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的标准》等。除了CAC外,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上成立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87年IS0 发布了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并且发布了34项肉和肉制品的理化检验的方法标准, (三)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国际食品标准 196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简称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召开全球性会议,讨论建立一套国际食品标准,指导日趋发展的世界食 品工业,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发展。为实施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则,两组织决 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通过制定推荐的食品标准及食品 加工规范,协调各国的食品标准立法并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体系。1995年CAC的成员国己达163个。我国 于1986年正式加入CAC。 1.食品法典的范围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淮,包括所有向食品消费者销售的加 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 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 (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2,法典标准的性质 法典标准对食品的各种要求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获得完好、卫生、不掺假和正确标识的食品。所有食 品法典保证都是依据保证格式制定并在适当条款中列出各项指标。一个国家可根据其领土管辖范围内销 售食品的现行法令和管理程序,以“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和“自由销售等几种方式采纳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汇集了各项法典标准、各成员国或国际组织的采纳意见以及其他各项通知等。但食品法典 绝不能代替国家法规,各国应采用相互比较的方式总结法典标准与国内有关法规之间的实质性差异,积 极地采纳法典标准。 3.食品法典的内容及作用 CAC自1962年成立以来,以制定了许多标准、导则和规范。截止2006年,食品法典委员会现行有效 标准为297项,经过分类汇编成13卷,分别是:第1卷A一般要求,第1卷B一般要求(食品卫生):第2卷 A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通用文本),第2卷B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最高残留限量):第3卷食品中的兽药残 留:第4卷特殊膳食食品(包括婴儿和儿童食品);第5卷A经过加工和速冻的水果和蔬菜,第5卷B新鲜 水果和蔬菜:第6卷果汁:第7卷谷物、豆类及其制品和植物蛋白:第8卷油脂、食油及其相关产品:第9 卷鱼类及鱼产品:第10卷肉类及肉制品、各类汤料:第11卷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混合产品:第12 卷乳与乳制品:第13卷取样和分析方法。 目前,食品法典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实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 准的准绳作用。各国生产厂家和进口商都清楚,如果食品的质量达不到法典的要求,就会面临食品贸易 的困难。 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1010 农药残留的标准》等。除了 CAC 外,20 世纪 70 年代末国际上成立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87 年,ISO 发布了 ISO9OOO 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并且发布了 34 项肉和肉制品的理化检验的方法标准。 (三)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国际食品标准 196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简称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召开全球性会议,讨论建立一套国际食品标准,指导日趋发展的世界食 品工业,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发展。为实施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则,两组织决 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通过制定推荐的食品标准及食品 加工规范,协调各国的食品标准立法并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体系。1995年CAC的成员国已达163个。我国 于1986年正式加入CAC。 1.食品法典的范围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包括所有向食品消费者销售的加 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 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 (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2.法典标准的性质 法典标准对食品的各种要求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获得完好、卫生、不掺假和正确标识的食品。所有食 品法典保证都是依据保证格式制定并在适当条款中列出各项指标。一个国家可根据其领土管辖范围内销 售食品的现行法令和管理程序,以“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和“自由销售”等几种方式采纳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汇集了各项法典标准、各成员国或国际组织的采纳意见以及其他各项通知等。但食品法典 绝不能代替国家法规,各国应采用相互比较的方式总结法典标准与国内有关法规之间的实质性差异,积 极地采纳法典标准。 3.食品法典的内容及作用 CAC自1962年成立以来,以制定了许多标准、导则和规范。截止2006年,食品法典委员会现行有效 标准为297项,经过分类汇编成13卷,分别是:第1卷A一般要求,第1卷B一般要求(食品卫生);第2卷 A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通用文本),第2卷B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最高残留限量);第3卷食品中的兽药残 留;第4卷特殊膳食食品(包括婴儿和儿童食品);第5卷A经过加工和速冻的水果和蔬菜,第5卷B新鲜 水果和蔬菜;第6卷果汁;第7卷谷物、豆类及其制品和植物蛋白;第8卷油脂、食油及其相关产品;第9 卷鱼类及鱼产品;第10卷肉类及肉制品、各类汤料;第11卷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混合产品;第12 卷乳与乳制品;第13卷取样和分析方法。 目前,食品法典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实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 准的准绳作用。各国生产厂家和进口商都清楚,如果食品的质量达不到法典的要求,就会面临食品贸易 的困难。 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