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知识 更新时间:2002-5-107:19:14来源:作者:王利明、 崔建远阅读2515次 第一讲: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 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这是在交易安全允 许的前提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 求交易便捷的结果。当然,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 法律难以评价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 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 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的形式都不可或缺。1804年的《法 国民法典》把合同视为一种单纯的合意,过分忽视合同 形式,有矫枉过正之嫌,不但在证据法看来弊端严重, 而且与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形式有利于交易便捷的性质不 符。现代合同法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二项价值,已
合同法基本知识 更新时间:2002-5-10 7:19:14 来源: 作者:王利明、 崔建远 阅读 2515 次 第一讲: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 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这是在交易安全允 许的前提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 求交易便捷的结果。当然,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 法律难以评价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 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 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的形式都不可或缺。1804 年的《法 国民法典》把合同视为一种单纯的合意,过分忽视合同 形式,有矫枉过正之嫌,不但在证据法看来弊端严重, 而且与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形式有利于交易便捷的性质不 符。现代合同法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二项价值,已
经不同程度地将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加以扩大,对某些 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定式合同 的普遍推广更能说明问题。因为经过法律规制的定式合 同,除去其不公正条款以后,省去消费者调查的麻烦, 使其不必耗神费力地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促进企业内 部的合理化,使缔约迅速化,更加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 便捷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 通则》第56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当事 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 10条) 总的说来,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 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我国已经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按照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 要求设计合同的形式,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 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其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宜由当事 人决定
经不同程度地将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加以扩大,对某些 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定式合同 的普遍推广更能说明问题。因为经过法律规制的定式合 同,除去其不公正条款以后,省去消费者调查的麻烦, 使其不必耗神费力地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促进企业内 部的合理化,使缔约迅速化,更加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 便捷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 通则》第 56 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当事 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 10 条)。 总的说来,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 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我国已经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按照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 要求设计合同的形式,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 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其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宜由当事 人决定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 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 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 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 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 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 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 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 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 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 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 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 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 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 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 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 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 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 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 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 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 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 同和标的数额 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
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 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 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 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 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 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 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 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 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
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 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 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 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 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 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 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 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 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
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4)定式合同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 式范畴,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的态度不一, 有时规定为成立要件,视为书面形式;有时认为系生效 要件。从法理上讲,后者更为可取,因为合同是当事人 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 合意以外的因素,即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 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 变动要件。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 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 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 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法律认 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
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4)定式合同。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 式范畴,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的态度不一, 有时规定为成立要件,视为书面形式;有时认为系生效 要件。从法理上讲,后者更为可取,因为合同是当事人 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 合意以外的因素,即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 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 变动要件。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 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 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 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法律认 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
四、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 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 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 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主讲人:王利明 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要经过要约、承诺这两个步骤, 才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 间成立合同关系。其中所谓要约是指希望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步骤,应该遵循法 律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 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
四、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 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 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 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 主讲人:王利明 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要经过要约、承诺这两个步骤, 才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 间成立合同关系。其中所谓要约是指希望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步骤,应该遵循法 律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一、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 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
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 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约当事 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 将成为合同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等) 都可以成为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 较宽泛的,我国《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 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 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 不是每一个合同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各种合同因性 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应该是不一样的。例如
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 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 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约当事 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 将成为合同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等) 都可以成为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 较宽泛的,我国《 合同法》第 12 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 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 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 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 不是每一个合同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各种合同因性 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应该是不一样的。例如
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无偿合同来说并不需 要此类条款。为了准确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法院 在实践中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从实践看来, 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 迫等原因,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件进行仔细磋商, 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等未能就合同所 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的协商,从而使合同规 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条款,但这并不一定导 致合同的不成立。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合同就可以成立。即使合同缺乏对履行期限、地点 等条款的规定,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 加以解释或填补。还要看到,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条款。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 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 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 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合同的成立应 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应具有明确 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
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无偿合同来说并不需 要此类条款。为了准确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法院 在实践中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从实践看来, 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 迫等原因,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件进行仔细磋商, 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等未能就合同所 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的协商,从而使合同规 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条款,但这并不一定导 致合同的不成立。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合同就可以成立。即使合同缺乏对履行期限、地点 等条款的规定,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 88 条的规定 加以解释或填补。还要看到,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条款。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 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 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 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合同的成立应 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应具有明确 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
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 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 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 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合同法》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 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 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依据《合 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 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 拘束。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 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 撤销要约的内容。因此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 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
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 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 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 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二、 要约 (一)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合同法》 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 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 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依据《合 同法》第 13 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 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 拘束。依据《合同法》第 14 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 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 撤销要约的内容。因此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 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
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一项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 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 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 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 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 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 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 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 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 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 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由于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则意味着要约人 愿意接受承诺人的后果,因此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产 生合同,要约人要受到拘束
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一项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 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 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 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 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 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 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 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 9 条规定:"当事人 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 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 法》第 14 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由于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则意味着要约人 愿意接受承诺人的后果,因此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产 生合同,要约人要受到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