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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宪法 韩民国宪法 987.1029全文修订宪法第10号前文 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民国,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法统和抗拒不义的419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 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民族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牢固自由民主 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 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现经国 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将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纲 ①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第二条 ①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以法律来规定 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有保护在外国民的义务 第三条 大韩民国的领土为韩半岛和其附属岛屿 第四条 大韩民国志向统一,树立并推进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 第五条 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持并否认侵略战争。 ②国军以履行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的神圣义务为使命,遵守政治中立性 第六条 ①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国内法同等效力 ②外国人根据国际法及条约的规定,其地位得到 第七条 ①公务员是国民全体的公仆,向国民负责 ②公务员的身份和政治的中立性按法律规定得以保障。 第八条 ①设立政党是自由,复数政党制得到保障 ②政党的目的、组织及活动要民主,并要具备参与到国民的政治意思形成所需组织 ③政党根据法律规定受国家保护,国家可按法律规定补助政党运营所需资金 ④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于民主的基本秩序时,政府可向宪法裁判所起诉申请解散,政党根据宪法裁判所的审判来解散。 第九条大韩民国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 [1987.10.29.全文修订宪法第10号]前文 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民国,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法统和抗拒不义的4.19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 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民族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牢固自由民主 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 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现经国 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将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 ①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②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第二条 ①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以法律来规定。 ②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有保护在外国民的义务。 第三条 大韩民国的领土为韩半岛和其附属岛屿。 第四条 大韩民国志向统一,树立并推进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 第五条 ①大韩民国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持并否认侵略战争。 ②国军以履行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的神圣义务为使命,遵守政治中立性。 第六条 ①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国内法同等效力。 ②外国人根据国际法及条约的规定,其地位得到保障。 第七条 ①公务员是国民全体的公仆,向国民负责。 ②公务员的身份和政治的中立性按法律规定得以保障。 第八条 ①设立政党是自由,复数政党制得到保障。 ②政党的目的、组织及活动要民主,并要具备参与到国民的政治意思形成所需组织。 ③政党根据法律规定受国家保护,国家可按法律规定补助政党运营所需资金。 ④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于民主的基本秩序时,政府可向宪法裁判所起诉申请解散,政党根据宪法裁判所的审判来解散。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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