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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教学资源(讲义)第五讲 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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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 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 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 和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 权利。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 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 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 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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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述 更新时间:2002-5-67:39:14来源:作者:郭明瑞阅 读427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 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 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 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 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 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

债的概述 更新时间:2002-5-6 7:39:14 来源: 作者:郭明瑞 阅 读 427 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 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 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 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 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 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规定:"债是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 请求。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 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 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 人情债"即不为法律上的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 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 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 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

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 请求。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 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 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 人情债"即不为法律上的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 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 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 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

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 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 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 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 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 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 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 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 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 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 方当事人言,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言,是为债务。上面所述的债的概念系指此狭义的债

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 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 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 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 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 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 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 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 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 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 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言,是为债务。上面所述的债的概念系指此狭义的债

的关系。广义债的关系,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即 狭义债的关系)的概括法律关系。以买卖合同为例,买 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 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但除此以外,当 事人间还有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买卖合同 当事人间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则属于广义债的 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 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 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 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 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 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 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

的关系。广义债的关系,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即 狭义债的关系)的概括法律关系。以买卖合同为例,买 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 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但除此以外,当 事人间还有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买卖合同 当事人间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则属于广义债的 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 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 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 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 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 转 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 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

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 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权 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 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 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 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 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 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 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 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 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 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

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 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 权 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 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 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 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 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 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 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 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 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 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

系的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 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 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 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 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 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 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 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系的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 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 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 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 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 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 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 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其包括主体 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 是指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的当事人与债的主体的区别:债的主体,只有债 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即仅充任债 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即只充任债务人。而 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每 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任债务人。例如,在 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 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

二、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其包括主体、 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 是指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的当事人与债的主体的区别:债的主体,只有债 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即仅充任债 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即只充任债务人。而 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每 一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任债务人。例如,在 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 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

与所有权移转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 而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 此种双方互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的债,学者称之为对 待债。但不论何种债,主体双方均须为特定的人,而不 能是不特定的人 般地,凡民事主体均可为债的主体。但有的债,法律 对其主体资格设有限制,只有法律允许其为主体的民事 主体才可为其主体。例如,公债的债务人只能是国家 (二)债的内容 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债权的特性。 (1)债权为请求权

与所有权移转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 而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 此种双方互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的债,学者称之为对 待债。但不论何种债,主体双方均须为特定的人,而不 能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地,凡民事主体均可为债的主体。但有的债,法律 对其主体资格设有限制,只有法律允许其为主体的民事 主体才可为其主体。例如,公债的债务人只能是国家。 (二)债的内容 1.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债权的特性。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既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即 为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 为特定行为称为给付。债权者,乃将债务人之给付归属 于债权人,使其得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亦因而得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 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 配权。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 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 的给付行为。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而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 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债权与请求权的 区别主要有二:其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 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其二,就债权请求 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 括受领权等权能。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 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 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

债既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即 为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 为特定行为称为给付。债权者,乃将债务人之给付归属 于债权人,使其得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亦因而得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 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 配权。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 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 的给付行为。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而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 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债权与请求权的 区别主要有二:其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 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其二,就债权请求 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 括受领权等权能。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 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 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

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 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 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 对权。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 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 性。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有的往往将权利的绝对性 与相对性的区分与权利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相提并论。因 而对于债权是否得由第三人加以侵害上就有不同的观 点。现在,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 不具有不可侵害性。凡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 负有不得为侵害的消极义务,债权也不能例外。因此, 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因 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 权,而非对世权

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 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 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 对权。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 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 性。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有的往往将权利的绝对性 与相对性的区分与权利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相提并论。因 而对于债权是否得由第三人加以侵害上就有不同的观 点。现在,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 不具有不可侵害性。凡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 负有不得为侵害的消极义务,债权也不能例外。因此, 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因 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 权,而非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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