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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盘的有效期( 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 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 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 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2021/2/23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2021/2/23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6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 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 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 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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