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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主要方法是停止侵害之请求权和消除影响之请求权 所以,只要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就可以请求停止侵害,一旦侵害停止,也就没有请求 的必要了。同样,只要影响依然存在,受害人也就可以要求消除影响。如影响已经肃清,当 然也就用不着再请求消除了。但对于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其实为债权 性质之请求权,当然应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亲属法的请求权,如果其目的在于未来恢复原亲属关系的,为纯粹的身份关系的 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至于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亦应适用诉讼时效,如夫 妻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或赡养费各期给付请求权等。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斥讼时效期间具有以下特征 它是法定期间,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期间不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为强制 性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缩短或延长 2.它是可变期间,与除斥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遇法定事由,一般可以中止、中 断攻延长 3.它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抗辩,且一旦义务人行使了时效 抗辩权,权利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其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后满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受侵害时起计算。严格上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 间,那么它就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只有当权利人可以行使而怠于行使请求权 以致逾越时效期间的,权利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权利人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却不知道被谁侵犯时,其请求权 就无法行使。这时如要权利人承担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显然与时效制度的宗旨相悖。所以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宜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当然, 也并非排除法律可以作出另外的特别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 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的理论和债权的不同特点,不 同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有区别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启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债务清偿期后满时起算。 (3)未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之请求权,应白债权成立时起算 (4)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及侵害人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后经检查确 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如果请求杈是根据权利人行使他的撤销权或解除权而产生的,时效自撤销权或解 除权得以行使之时起开始计算权的主要方法是停止侵害之请求权和消除影响之请求权。 所以,只要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就可以请求停止侵害,一旦侵害停止,也就没有请求 的必要了。同样,只要影响依然存在,受害人也就可以要求消除影响。如影响已经肃清,当 然也就用不着再请求消除了。但对于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其实为债权 性质之请求权,当然应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亲属法的请求权,如果其目的在于未来恢复原亲属关系的,为纯粹的身份关系的 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至于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亦应适用诉讼时效,如夫 妻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或赡养费各期给付请求权等。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法定期间,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期间不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为强制 性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缩短或延长。 2.它是可变期间,与除斥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遇法定事由,一般可以中止、中 断攻延长。 3.它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抗辩,且一旦义务人行使了时效 抗辩权,权利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其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后满。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受侵害时起计算。严格上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 间,那么它就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只有当权利人可以行使而怠于行使请求权 以致逾越时效期间的,权利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权利人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却不知道被谁侵犯时,其请求权 就无法行使。这时如要权利人承担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显然与时效制度的宗旨相悖。所以,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宜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当然, 也并非排除法律可以作出另外的特别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 20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 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的理论和债权的不同特点,不 同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有区别: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启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债务清偿期后满时起算。 (3)未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之请求权,应白债权成立时起算; (4)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及侵害人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68 条规定:“人身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后经检查确 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如果请求权是根据权利人行使他的撤销权或解除权而产生的,时效自撤销权或解 除权得以行使之时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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