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迈农的对象论和尼哈特曼的本体论的实在主义 迈农的对象论迈农(1853-1920)出生于奥地利,1875-1878年在维也纳大学受教于布伦塔诺 1882年起在奥地利格拉茨大学任教,1889年升任该校教授。主要著作有《假设论》(1904)、《对象论》 (1904)、《对象论在科学体系中的地位》(1907)、《可能性和或然性》(1915)、《一般价值论的基础》 (1923)等。 他认为“对象”不仅是指现实存在的具体事物和常存的共相,而且也包括那些非现实存在的东西,如圆的 正方形。所有的对象都不是被我们创造的,也不依赖于我们的思维活动。假设本身无所谓错误不错误。只有参 照假设,我们才能理解精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他的对象论对罗素哲学思想影响很大,其摹状词理论就是试图 解决迈农的对象论中提出的诸如金山、圆的正方形等非存在的对象所造成的难题。一般认为迈农是新实在主义 的主要前驱之 尼·哈特曼的本体论的实在主义尼·哈特曼( Nicola hartman,182-1950)出生于拉脱维亚,曾就学 于彼德堡大学、马堡大学。1920年起先后任马堡大学、科隆大学、柏林大学和哥廷根大学教授。他曾受教于柯 亨、那托普、后又受胡塞尔现象学和舍勒伦理学的影响一战期间转向实在主义。主要著作有《柏拉图的存在逻 辑》(1909)、《德国唯心论哲学》(1923,1929)、《认识的形而上学概要》(1925)、《论本体论的奠定 (1935)《可能性与现实性》(1938)、《实在世界的结构》(1940)。 哈特曼认为认识论必须奠定于本体论之上,认识上的诘难实质上是本体论上的诘难。主客体都是存在者, 它们之间的认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存在者与另一种存在者之间的本体关系,都被纳入实在世界复杂的结构之中 实在世界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结构,有四种主要存在层次:无机(物质)、有机(生命)、心灵(意识)和精 神。在每一层次上都有特定的诸原理(范畴)。较低层次的范畴可渗透于较高层次,反之则不行。较高层次植 根于较低层次,后者支持了存在的全部存在结构,但较高层次具有自由意志(自律)。实在世界的存在关系的 统一性,决不意味着绝对精神或造物主的统一,而是在各种范畴法则特别是分层法则、重现法则和连贯性法则 中得到表达的秩序统一。实在世界存在的只是这些复合的范畴关系的统一体,追问这统一体背后的东西(根本 原因或终极目的,如绝对精神或造物主)是没有意义的。根据范畴重现原则,认识的意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就可 得到合理的解释。这个法则表明:某一存在层次的特定诸原理以相同或改变了的形态在其他存在层次重现,如 无机自然界诸原理在有机界重现。这样,认识作为实在世界的最高层次,其他存在领域诸原理可以在它之中重 现。在哈特曼看来,对真理的标准诉诸于自明性是没有出路的。我们所支配的只是一些相对的真理标准。这些 相对的标准就是以不同方法把握同一个存在着的两个或更多的认识事例之相互一致。第二节 迈农的对象论和尼•哈特曼的本体论的实在主义 • 一、迈农的对象论 迈农(1853-1920)出生于奥地利,1875-1878年在维也纳大学受教于布伦塔诺, 1882年起在奥地利格拉茨大学任教,1889年升任该校教授。主要著作有《假设论》(1904)、《对象论》 (1904)、《对象论在科学体系中的地位》(1907)、《可能性和或然性》(1915)、《一般价值论的基础》 (1923)等。 • 他认为“对象”不仅是指现实存在的具体事物和常存的共相,而且也包括那些非现实存在的东西,如圆的 正方形。所有的对象都不是被我们创造的,也不依赖于我们的思维活动。假设本身无所谓错误不错误。只有参 照假设,我们才能理解精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他的对象论对罗素哲学思想影响很大,其摹状词理论就是试图 解决迈农的对象论中提出的诸如金山、圆的正方形等非存在的对象所造成的难题。一般认为迈农是新实在主义 的主要前驱之一。 • 二、尼· 哈特曼的本体论的实在主义 尼· 哈特曼(Nicola Hartman,1882-1950)出生于拉脱维亚,曾就学 于彼德堡大学、马堡大学。1920年起先后任马堡大学、科隆大学、柏林大学和哥廷根大学教授。他曾受教于柯 亨、那托普、后又受胡塞尔现象学和舍勒伦理学的影响一战期间转向实在主义。主要著作有《柏拉图的存在逻 辑》(1909)、《德国唯心论哲学》(1923,1929)、《认识的形而上学概要》(1925)、《论本体论的奠定》 (1935)《可能性与现实性》(1938)、《实在世界的结构》(1940)。 • 哈特曼认为认识论必须奠定于本体论之上,认识上的诘难实质上是本体论上的诘难。主客体都是存在者, 它们之间的认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存在者与另一种存在者之间的本体关系,都被纳入实在世界复杂的结构之中。 实在世界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结构,有四种主要存在层次:无机(物质)、有机(生命)、心灵(意识)和精 神。在每一层次上都有特定的诸原理(范畴)。较低层次的范畴可渗透于较高层次,反之则不行。较高层次植 根于较低层次,后者支持了存在的全部存在结构,但较高层次具有自由意志(自律)。实在世界的存在关系的 统一性,决不意味着绝对精神或造物主的统一,而是在各种范畴法则特别是分层法则、重现法则和连贯性法则 中得到表达的秩序统一。实在世界存在的只是这些复合的范畴关系的统一体,追问这统一体背后的东西(根本 原因或终极目的,如绝对精神或造物主)是没有意义的。根据范畴重现原则,认识的意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就可 得到合理的解释。这个法则表明:某一存在层次的特定诸原理以相同或改变了的形态在其他存在层次重现,如 无机自然界诸原理在有机界重现。这样,认识作为实在世界的最高层次,其他存在领域诸原理可以在它之中重 现。在哈特曼看来,对真理的标准诉诸于自明性是没有出路的。我们所支配的只是一些相对的真理标准。这些 相对的标准就是以不同方法把握同一个存在着的两个或更多的认识事例之相互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