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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续表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 5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 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法干预 下列经济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1)策计划合同 规的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经济合同的无效,由 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确认 购销,建设工程承 购销、建设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 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 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 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 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 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 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 本法的规定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代订经济合同,必须 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 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 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 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 权利和义务 义务续 表 5 订 立 经 济 合 同 必 须 贯 彻 平 等 、 互 利 、 协 商 一 致 、 等 价 有 偿 的 原 则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把 自 己 的 意 志 强 加 给 对 方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订 立 经 济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互 利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把 自 己 的 意 志 强 加 给 对 方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7 ( 1 ) 下 列 经 济 合 同 无 效 违 反 法 律 和 国 家 政 策 计 划 合 同 无 效 经 济 合 同 的 确 认 权 归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和 人 民 法 院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合 同 经 济 合 同 的 无 效 , 由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确 认 8 购 销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加 工 承 揽 , 货 物 运 输 , 供 用 电 , 仓 储 保 管 , 财 产 租 赁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科 技 协 作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合 同 , 均 适 用 本 法 的 规 定 购 销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加 工 承 揽 、 货 物 运 输 、 供 用 电 、 仓 储 保 管 、 财 产 租 赁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合 同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均 适 用 本 法 的 规 定 1 0 代 订 经 济 合 同 ,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委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证 明 , 并 根 据 授 权 范 围 以 委 托 单 位 的 名 义 签 订 , 才 对 委 托 单 位 直 接 产 生 权 利 和 义 务 代 订 经 济 合 同 ,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证 明 , 并 根 据 授 权 范 围 以 委 托 人 的 名 义 签 订 , 才 对 委 托 人 直 接 产 生 权 利 和 义 务 2 序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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