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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 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 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 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 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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