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 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 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 对权。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 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 性。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有的往往将权利的绝对性 与相对性的区分与权利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相提并论。因 而对于债权是否得由第三人加以侵害上就有不同的观 点。现在,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 不具有不可侵害性。凡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 负有不得为侵害的消极义务,债权也不能例外。因此, 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因 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 权,而非对世权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 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 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 对权。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 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 性。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有的往往将权利的绝对性 与相对性的区分与权利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相提并论。因 而对于债权是否得由第三人加以侵害上就有不同的观 点。现在,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 不具有不可侵害性。凡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 负有不得为侵害的消极义务,债权也不能例外。因此, 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因 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 权,而非对世权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