理论被并行地由受害人选择适用,受害人可以选择他 认为最为有利的责任基础进行索赔,同时也意味着他同意使自己处于相应的举证地位,承担 举证责任 2.责任主体的免责理论。免责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可以依据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合理的抗 辩以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在不同的产品责任归责理论体系中 都规定了被告可以提出抗辩的事由,具体如下:①疏忽责任中的免责。根据疏忽责任理论的 应有之意,被告得通过证明自己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能发现产品的缺陷证明自己无 疏忽,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②担保责任中的免责。卖方可在产品买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或 其他记载其品质担保义务的书面中对其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从而得以免责。但是不得 对默示担保和人身伤害的责任进行排除或限制。③严格责任中的免责。由于严格责任对消费 者而言是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可以提供给被告的免责事由相当少,但这并不意味着依严格 责任提起的诉讼,被告没有免责的可能。根据美国法律,作为被普遍运用的被告抗辩的理由 同样也适用于依严格责任提起的诉讼,这些免责理由是: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 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缺陷是 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F、 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或该产品的提供者在采取了14 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 主要观念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是指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 任的责任基础。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归 责理论可以说在世界各国中最具代表性。(1)疏忽责任。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 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应负有举证责任。(2)违反担保。担 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果产品不符合品质担保的承诺而造成损害,受损害者有 权获得赔偿;如果产品不符合默示担保的要求,就意味着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得对任何因 此受到损害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 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归 责理论的复杂性,因此在美国各个归责理论被并行地由受害人选择适用,受害人可以选择他 认为最为有利的责任基础进行索赔,同时也意味着他同意使自己处于相应的举证地位,承担 举证责任。 2.责任主体的免责理论。免责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可以依据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合理的抗 辩以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在不同的产品责任归责理论体系中 都规定了被告可以提出抗辩的事由,具体如下:①疏忽责任中的免责。根据疏忽责任理论的 应有之意,被告得通过证明自己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能发现产品的缺陷证明自己无 疏忽,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②担保责任中的免责。卖方可在产品买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或 其他记载其品质担保义务的书面中对其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从而得以免责。但是不得 对默示担保和人身伤害的责任进行排除或限制。③严格责任中的免责。由于严格责任对消费 者而言是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可以提供给被告的免责事由相当少,但这并不意味着依严格 责任提起的诉讼,被告没有免责的可能。根据美国法律,作为被普遍运用的被告抗辩的理由 同样也适用于依严格责任提起的诉讼,这些免责理由是: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 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缺陷是 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F、 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或该产品的提供者在采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