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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 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 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 个月: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 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 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 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 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 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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