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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之诉 1.概念与特点 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主张他对被告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存在,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简言之,给付之诉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 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一诉的类型的特点是: (1)在目的上,给付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 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获得清偿。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原告的给 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 中,被告具有给付义务。当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时,原告就可以依据实体上的给付请求权提起 给付之诉。 (2)诉讼标的物方面,给付不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如请求被告给付租 金、交付买卖标的物,还包括行为的给付。行为给付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前者如 要求被告履行表演义务,后者如请求被告不得执行董事职务等。 2.给付判决 原告在自己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胜诉时,法院所做的判决称为给付判决。给付判决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给付判决的内容必定是判令被告为一定给付,因此具有执行力。当被告不履行给 付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可以该给付判决为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给付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法院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所做的判断还会发生既判力(有关既判力理论, 参见本书第十七章第三节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得就该给付事项再起争执,法院也不得再 就该判决作出相反的认定。 (2)如果原告在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败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则只能成为确认判决。该确 认判决对被告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的判断发生既判力,双方当事人及法院不得对此判断的事项 再作相反的争执。例如,甲请求乙偿还欠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不 具备给付内容而只能成为确认甲、乙双方债权债务不存在的确认判决。甲不能再主张债权成 立,法院也不得再作出债权成立的判决。 执行力 原告胜诉 给付之诉 给付判决 既判力 原告败诉(一)给付之诉 1.概念与特点 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主张他对被告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存在,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简言之,给付之诉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 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一诉的类型的特点是: (1)在目的上,给付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 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获得清偿。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原告的给 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 中,被告具有给付义务。当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时,原告就可以依据实体上的给付请求权提起 给付之诉。 (2)诉讼标的物方面,给付不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如请求被告给付租 金、交付买卖标的物,还包括行为的给付。行为给付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前者如 要求被告履行表演义务,后者如请求被告不得执行董事职务等。 2.给付判决 原告在自己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胜诉时,法院所做的判决称为给付判决。给付判决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给付判决的内容必定是判令被告为一定给付,因此具有执行力。当被告不履行给 付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可以该给付判决为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给付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法院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所做的判断还会发生既判力(有关既判力理论, 参见本书第十七章第三节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得就该给付事项再起争执,法院也不得再 就该判决作出相反的认定。 (2)如果原告在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败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则只能成为确认判决。该确 认判决对被告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的判断发生既判力,双方当事人及法院不得对此判断的事项 再作相反的争执。例如,甲请求乙偿还欠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不 具备给付内容而只能成为确认甲、乙双方债权债务不存在的确认判决。甲不能再主张债权成 立,法院也不得再作出债权成立的判决。 给付之诉 给付判决 原告胜诉 既判力 执行力 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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