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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程序的内涵和意义 有关法律程序的分类,光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就可以分为立法程序 行政程序 审判程序 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里程碑意义中国行政立法经历过三次浪潮:法典化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及“零售式”地作 为行政程序单行法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先后颁布。可以说,“批发式”的行政程序法,将是今后行政法律体系的建 设核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湖南省推出的行政程序规定,作为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规章,填补了一 个空白。根据该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将大为提升,特别是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水平更是全国领先。事实上,曾在 中国羲动一时的厦门PX项目 上海磁悬浮项目 贵州瓮安事件等,都折射出中国政府行政在这两个问题上的缺失。而湖南 省的规定绝不止于组织重大决策的行政听证、文件统一登记和自动失效等贡献,而且特别规定了公众意见未被采纳时,政府 所应负担的理由说明义务 真正使得以往听证只是流于形式成为历史,大大减少了政府决策的恣意,使得公众意见有了受到 尊重和采纳的可能。 法律程序,无论是立法还是包括审判在内的司法程序,都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依据的法定时间 和空间上的实施过程。美国学者罗尔斯在那本著名的《正义论》中举了较易被理解的分蛋糕例子,亦即两 个人分一个蛋糕,最公平也最能够为双方接受的办法是,由其中的一方将蛋糕切为两份,同时给另一方优 先选择蛋糕的权利。事实上,蛋糕最终切开的两个部分在实质上不可能达到“完全相等”的分量。但是, 这种分法之所以能为利益冲突双方所接受,就在于它的分配过程的合理性。而这种分配过程,实质上是一 种“程序”。 (二)正当程序的两大基石 现代程序理念强调法律程序不是实体法律规范的附庸或辅助手段,而是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范畴。 包 括两大基石: 1. 程序的独立价值 (旧程序主义的内核):对于法律程序的评价,可以独立于对实体或者结果的评 价。例如,程序的正当过程本身就是一把尺度,它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 时, 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 比如,刑讯录像 律师咨询和帮助权、公民的控申权、被拆迁人的拆迁评估参与权、 环境规划知情权、 重大公共事件知悉权、 上市公司信息拔露制度、大学生的教育列项收费和退学处理、不授予学位等的听证 请求权。 2. 独立的程序价值 (新程序主义的内核):通过平等对话的过程达成合意及共识、确保判断和决定 不偏不倚、容许价值的多元主义等。 (1)存在着不同于强求统一的特定价值判断 比如,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从均码正义到特殊正义的实现、 权利的倾斜性保护 别让“微博 问政”成为洪水猛兽、“问责制”中的人民与政府透明化的对立 认同阶层与客观阶层错位带来的不平等 的恢复,美国干政他国内政的国际军事主义质疑,等。 (2)维护某种个人主观偏好的程序价值 比如,谢韬刊登在《炎黄春秋》里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的前途》敏感文章 个人参与代议机 构代表的平等被推举权和竞选权、从阶级斗争走向阶层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实现均富、 政治改革与力量对 比:比如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行为为舆论或短期行为所左右的悖论。(一)正当程序的内涵和意义 有关法律程序的分类,光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就可以分为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审判程序、 调解程序、仲裁程序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里程碑意义 中国行政立法经历过三次浪潮:法典化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及“零售式”地作 为行政程序单行法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先后颁布。可以说,“批发式”的行政程序法,将是今后行政法律体系的建 设核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8 年湖南省推出的行政程序规定,作为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规章,填补了一 个空白。根据该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将大为提升,特别是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水平更是全国领先。事实上,曾在 中国轰动一时的厦门 PX 项目、上海磁悬浮项目、贵州瓮安事件等,都折射出中国政府行政在这两个问题上的缺失。而湖南 省的规定绝不止于组织重大决策的行政听证、文件统一登记和自动失效等贡献,而且特别规定了公众意见未被采纳时,政府 所应负担的理由说明义务,真正使得以往听证只是流于形式成为历史,大大减少了政府决策的恣意,使得公众意见有了受到 尊重和采纳的可能。 法律程序,无论是立法还是包括审判在内的司法程序,都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依据的法定时间 和空间上的实施过程。美国学者罗尔斯在那本著名的《正义论》中举了较易被理解的分蛋糕例子,亦即两 个人分一个蛋糕,最公平也最能够为双方接受的办法是,由其中的一方将蛋糕切为两份,同时给另一方优 先选择蛋糕的权利。事实上,蛋糕最终切开的两个部分在实质上不可能达到“完全相等”的分量。但是, 这种分法之所以能为利益冲突双方所接受,就在于它的分配过程的合理性。而这种分配过程,实质上是一 种“程序”。 (二)正当程序的两大基石 现代程序理念强调法律程序不是实体法律规范的附庸或辅助手段,而是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范畴。包 括两大基石: 1. 程序的独立价值(旧程序主义的内核):对于法律程序的评价,可以独立于对实体或者结果的评 价。例如,程序的正当过程本身就是一把尺度,它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 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 比如,刑讯录像、律师咨询和帮助权、公民的控申权、被拆迁人的拆迁评估参与权、环境规划知情权、 重大公共事件知悉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大学生的教育列项收费和退学处理、不授予学位等的听证 请求权。 2.独立的程序价值(新程序主义的内核):通过平等对话的过程达成合意及共识、确保判断和决定 不偏不倚、容许价值的多元主义等。 (1)存在着不同于强求统一的特定价值判断 比如,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从均码正义到特殊正义的实现、权利的倾斜性保护、别让“微博 问政”成为洪水猛兽、“问责制”中的人民与政府透明化的对立、认同阶层与客观阶层错位带来的不平等 的恢复,美国干政他国内政的国际军事主义质疑,等。 (2)维护某种个人主观偏好的程序价值 比如,谢韬刊登在《炎黄春秋》里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的前途》敏感文章、个人参与代议机 构代表的平等被推举权和竞选权、从阶级斗争走向阶层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实现均富、政治改革与力量对 比:比如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行为为舆论或短期行为所左右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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