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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令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 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 宽限期条款(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 ◇目的:方便投保人、不轻易失效 效力:合同仍有效。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 费。 ◇《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复效条款 ◇未如期交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可重新订立合同,或恢复原 合同。 令复效条款:保单中规定的恢复原保险合同的办法。 ◇寿险中投保人在保单停效后一段时间(2年)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后 不改变原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只是对原合同的恢复,停效期间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保险期间的起止仍以以前为准,不延长停效期间的时间。 年龄误报条款:若年龄有误,保险金额按实际年龄要调整。 ● 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关于被保险人自杀时间上的限制的条款。 ◇一般处理方法: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 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险单转让条款 ◇不能变更被保险人,如转让且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转让或用作借款抵押。 ◇保险人在因不知转让的事实而将保险金给付原受益人时,不付任何责任。 ● 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 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 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 ◇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 ● 红利任选条款: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享受红利分配。 ●完整合同条款 令该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和作为附件的投保单等构成保险双方的完整合同。 11.2.3财产保险单的设计 1、保险费率的订定方法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z 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 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 z 宽限期条款(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 目的:方便投保人、不轻易失效 效力:合同仍有效。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 费。 《保险法》第 57 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z 复效条款 未如期交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可重新订立合同,或恢复原 合同。 复效条款:保单中规定的恢复原保险合同的办法。 寿险中投保人在保单停效后一段时间(2 年)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后 不改变原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只是对原合同的恢复,停效期间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保险期间的起止仍以以前为准,不延长停效期间的时间。 z 年龄误报条款:若年龄有误,保险金额按实际年龄要调整。 z 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关于被保险人自杀时间上的限制的条款。 一般处理方法: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 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z 保险单转让条款 不能变更被保险人,如转让且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转让或用作借款抵押。 保险人在因不知转让的事实而将保险金给付原受益人时,不付任何责任。 z 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 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z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 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 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 z 红利任选条款: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享受红利分配。 z 完整合同条款 该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和作为附件的投保单等构成保险双方的完整合同。 11.2.3 财产保险单的设计 1、保险费率的订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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