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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效率与公平、 普遒正义与特殊正义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 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 二战中日本是“北上侵苏”还是“南下太平洋” 2.如何应对有限理性?实际上,马克斯·韦伯很早就提出了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相互分离的方法: (1)所谓形式理性,就是让论证具有精确计算的外在结构、逻辑推理和固定程式等特点。其内在理 路是,如果决策前无法借助充分信息获得确定性,那么,挽救不确定性的方案就是通过合乎标准的论证, 依靠预测性增强作出信息反应的能力,提高决策效益。 (2)所谓价值理性,就是通过论证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 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衡量决策的合理性。显然,它的论证标准是多元的,不具有形式理性那样精确计 算的属性。相对于形式理性的内在理路,价值理性认为,既然存在缺乏充分信息的不确定性,人们还不知 道未来会发生什么,那么,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化以对信息作出反应,事实上不能提高决策效益。所以,不 宜对形式理性寄予太多寄托,否则会影响思维的适应性。 (3)基于有限理性的法律论证,形成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两条线路。它们谁先谁后,长期以来成 为法律论证领域中极其重要的争议性问题。从核心命题的角度,形式理性回答的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而价值理性回答的则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二、道德与法律的再认识 从法律论证的内在视角廓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先澄清它们的概念是什么。 (一)法律应当是什么 《法律的概念》第八章伊始,哈特就开门见山地再次重申,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一个法律是否有效,不在于它是否有道德基础,而在于它是否获得作为第二性规则核心的承认规则认可。 可见,批驳了奥斯丁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主权者命令的学说后,哈特没有退向自然法的那种让道德成为法律 基础的立场,而是仍从法律实证主义的框架,富有创见地为法律效力提供一个新的标准,此乃对法律实证 主义的最大贡献。可是,只是结合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尚不足以说明法律概念的全部。 事实上,法律还受道德影响。根据哈特对于规则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的区分,民众可分为从内心服 膺于法律的人与被迫接受法律的人,法律作为强制权力的存在,只有让前者居多才能被称为是好的法律, 才能保持底线正义的平衡。其根本原因在于,从简化的第一性义务规则控制的社会,到拥有立法、审判的 第二性规则控制的世界,虽然带来了变革、确定和效率,同时所付出的代价是,依赖第二性的立法和审判 规则所集中起来的权力,有可能会压制住民众,保证法律离开民众支持仍可施行。一旦这种可能成为现实, 就像滑坡效应那样,法律很可能会走向邪恶,出现德国纳粹、日本军国主义那样的灾难性后果。所以,法 律的概念包含了道德因素,它让接受法律权威的人是从内在方面出发来看待这些权威,并能以法律和道德 共同的规范性语言来表达他们对这种权威的看法。 哈特的胡竞与赛利对话为了说明法律中隐含的道德因素,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九章第三部分举了一个特定环境的 道德体系下,奴隶不被视为法律上的人的例子。源于奴隶社会奴隶在法律上只是物品,而不具有人格,所以,这种看法在奴 泉主集团的道德上被作为习惯,长期保留了下来。于是,哈特例举胡克当被问到轮船锅炉的爆炸是否伤着人时,他回答到: “没有,只炸死一个黑鬼。”赛利接着说:“好,这很幸运,因为有时人们会受伤的。”上述回答和评论暗含了传承下来当 时流行的一种习惯道德体系。直到胡克吃苦后才发现,时过境迁,这种造留下来的不把黑人当作人的想法,已被看作是严重 的道德过错, 随之而来的可能是面临道德过错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比如,效率与公平、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 二战中日本是“北上侵苏”还是“南下太平洋” 2. 如何应对有限理性?实际上,马克斯·韦伯很早就提出了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相互分离的方法: (1)所谓形式理性,就是让论证具有精确计算的外在结构、逻辑推理和固定程式等特点。其内在理 路是,如果决策前无法借助充分信息获得确定性,那么,挽救不确定性的方案就是通过合乎标准的论证, 依靠预测性增强作出信息反应的能力,提高决策效益。 (2)所谓价值理性,就是通过论证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 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衡量决策的合理性。显然,它的论证标准是多元的,不具有形式理性那样精确计 算的属性。相对于形式理性的内在理路,价值理性认为,既然存在缺乏充分信息的不确定性,人们还不知 道未来会发生什么,那么,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化以对信息作出反应,事实上不能提高决策效益。所以,不 宜对形式理性寄予太多寄托,否则会影响思维的适应性。 (3)基于有限理性的法律论证,形成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两条线路。它们谁先谁后,长期以来成 为法律论证领域中极其重要的争议性问题。从核心命题的角度,形式理性回答的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而价值理性回答的则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二、道德与法律的再认识 从法律论证的内在视角廓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先澄清它们的概念是什么。 (一)法律应当是什么 《法律的概念》第八章伊始,哈特就开门见山地再次重申,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一个法律是否有效,不在于它是否有道德基础,而在于它是否获得作为第二性规则核心的承认规则认可。 可见,批驳了奥斯丁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主权者命令的学说后,哈特没有退向自然法的那种让道德成为法律 基础的立场,而是仍从法律实证主义的框架,富有创见地为法律效力提供一个新的标准,此乃对法律实证 主义的最大贡献。可是,只是结合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尚不足以说明法律概念的全部。 事实上,法律还受道德影响。根据哈特对于规则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的区分,民众可分为从内心服 膺于法律的人与被迫接受法律的人,法律作为强制权力的存在,只有让前者居多才能被称为是好的法律, 才能保持底线正义的平衡。其根本原因在于,从简化的第一性义务规则控制的社会,到拥有立法、审判的 第二性规则控制的世界,虽然带来了变革、确定和效率,同时所付出的代价是,依赖第二性的立法和审判 规则所集中起来的权力,有可能会压制住民众,保证法律离开民众支持仍可施行。一旦这种可能成为现实, 就像滑坡效应那样,法律很可能会走向邪恶,出现德国纳粹、日本军国主义那样的灾难性后果。所以,法 律的概念包含了道德因素,它让接受法律权威的人是从内在方面出发来看待这些权威,并能以法律和道德 共同的规范性语言来表达他们对这种权威的看法。 哈特的胡克与赛利对话 为了说明法律中隐含的道德因素,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九章第三部分举了一个特定环境的 道德体系下,奴隶不被视为法律上的人的例子。源于奴隶社会奴隶在法律上只是物品,而不具有人格,所以,这种看法在奴 隶主集团的道德上被作为习惯,长期保留了下来。于是,哈特例举胡克当被问到轮船锅炉的爆炸是否伤着人时,他回答到: “没有,只炸死一个黑鬼。”赛利接着说:“好,这很幸运,因为有时人们会受伤的。”上述回答和评论暗含了传承下来当 时流行的一种习惯道德体系。直到胡克吃苦后才发现,时过境迁,这种遗留下来的不把黑人当作人的想法,已被看作是严重 的道德过错,随之而来的可能是面临道德过错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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