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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委会主任; 2.管委会执行秘书; 3.业主选举的楼长; 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 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 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 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 有表决权。1. 管委会主任; 2. 管委会执行秘书; 3. 业主选举的楼长; 4. 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 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 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 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 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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