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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 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 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 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 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隹 (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 (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 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十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 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 制,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 的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与相关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 制,协商处理本区域内涉及军事系统与非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电 磁频谱管理机构决定。4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 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 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 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 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 查; (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 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 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 制,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 的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与相关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 制,协商处理本区域内涉及军事系统与非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电 磁频谱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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