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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十斤,某品牌的电脑一部等。至于是哪一袋大米、哪一台电脑则尚未确定。何时特定,应 以当事人在具体交易上的主观意思决定 区别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的意义在于,特定物为特定之债的标的,不特定物为种类之债 的标的,二者的效力不同 六、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根据物是否可以以同种同量的物相互代用,可将物分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替代物,是指可以通过相同的种类、品质、数量指示的物。例如,金钱、布匹、粮食 等:不可替代物,是指不能以同种同量同质的物替代的物,具有明显不同于它物的品质和特 性,例如,一栋房屋、一匹宝马等。 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是以物的客观性质相区别的,前述的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则是以当 事人的意思决定,两者有所不同。例如,把替代物的金钱封起寄存,保管人负担返还原物(特 定物)的义务。 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根据物的构成部分的个性或物的独立性是否保持,可将物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 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一体的物,包括自然形成的单一物,如树、牛等,和基于社 会观念而形成的单一物,如布匹等。 合成物,也称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合成物的各个构成部分虽有独立 的个性,但经过相互结合形成了多数单一物,在形态上综合成为一体。典型的合成物有汽车 钻戒等。 集合物,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合成物聚集而成的、各个物仍保持独立性但具有经济上 单一作用的物。例如,工厂的全部机器设备、商店的全部商品等 此外,依据物的性质,不集合为一定数量就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亦为集合物,如 粒米、一滴矿泉水等并不具有经济价值,只有一袋米或一瓶水才具有经济价值。至于集合多 少数量才具有经济价值,通常取决于社会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例如,有的商场规定,不能 出售少于一两的糖果。 区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的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物或合成物,原则上,权利存在 于物的全部,其一部分不能单独成为权利的客体。例如,购买一部车就不能以其发动机作为 单独的权利客体为交易行为。例外的情况也有,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以建筑物的单元为 所有权的标的。对于集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各个部分,物权的变动亦应就个别的 物作成。1例如,收买一家工厂,应以该工厂的各个机器设备分别作为权利的客体进行交易, 但如果收购的是一间公司的全部的或一定比例的股权,则属于另外的问题。作为例外,财团 抵押2则是以集合物为一个抵押权的标的物。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分割是否导致物的性质或价值明显毁损,可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物的性质不因分割而变更,且物的价值也不因分割而减少。例如,金钱 糖茶等。反之,则是不可分物。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在于决定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对于多数当事人之债 其标的为可分时,以均分为原则:如果为不可分之物,各个债权人只能为债权人的全体请求 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此外,对于可分物,可以作为分期给付的标的物。 对于共有,如果是可分物,通常以原物分配,如果是不可分物,则采取变价分配的方法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3页 2所谓财团抵押,指以企业的财团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各个不动产、动产、与其他 财产权利集合而形成一个财团设定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米十斤,某品牌的电脑一部等。至于是哪一袋大米、哪一台电脑则尚未确定。何时特定,应 以当事人在具体交易上的主观意思决定。 区别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的意义在于,特定物为特定之债的标的,不特定物为种类之债 的标的,二者的效力不同。 六、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根据物是否可以以同种同量的物相互代用,可将物分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替代物,是指可以通过相同的种类、品质、数量指示的物。例如,金钱、布匹、粮食 等;不可替代物,是指不能以同种同量同质的物替代的物,具有明显不同于它物的品质和特 性,例如,一栋房屋、一匹宝马等。 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是以物的客观性质相区别的,前述的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则是以当 事人的意思决定,两者有所不同。例如,把替代物的金钱封起寄存,保管人负担返还原物(特 定物)的义务。 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根据物的构成部分的个性或物的独立性是否保持,可将物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 物。 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一体的物,包括自然形成的单一物,如树、牛等,和基于社 会观念而形成的单一物,如布匹等。 合成物,也称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合成物的各个构成部分虽有独立 的个性,但经过相互结合形成了多数单一物,在形态上综合成为一体。典型的合成物有汽车、 钻戒等。 集合物,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合成物聚集而成的、各个物仍保持独立性但具有经济上 单一作用的物。例如,工厂的全部机器设备、商店的全部商品等。 此外,依据物的性质,不集合为一定数量就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亦为集合物,如,一 粒米、一滴矿泉水等并不具有经济价值,只有一袋米或一瓶水才具有经济价值。至于集合多 少数量才具有经济价值,通常取决于社会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例如,有的商场规定,不能 出售少于一两的糖果。 区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的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物或合成物,原则上,权利存在 于物的全部,其一部分不能单独成为权利的客体。例如,购买一部车就不能以其发动机作为 单独的权利客体为交易行为。例外的情况也有,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以建筑物的单元为 所有权的标的。对于集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各个部分,物权的变动亦应就个别的 物作成。1 例如,收买一家工厂,应以该工厂的各个机器设备分别作为权利的客体进行交易, 但如果收购的是一间公司的全部的或一定比例的股权,则属于另外的问题。作为例外,财团 抵押 2 则是以集合物为一个抵押权的标的物。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分割是否导致物的性质或价值明显毁损,可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物的性质不因分割而变更,且物的价值也不因分割而减少。例如,金钱、 糖茶等。反之,则是不可分物。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在于决定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对于多数当事人之债, 其标的为可分时,以均分为原则;如果为不可分之物,各个债权人只能为债权人的全体请求 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此外,对于可分物,可以作为分期给付的标的物。 对于共有,如果是可分物,通常以原物分配,如果是不可分物,则采取变价分配的方法。 1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 53 页。 2所谓财团抵押,指以企业的财团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各个不动产、动产、与其他 财产权利集合而形成一个财团设定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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